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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海市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管理,保障供应,稳 定市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化肥农药储备,是指依据市政 府储备要求确定的化肥、农药商品储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工作的主 管部门、执行单位、承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市级化肥农药储备主管部门为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 合作社联合社为执行单位,负责确定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品 类和数量,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承储单位指承担市级化肥农药储备任务,与执行单位 签订承储协议的单位。市级化肥农药储备遵循企业储备、存储资金企业自 筹、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第二章储备商品第五条
2、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的品种和规模由市农业农村 局下达市级化肥农药储备指标确定。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选择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经 营规范符合要求的农资商品经营企业,并通过公开招投标 确定。第七条因储备管理需要,对承储单位有特殊要求 的,以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三章储备补贴第八条市级化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对承 储单位承担化肥农药储备给予的储备补贴资金。补贴资金 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第九条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的存储资金,由承储单位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承储单位 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承储协议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储备 任务。第十条 承储单位获得的补贴资金,按以下标准计
3、算:(一)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 不含税单价和当年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备时间, 参照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储备补贴 中有关补贴标准执行。(三)损耗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总价的0.4%计算。(四)储备结算期内,指标内具体化肥、农药品种月 末最低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如月末最低库存低于储备 规模,对相应储备品种商品不予补贴。第十一条因市政府紧急指令或自然灾害等应急需要出 库而造成的净损失经核准由市财政补助。第十二条储备补贴每年结算一次,储备期结束后,由 承储单位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出书面储备补贴申请,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中
4、介机构对储备事项审计核实、 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兑现。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对市级化肥农药储 备商品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 约定,认真做好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 行机制,确保储备商品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承储 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挠。第十五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 贴,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临海市 财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