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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改变项目管理,规范维修改变 项目审批立项、采购招标、实施管理和审核结算程序,以保 持校园整体和谐完整,保证房屋及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固,保 证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 产安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管理规 范,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 公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构)筑物 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及绿化景观等维修工程(不包含社区 服务中心管辖内的维修)。第三条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 保障重点、超标自负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2、管理。第四条 维修项目分为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零星维修:投入小额资金保障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的日 常维修项目,其中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招标采购定价。专项维修:分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项目、临时专项 维修以及排危抢险紧急维修项目。专项维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施 工管理、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公共房屋及设施 进行维修改变。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维修项目,须将维修方 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 零星维修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 的管理程序。第七条 专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集中预算立项、临 时立项以及排危抢险立项的审批程序
3、。第八条 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管理每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根据需要,书面提出下一年度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对建议维修的项目做 出方案及投资概算(见附件2)。应急抢修排险项目优先安 排。后勤管理处汇总形成下年度全校维修项目计划,报学校 研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确定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项 目。第九条临时立项管理(一)需学校安排资金进行临时维修的项目,由使用或 管理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立项申请。校领导批示拟维修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实地踏勘后,编制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按后勤管理处编制的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由使用或管 理单位向学校申请维修经费
4、。总投资在5万元(人民币,下 同)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总投资在5万元(含) 以上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作为临时立项维修项目。(二)使用或管理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立项维修项目, 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经该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批 立项;总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立 项。第十条 排危抢险项目立项管理突发安全事故的紧急排危抢险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核实 情况后报分管校领导进行紧急处置。事后,经分管校领导签 批立项。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立项申请需对拟维修房屋或设施的 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维修内容、时间、 经费来源、工程估算、详细地址、维修后的用途及申请单位 联系人
5、信息等进行说明(详见附件1)。第十二条 工程估算、概(预)算按现行相关定额规范 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 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第十三条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项目,须经资产 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第十四条 维修工程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管理专项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安排经学校招标确定的设 计院设计图纸,以及经学校招标确定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项 目清单和控制价。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零星维修项目及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的立项维修项目,由 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程序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采购的立项维修工程根据政府采购要求经过 招标程序,由中标单位组织实施。第
6、十六条工程监理服务单位的确定预算总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防水维 修以及工艺复杂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由后勤管理处按 照学校确定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十七条 维修项目实施流程详见零星维修项目实施 流程图(附件3)、立项维修项目实施流程图(附件4)和 排危抢险项目实施流程图(附件5)第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而擅自安排实施的 维修工程,财务部门不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审计部门不进行 工程审计。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 负责人责任。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九条 维修项目经过批准立项后,后勤管理处与使 用或管理单位进一步细化维修方案,使用或管理单位、后勤 管理处审查确认维修方
7、案后,按确认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因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变更的内容由使用单位负责落实,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 任。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不得要求改动 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委派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 跟踪审计人员根据施工图纸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 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部位进行检查验收。 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 和跟踪审计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施 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 和跟踪审计人员对列出的分
8、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内容更改和新 增的,须按图纸和相关文件执行。凡擅自施工的,一律不予 办理该部分结算。第二十五条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按照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品牌要求进行采购。材料和设备进场 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审计人员进行复检,并 出示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复检合格后才能用于施工。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的维修项目应在每周确定固定 时间召开现场例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向现场代表书面汇 报工程实施及工程监理情况。例会内容包括:上周进度完成 情况、上周实际进度与计划比较分析、本周计划以及需要协 商和
9、解决的重大事项等。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文 明施工专项方案,经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和验收 合格后方能按照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二十八条 加强工程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工程量的 验收签证,现场验收不得少于2人,须经现场验收并当场签 字后送工程管理科备案,不得事后补签。第二十九条 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须现场跟 踪审计。第四章验收与结算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维修项目 必须按照基础设施维修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第三十一条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先全面 自检,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验 收。3
10、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需经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及 审计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 工图及其相关的签证等资料必须经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 审计部门人员等逐级签证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竣 工图纸及资料一同验收。第三十三条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在一个 月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后勤管理处,经现场代表、 监理工程师和审计部门人员审核后,报送后勤管理处工程管 理科复审,并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报送学校审计。经审计 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工程结算款。第三十四条 维修项目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 收集整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交后勤管理处工 程管理科。现场代表负责定期对维修项目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 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房屋 及设施维修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