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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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 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关于全面落实粮食 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粮 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落实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各乡镇粮食安全省长责任 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度与各乡镇签订落实粮食安 全省长责任制年度目标责任书。第四条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 与分工负责、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 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考核按年度进

2、行,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 12 月 31 0o第六条成立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 府办协管副主任和县商务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考核部 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粮食安全省 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实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粮食局,承担考核日 常工作。第七条重点考核内容:(一)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 力量,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补充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建 立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等。(二)巩固粮食生产能力。守住耕地红线,划定基

3、本农田 保护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 食生产科技水平,培育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加强农 业生态综合治理,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提高种粮比较收 益等。(三)抓好粮食收储。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科学布局收购 网点,严格落实县级地方粮食储备,切实保障粮食储备费用, 加强县级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等。(四)维护市场稳定。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加快推进仓储现代化进程,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 食产销合作,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等。(五)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 体,推动粮食产业提质升级等。(六

4、)确保质量安全。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 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开展爱粮节粮减损 行动等。重点考核事项和指标详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 核指标。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 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 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单位要会同配合部门单位依据落 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经县领导小 组办公室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5月31

5、日前印发落 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细则。第十条考核步骤:(一)自查评分。各乡镇按照本办法和上一年度考核细则, 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 打分,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5日前报县领导小组 办公室,抄送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核查。县各牵头部门单位会同配合部门单位,按照 上一年度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上一 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 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组织抽查。县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的自查报告和牵 头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确定2-3个被抽查的乡镇,报县委、 县政府同意,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

6、的乡镇进行实地 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第十一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核查和抽查情况 进行汇总,报县领导小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 每年4月1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县 委、县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范围,抄送县委组织部门,作为对 各乡镇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予以表彰,对优秀 的部门单位在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 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 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 抄送县领导小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领导 约谈该乡镇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委组织部 门对该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 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 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 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县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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