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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和大学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 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数据电文等具有法 律效力的文件。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 理、分级审批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 名义或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第五条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 工作事项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 同执行部
2、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党政办公室为学校合同的 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发起订立者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处级单位为合同的执行部 门。第七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四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 估制度,每年对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订立、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学校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 行承担主体责任,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执行人为第一责任人。 主管部门、法律审查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 相应的
3、管理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 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 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二)超越学校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10 -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4、大学附属中学、大学幼儿园、大学校友会、大学教育发展基 金会、内蒙古蒙农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应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2年2月21日)起 施行。-11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执行部门提供服务;(三)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审查常用合同示范文本;(五)负责对未采用示范文本拟定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 查,并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六)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七)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八)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
5、工作流程;(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审核 和备案;(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四)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合同档案;(二)负责所执行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对方当 事人的资信调查;(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文本提交归 口管理部门审查;(四)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 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 件、资料等,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五)处理合同纠纷;(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条 学校将合
6、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实施分 级管理。第十一条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一)合作办学合同;(二)对外投资合同;(三)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预算外的合同金额100万 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维修项目合同;(四)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 出借和转让合同;(五)科研成果转让转化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 以上的转让或许可合同;(六)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自然科学横向科研合 同及其100万元以上的外协合同;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及其10万元以上的外协合 同;(七)对外捐赠以及接受捐赠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捐赠类合同;(A)其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
7、务关系复杂、可 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第十二条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第十三条 重大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业 务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 审查意见。重大合同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 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一般由学校法定代 表人签署,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第十四条一般合同按照合同范本签订的,由学校授权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把关,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凡属未使用学校合同范本或对合同范本进行实质性修 改的合同,合同签署前均应提交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 查。第十五条合同执行部门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
8、合同,应提交大学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涉外合同应 提交中文文本)、合同签署的背景材料(合作背景,合同目 的,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等)、续签合同的评估报告等相关 送审材料。第十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 查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对一般合同的审查自受理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七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修 改完善合同文本。合同执行部门不同意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修改合同文本的,应当书面明确说明理由,由合同归口管理 部门决定是否签署。第十八条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通过相应审批、审核程 序后,由合同执行部门办理合同用印手续。第十九条合同执行部门根据学校授权范围,按照本
9、部 门合同管理细则或工作流程,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核程序。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 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第四章合同订立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第二十二条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 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 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 写。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前,合同执行部门
10、应对合同相 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 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提交合同审核申请前,合同执行部门应在“全国法院被 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合同 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 执行完毕的情形。如合同相对方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应在 审核申请文件中注明。第二十五条学校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学校合同范 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合同文本由执行部门起草;法律法规 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校订立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 查后,以“大学”的名义签订,并加盖“大学合同专用章”,
11、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确有需要的,可以加盖 “大学”章。第二十七条合同中应就学校的重要合同权利及对方的 主要义务的履行节点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 款。第二十九条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通信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 时进行有效的通知。第三十条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合同有多页的, 应加盖骑缝章。第五章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当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等 编制合同履行跟踪记录,督促
12、合同相对人全面、及时履行合 同。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 式、期限进行资金结算。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归 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及结果。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补充、变更、解除合 同的,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拟定补充、 变更、解除协议。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合同的补充、 变更及解除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合同经过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重新报上级部门批准或 者备案;原合同经过公证的,应当重新办理公证。第三十七条 合同补充、变更、解除应当
13、采用书面合同 的形式确定。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三十八条 合同执行部门是处理合同纠纷的第一责任 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积极协助。第三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 定,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合同的,执行部门应当追究其违 约责任,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理赔责任。第四十条因合同相对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变更、解除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执行部门 应当启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发现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可能 严重影响学校利益的;(二)合同相对人有欺诈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三)合
14、同相对人经营情况恶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四)合同相对人可能出现被撤销、吊销等导致其主体 资格灭失或者重大变化的;(五)合同相对人延迟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 同义务的;(六)发生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或者可能损害学校利益情形的。第四十二条发生合同纠纷后,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 对人积极协商,并保存好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 材料。能够协商一致的,应当将解决方案报合同归口管理部 门审核后执行,其中,重大合同的纠纷解决方案应当经主管 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 应当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学校合 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涉及经费支
15、出的合同纠纷发生以后,执行 部门应当向学校财务处报告并申请暂停支付。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合 同信息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 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学校内部信息。第四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主管部门留存1份合同 原件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基本台账,每年 按要求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年度数据。执行部门应当做 好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四十六条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合同立项、谈判、招投 标、审批以及合同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相关材料。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年度报告和定期检 查制度,将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及履行状况,纳入学校年度考 核以及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