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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与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 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改进人才培养方 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扎实推进专业 综合改革建设与管理工作,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 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建设一批有优势和特色的本科 专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是高校人才培养的载体,是推进教育教学 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抓手。本办法所指专业,均系普 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专业。本办法适用省级和校 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第三条 学校实施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总体目标是: 教学团队的教学水平、教研能力有较大
2、提高,专业核心课程 建设达到较高水平,教学方式方法先进,人才培养质量较高, 在同类专业中有较高知名度。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实行学校、学院(教学 部)、专业负责人三级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领导小组责任,全面领导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1 .制定学校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2 .指导各学院(教学部)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监 督实施;.落实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经费和配套措施;3 .聘任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专业负责人;4 .组织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遴选、考核、验 收和撤销等工作。5 .组织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推荐工
3、作。第六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所在的学院(教学部)是专 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本院(教学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制定与实施 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推荐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专业负责人;2 .落实本院(教学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与管理 的各项措施,审核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建设与管 理需要;3 .配合学校做好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遴选、年度 考核、验收考核等工作。第七条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是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 主要职责是:1 .提出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4、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2 .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规划与计划, 根据建设期间经费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3 .按要求提交年度考核、验收考核、经费支出明细等 相关材料。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八条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 次评选5个试点专业立项建设,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则从 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中遴选,择优申报。第九条 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申报条件:1 .申报专业必须是层层已招生的本科专业,符合学校 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2 .申报专业应有较强的学科支撑和师资力量,有良好 的教学条件,在同类专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 毕业生就业率高,社会声誉好。3 .
5、专业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可行,管 理有保障,成效可测量,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 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措施。4 .申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体现应用型人 才特点,注重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知识、能力、素质 的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人才培养 模式上注重校企合作,协同创新。5 .专业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热爱 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坚 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持续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且近三年内 无教学事故。同一专业负责人,不能承担两个专业综合改革 试点项目。6 .申报专业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专业综合改革 试点项目的
6、不能重复申报。第十条申报立项程序:1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组织专业综合改革 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2 .各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明确专业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申报推荐意见。3 .专业负责人提交专业综合改革试点论证材料(支撑 材料)。4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议, 遴选出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 校发文正式立项建设。第四章建设与运行第十一条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期为三年。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提前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在建设过程中,应围绕专 业核心课程,加强教学团队建设、教
7、学资源建设、基层教学 组织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强化实 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教育,实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亮点,人 才培养模式有创新。第十三条立项建设的各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要填报 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1,以下 简称任务书)、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年度 工作计划表(附件2) o任务书是各级专业综合改革 试点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如确需对建设内容 进行调整,须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四条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切实保障专业综合 改革试点建设需要,支持各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完成各项建 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有关学院(教学部)应健全和
8、规范各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的信息管理,建立专业综合改革 试点网页,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 作。第十五条专业负责人因调离或退休等情况需要更换时, 由其所在学院(教学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学工作 委员会研究后更换专业负责人。第五章年度考核与验收评估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检查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年度计 划的执行情况。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周期内,校级专业 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参加学校组织的验收评估,省级专业综合 改革试点项目参加教育厅组织的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的结果 可作为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办法和程序:1 .专业负责人认真组织地填写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项目年度考核
9、自评表及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年度 考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年度考核表),并对本年 度建设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对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初步 建设效益及成果、建设经验及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进行总结。年度自查报告和年度考核自评表年度考核 表各1式2份须于每年12月初报送到教务处。2 .教务处初审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考核。3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年度考核小 组,依据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评审指标体系(附 件4)和各专业年度建设计划,对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 评估,形成年度考核结论意见,并将考核结论填写在年度 考核表内
10、。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十八条建设期满验收评估办法和程序:1 .专业负责人认真、如实地填写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 点项目建设评估验收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评估验 收申请表),并撰写自查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 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建设效 益及标志性成果,建设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自查总结报告和 评估验收申请表1式3份须于建设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 内报送教务处。2 .教务处初审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考 核。3 .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 验收小组,依据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和各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规划,对各专业
11、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的建设水平及成果进行验收和评估,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建 设不合格的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在全校通报批评,限半年 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第十九条 在年度考核和验收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 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专业综合改革试点资格等处理:1 .所提供的自查总结报告严重失实的,验收评估中有 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2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全部完成建设目标和内容的, 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专业负责人或建设任务的;.违犯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第六章经费管理与使用第二十条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建设经费由上 级财政拨款和学校配
12、套经费组成。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 目的建设经费由学校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第二十一条学校为立项建设的专业综合改革试点设立 专门账户。专业负责人作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以 及经费的规划、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 内享有自主权。专业负责人所在学院(教学部)对经费使用 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合理开支。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 计划进行终审。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编制年度 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并以此作为经费使用和审核的依 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团队建设、教 学资源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
13、、实践教 学和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室条件改善以及教育教学交流与合 作等方面。第二十三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会 签制度,按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四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秉承 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各专业负责人需将本年度经费使 用计划和本年度经费实际执行情况向本单位公开汇报、接受 质询,并接受由学校财务处和监察处、审计处共同组织的监 督和审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的 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经费不得用于 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 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如有违规使用,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 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用专业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 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招标采购、建档入库等手 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成果的所有知识产 权归学校所有,所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在线课程、发表的 论文、出版的专著、教材应标明“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项目。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