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1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 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 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2、(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 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 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 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 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
3、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 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 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 明等;(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二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 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 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
4、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 文书;(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三十三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 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 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第三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 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 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国 库。各主管部门所属
5、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 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 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 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 化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 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 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 算,统一核算,统一
6、管理;(二)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 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 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 时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 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有关规定 分别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各主管部门应当
7、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 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各主管部门、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 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二)
8、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 予以审批;(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本 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 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 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处置,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
9、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第四十三条区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 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并制定具体办法。非主管部门的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可视同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 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治区本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176号)予以废止。L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doc2.自治区本级行
10、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处置申请表.doc附件1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申报单位(签章)申报日期: 年 月 日金额:万元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序 a资产名称资产卡 片编号资产类别资产 来源型号 规格单位数量 (股份)购置(投 资) 日期6、值处置万式备注定产 固资流动 资产无形 资产对外 投资其他 资产账面 原值账面 净值处置原因划 出 方单位 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预算
11、(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备注接 收 方单位 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备注152 .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其他;(2)无形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3 .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2010年以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12、);(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 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4 .资产处置方式(1)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划转(2)跨部门之间的划转(3)跨级次单位之间的划转(4)对外捐赠(5)其他。5 .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填“其他”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16附件2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处置申请表申报单位(签章)申报日期: 年 月 日金额:万元序号资产 名称资产卡 片编号资产类别资产 来源型号 规格单位数量 (股份)购置(投 资) 日期价值处置力式备 注固定 资产流动 资产无形
13、资产对外 投资其他 资产账面 原值账面 净值处置原因行政 事业 单位 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日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 日管门核见 主部审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日备注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2 .资产类别: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其他;(2)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 投资长期债券投资;(4)存货等其他
14、资产。3 .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2010年以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 拨付资金形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4 .资产处置方式:(1)转让(2)置换(3)报废(4)损失核销(5)其他方式。5 .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填“其他”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一 17 一18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六条自治区
15、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 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八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事项,按自治区公务用车管 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
16、事项,严格按自治区土地管理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危旧房改旧房改造中公有房屋处置事 项,按危旧房改造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自治区本级 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下 同)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处置单位价值3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
17、处 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 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 需报各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 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 批。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 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 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 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
18、件结束后按资产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或自治区财政厅备 案。第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 有资产处置的依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 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 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核准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 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
19、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 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 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十七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 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八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 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 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自治区本级无偿划转
20、给市县的,应当 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自治区本级行政事 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市县无偿划转给自治 区本级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自治 区本级无偿划转给中央的,由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 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 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
21、 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 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二十条对外捐赠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 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 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主管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二十一
22、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 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 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三)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 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第三节转让第二十三条转让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 并取得收
23、益的行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 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二十四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自治区财政厅、主 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 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 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 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
24、、方式,可行性 及风险分析等;(三)转让方拟与受让方签署的合同文本;(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节置换第二十六条置换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 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 明,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
25、保情况, 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五节报废第二十八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 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 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报废资产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资产配置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专业 设备的专业设计使用年限。无配置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专业设计使用年限的, 使用年限应不低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政府固定 资产折旧年限表中的最低折旧年限。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
26、继 续使用。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 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三)因房屋拆除、土地征用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 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土地征用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 方签定的房屋拆迁或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等;(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外购软件使用权等因被其 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丧失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 限的证明文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六节损失核销第三十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 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