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辩护词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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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辩护词范本被告及被告辩护律师通过对控诉的内容进行辩解、反驳来证明 被告的清白或者罪行较轻时所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就是辩护词。下 面我们就通过一个辩护词范本来了解下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希望对大 家能有所帮助!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为被告人XXX出庭辩护的辩护词审判员(审判长):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 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 的了解。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不持异议。二、法庭不能对被告人依据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开肱第2

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奸论,从重处罚,该内容最初是以奸淫幼女罪出现的,而自2002 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补充规定取消奸淫幼女罪的罪名之后,开U法 第236条只存在一个强奸罪名,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一个从重情 节。但是因为奸淫幼女行为的复杂性,既要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又 不能任意扩大打击面,使得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导致认定从重 的认定标准不一。虽然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135号通 知暂缓执行了法释20034号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

3、节显著轻微 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批复,但是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慎重的,没有废止 (2003)第4号文件,在最高法院没有最终定论形成之前,目前只能按 照有罪处理,但不应当成为从重的理由,否则对被告人是极为不公正的。本案被告人不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被告人已经 尽到了应当的注意义务。被告人与被害人2004年7月通过网上QQ 聊天认识,当被告人询问年龄时,被害人自称16、17岁,被告人遂 与其继续聊天交往,两人并见面。见面后虽然发现被害人与16、17 岁的年龄有差异,但也不能确切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同时人证 据中证人对被害人年龄辨的认也存在误差(证据卷第41-44页),而被 告人和被害人进

4、行亲密行为的时候,被害人的半推半就更加使得被告 人当时确信被害人不是幼女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更加证明被害人的心理有 一定的成熟性。被告人经过与被害人近两个月的聊天,双方有了见面 的意愿,见面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带回他的宿舍,和被害人有了搂抱、 接吻的动作,然后抚摸被害人、脱衣服,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没有使用任何的强迫和威胁,也没有充分证据证 明被害人有过任何反对事实,事后,被害人还是一如既往的和被告人 来往聊天、见面,可见被害人对被告人并没有任何反感;2004年12 月5日晚上被害人因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又在网上联系被告人(见起 诉书第一页),表明自己不想

5、回家,并打车到市里来和被告人见面, 这也说明被害人对于与被告人的接触并无任何厌恶和反感;被害人虽 然是12岁,但是对人和事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如果对被告人有反 感和厌恶存在,在9月与被告人发生性接触后,被害人最起码是不会 和被告人来往、不会再联系被告人了,但事实是12月5日被害人主 动联系被告人,并默许了和被告人在旅店开房间,被害人应该很清楚 接下来可能发生什么事情,她完全可以选择离开,但她没有,却仍和 被告人发生亲密行为,她也没有反抗,直到他们发生了性关系,被害 人才说了一句:那么晚了,赶紧睡觉吧(证据卷第22页)!更加说明 了问题,也证明被害人的心理年龄具备一定的成熟性。前述事实足以 证明

6、被害人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三、本案被告人具备适用的条件本案虽然对被告人定罪没有问题,但对被告人量刑应当慎重,请 法庭注意:强奸罪虽然是一种危害妇女和社会的犯罪,但这种犯罪随 着时代的发展,与以往相比有很大变化,第一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信 息的共享,人的视野开阔了,成熟得年龄提前了,幼女早熟很普遍; 第二,现在社会对男女关系更加的宽容了,多数性行为很难界定罪与 非罪的界限。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有亲密行为时见被害人并没有强烈或过分 的反应,便越来越大胆,符合人的本性,当人的生理需求和行为突破 法律禁区的时候,性行为也就发生了。同时被告人在尽到注意义务(对 方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后主观上无任何其他恶意,在与被害人发生性 关系前后没有任何暴力、强迫或胁迫等情况存在,事后,被告人主动 规劝被害人回家(见证据卷第22页)以免家里着急,对社会的危害性 不大;在被期间能够积极协助侦查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深刻认识到 自己行为的后果,愿意积极改造。符合刑法第72条缓刑规定的条件。综上所述,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但不明知被害人未年满14周岁, 犯罪情节简单,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 够积极悔改,符合缓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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