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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 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 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向对中国 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 的区倾斜。第三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 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第五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用公 式表示为:某区革命老
2、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总额X (该 区革命老区人口占比X权重+该区革命老区面积占比X权重) X转移支付系数其中:转移支付系数。根据老区革命贡献程度以及各区 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第六条市财政局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 资金后30日内,将当年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区级财政部门;收 到财政部提前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后30日内,提 前向区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第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补助和本地区实际 情况,统筹合理使用和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 贫困地区倾斜。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
3、预算。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天津市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 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适时开展对区级财政部门管 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 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 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 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 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等民 生事务。第十一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
4、得用 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 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 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 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上年度革命老区转 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于每年3月底前在本 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示,并逐级汇总上报。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区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 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老区转 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