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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桥涵根底施工安全一般规定桥涵根底施工安全一般规定一、根底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考虑以下主要危险源、危害 因素:1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调查不明,盲目施工。2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开展检查验收。3危险处所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4围堰施工时,对其变形、渗水和冲刷等情况不开展监 测或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5钢板桩吊环焊接质量不合格。6双壁钢围堰的尺寸、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锚定方法 不能满足施工要求。7基坑开挖未按规定开展放坡。8基坑支护变形检查、处理不及时。9基坑降水影响周边建筑物,观测处理不及时。10打桩机或钻机基底不牢固。11挖孔桩护壁施工不及时。12承台施工时平台及支撑系统搭设、连接不牢固。13违
2、规拆掉沉井垫木。14违规开展爆破作业。15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16施工现场违章用电。17水上施工无救生和消防等设施,无防汛措施。二、双壁钢围堰、吊箱围堰、深基坑、挖孔桩及沉井施 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三、根底工程开工前,必须调查探明作业区内地下管线、 地下构筑物及地面以上通讯、电力线路等,有碍施工时,应 先开展加固防护或改移。四、机械设备等在施工前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基坑、挖井、沉井、泥浆池、挖孔桩、浇筑后的钻 孔桩四周必须设置护栏及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示警 红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钻、挖孔桩结束施工时,孔口 应加盖防护。六、基坑及围堰施工,应根据水文、地
3、质条件、机械设 备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支护方案。七、在不稳定的土或砂土中采用吸泥、吹砂等方法下沉 围堰或沉井时,应备有向围堰(沉井)内补水的设备,保持 围堰(沉井)内外水压平衡,防止翻砂。吸泥器应均匀移动 作业,防止吸泥过深,造成构造下沉偏斜。八、深水钢围堰、水上作业平台施工,当遇到大风、暴 雨等恶劣天气时,应结束施工作业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九、桥涵地基处理应符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规程TB10432-20*有关规定的要求。十、桥涵根底施工中的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现场防火、 危险物品管理、季节性施工、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等应 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