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资料范本-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之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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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之处? 答:非全FI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FI工作规定时 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规定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规章制 度的一种重要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规定时间一般为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规定时间不超过 24小时。如果偶然超过24小时,应当按加班处理。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 位应当与其订立。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4)非全口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范畴。5)非全日制从业相关人员的

2、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制定, 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相关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至少15天结算一次。6)除地方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非全日制合同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8)非全口制用工相关人员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即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不得影响先订的劳动合同协议的履 行。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但是在 企业员工稳定性上却有了一定破坏,增强了相关人员的流动性

3、,对企业稳定发展不利。参考法规:1 .劳动合同协议法第68条、第69条、第71条;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口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5款、第12条。例:2008年8月,陈某与湘潭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双方 约定陈某从当月起担任湘潭某学校自考部的英语任课教师,按照陈某实际任课课时结算工 资,结算标准为:每月64课时以内,按照25元/课时计算;超过64课时的部分,按照15 元/课时计算。陈某平时只需按照学校安排的课时表准时到校为学生上课,其他规定时间不 需坐班。经查,被告聘请的任课教师多为同时与两个以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兼职教师,均 按任课课时领取工资。学校为陈

4、某在学校内提供了宿舍,并从原告应领工资中每月扣除30 元房租和实际水电费用。2010年6月17 H,学校与陈某谈话,告知陈某下学期学校不再招收自考生,陈某所任 教课时将发生变更修改,陈某要求增加课时,但未获得学校批准。2010年6月下旬,学校开始放暑假,并通知相关企业员工于2010年8月15日回校上 班。2010年8月21日,陈某因未接到要求其回校上班的通知,主动来校与自考部院长李某 协商。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议一事达成协议,陈某提出赔偿要求,遭到学校拒绝。陈某向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陈某的仲裁申请不属于该委 员会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一审

5、法院认为:(1)原告陈某受被告湘潭某学校聘请,担任英语任课教师,为被告学校的学生提供英语 教学。原告提供劳动,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双方约定,以工作小时计酬,符合劳动合 同协议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构成要件,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2)因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故陈某提出学校因拒绝 签订劳动合同协议而须支付13个月双倍工资20, 800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3)劳动合同协议法第71条规定:“非全口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 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10年8月2

6、1日, 原、被告双方因履行合同协议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果。此后,原告未再来被告学校上班,被 告亦未再安排原告上课,双方都以各自的行为向对方表达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意愿。被告 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可不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金3, 200元、违约赔偿金6, 4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陈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陈某与学 校属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劳动关系,是错误判决,原因是:(1)陈某每月1,600元 基本工资的支付形式是按月领取,并同时领取加班课时工资;(2)学校每月扣除了陈某工 会会费8元;(3)学校依

7、法为陈某缴纳了部分强制劳动保险金,并多次承诺足额缴纳二年 工作的全部劳动保险金;(4) 2008-2010年之间,湘潭市社会平均最低日工资标准为8()元, 学校未按法律规定支付非全日制的最低标准工资:(5)陈某在学校工作二年整,除放假外, 其他规定时间全部在学校,学校每月在陈某的基本工资中扣除电费、水费、房租费就是最有 力的证据;(6)陈某在湘潭某学校工作,发放了正式的工作牌证件,上下班还须刷考勤卡, 迟到、早退是要被扣奖金和工资的,直至辞退;(7)陈某在学校工作,最长规定时间6节 课时,工作规定时间达6小时之久,显然超过非全FI制用工的形式和标准。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

8、判。解: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要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劳动内容、工作规定时间及计酬的正式正式生效等是确 定双方是否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要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在本案中:1)陈某与学校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陈某受学校的聘请,担任该校自 考部的英语任课教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协议,但符合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陈 某受学校的劳动管理管控,所提供的劳动是学校业务组成部分,学校向陈某发放了工作牌等, 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可以认定陈某与湘潭某学校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 关系。2)陈某与湘潭某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是全日制用

9、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协议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 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口工作规定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规定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陈某在湘潭某学校领取报酬的形式系以工作小时计酬,根据其每月64 课时计算,平均每周课时为16课时,按每课时1小时左右计算,陈某每周工作规定时间累 计不超过24小时,故双方之间的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合同协议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 定。陈某提出湘潭某学校每月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工会会费,扣除了房租、水电费,发放 了工作牌,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但是,上述情形并不违反劳动合同协议法第68条 的规定,不

10、能否定非全日制用工性质本身。在非全日制用工下,用人单位并无义务为劳动者 缴纳除了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但是用人单位额外为劳动者缴纳医疗、养老等社 会保险险种的,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构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湘潭某学校按月发放劳动报酬,虽与陈某进行了协商,但与劳动合同协议法第72 条第2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不符,应当予 以改正,但不影响本案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综上,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3)根据劳动合同协议法第69条第1款“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口头协议”的规定,陈某和湘潭某学校未签订书面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湘潭某学校无需按照

11、劳动合 同协议法第82条的规定,向陈某支付2倍的工资。4)根据劳动合同协议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 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陈某与湘潭某学 校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议一事达成协议,陈某于2010年8月未再到湘潭某学校上班, 湘潭某学校也未要求其上班,可以认定双方均同意终止劳动用工关系,学校可依法不予支付 陈某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操作提示:企业在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管控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要充分重视全口制用工与非全口制用工的区别,即在工作规定时间、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协议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2)尽

12、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订立协议,但是劳动者提出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协议时,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协议。3)为防止出现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纠纷,例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双倍工资纠 纷、未购买社保的纠纷等,企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H制劳动合同协议,明确用工 性质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书面合同协议就成为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 位之间用工关系的最好证据。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规定时间和期限、工作 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5)企业在与企业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协议时应谨慎行事,企业

13、员工的实际工作规 定时间超过了法定的非全日制工时的上限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 能会被认为企业和劳动者形成了全日制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为避免劳动者每日工作超过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对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管控,提出了较高要求。6)由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这就 要求企业加强对非全日用工的管理管控,如在招聘时询问清楚劳动者同时做几份工,规定时 间安排情况等,以减少用工风险。7)岗位安排应和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如果企业认为必要,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例如,非全FI制企业员工与其他同行业(含类似及竞争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4、,企业应注意 保密问题。8)做好每天的出工记录。可以采取每天打卡或签到、签离的正式正式生效进行考勤管理 管控,并保存好出勤记录。这是发生纠纷时的证据,可以证明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非全日制 用工劳动规定时间的法规规定。9)必须为非全口制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基于法律的规定且企业用工过程中的工伤风险 存在,故企业应当为非全日制企业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依法规范用工,降低企业因万一出现 的较大工伤事故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10)非全日制用工的所有资料,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协议、由本人本相关项目联系相关 公司正式正式生效方法的工作报酬的领取凭证、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协议终止的书面资料等都 要进行规范的整理、归档和保管。11)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5款,企 业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口制工作,应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 续,接受主管部门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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