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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硫酸生产区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20*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作调整。本合同、附件、报价书中的所列设备应达到双方约定的设备装备水平标准,且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应包含设备列表中所列设备。 根据工艺功能完整性需要,承包人必须增加设备列表外的设备,但不 再增加费用。第12条违约责任有关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2.1 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责任最大限度不超过本合 同价格的5%o12.2 承包人为本合同项下工程订购的设备归发包人所有,因发包 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推迟、中止或终止,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 有关货款。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
2、理退货手续或解 除订购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购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第13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这 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 况:1)天灾;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3)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后 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5)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引起的 除外);6)其他双方不可预见、不可
3、控制且不能避免的非双方责任导致的 事件。13.1 违约或毁约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 履行,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13.2 承包人的责任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 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并且只要合理可 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承包人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发包人代 表,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发包人代表的同意,承包 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13.3 发包人的责任如果发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 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人代表,并且只要合理可 行,他应尽力
4、继续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发包 人代表和承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增 加的费用。13.4 对承包人的付款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人有权将不可抗 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 如果承包人在遵守第12.3款的规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 据合同的规定由发包人代表决定并加入合同总价中。13.5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解除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 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 期,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 该通知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 续
5、,合同即告终止,如果根据本款终止合同,发包人代表应决定已完 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1)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2)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人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 费用或负债;3)将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人基地的合 理费用;4)合同终止后将完全是为工程雇用的承包人的职员和劳工的遣 返回基地的合理费用。并按合同约定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13.6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如果根据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均被解除进一 步的履约,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与根据第13.6款终止合 同时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相同。13.7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责任承担
6、:13.7.1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 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 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 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 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 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承包 人应向工程师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如不 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 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
7、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 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3.7.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各自承担各方的直接损失,不承 担任何对方的连带损失。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支出及工期延误 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 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3)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关人员的伤亡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由其所在 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驻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
8、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14条争议的解决14.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做出最 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4.2 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第15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年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16条其他本合同一式8份,正本4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2份;副本4 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2份
9、。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以下会签页,无正文)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目录第1条定义3第2条设备供货范围3第3条设备的交付4第4条 合同总价及其支付4第5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第6条 设备监造和检验6第7条设备的验收7第8条设
10、备包装7第9条保证9第10条 质量缺陷和故障的处理9第11条合同价格调整9第12条违约责任10第13条不可抗力10第14条争议的解决13第15条合同生效14第16条其他14硫酸生产区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下称承包人),经友好协商,就湖南水口山承包范围内的设备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1条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具有本条所赋 予的含义。1.1 “合同总价”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价 款。1.2 “设备”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
11、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备品 备件及专用工具等。1.3 “主要设备”、“关键设备”是指业主、承包人双方对承包人提 供的设备确认为主要设备、关键设备的设备,并在设备明细表中注明。1.4 “设备材料”指用于制造设备的原材料、辅料、组件、构件等。1.5 “技术资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与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 及维修有关的图纸、说明书等文件。1.6 “技术服务”指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考核期内,承包人给 予发包人的技术指导及技术协助。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建筑安装的场所以及发包 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建筑安装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第2条设备供货范E设备供货范围为承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
12、设备。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设备的订购、检验、 包装、运输、进口、接收证书签收前的保管和运输保险工作。2.2 承包人采购供货的设备/材料范围为在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内 所有的设备/材料。2.3 在同等条件下,运转及控制设备优先选用与火法区域相同的设备品牌。第3条设备的交付3.1 设备经无负荷试运行验收合格并签发接收证书后与建筑安 装工程同时交付。3.2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供货。3.3 承包人交付的设备应附有相应的技术资料、出厂试验记录、 合格证书、保修卡、材质书(包括必须的材质化验单)(如果有)等。第4条合同总价及其支付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五元整(,000,
13、000.00)。以上合同总价包含承包范围内所有设备款额(含设备费、技术资料费、运输 费、运输保险费、指导安装调试费、特种设备报检验收及相关费用、 备品备件费等),承包人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 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按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承包人在相应的付款额度内根据发包人的 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4.1 合同预付款的支付421合同签字、盖章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 总价的15%作为合同预付款,设备供货完成后抵作设备款。422发包人在高效洗涤器、电除雾、转化器、干吸塔、板式换 热器订货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的 15
14、%o工程进度款4.1.1 高效洗涤器、电除雾、转化器、干吸塔、板式换热器本体发货前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的10%;4.1.2 高效洗涤器、电除雾、转化器、干吸塔、板式换热器本体 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10%的货款。4.1.3 本合同全部设备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合同总价15%的货款。4.1.4 单体试车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 价15%的货款。435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价10%的 货款支付给承包人。4.3.6 所有与设备及设备安装、验收资料(含试车报告)提交并确 认完成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
15、价5%;4.3.7 质量保修期满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修金。 4.4保函:承包人应自费从第三方取得合同总价款10%的银行合同履 约保函及预付款银行保函或其他预付款担保函,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10日前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银行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银 行保函或其他预付款担保函等有效资料后,才能支付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承包人合同履约保函对等金额的支付担 保。第5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合同价款;2)有权推荐资质齐全合格有效厂商参加设备投标;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拟参与设备投标的设备供货商短名单有一票否决权;3)有权参与设备采购招标技术文件的
16、审核,有权参加、监督承 包人的技术评标工作。技术评标的评委人数5人时发包人评委2人; 技术评标的评委人数7人时发包人评委3人;4)有权对承包人供货的设备质量进行检验和监造。5.1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附件设备装备水平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质 量要求的设备;2)对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择优采购;3)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范围内的设备进行监制或检验;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设备;5)向发包人提供承包范围内设备的技术资料(如果有电子版的, 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版)和技术服务。第6条设备监造和检验6.1 发包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会同承包人对关键设备的制 造过程和质量进行
17、监督和检验。6.2 关键设备及发包人提前15日向承包人明确提出要进行检验 的设备,在检验前5日,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设备检验的内容和时间。 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日内,将其派遣的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 承包人以便安排检验工作。若发包人未派人参加设备的检验,发包人 应认可承包人对设备的检验结果。6.3 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在设备通过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出 厂验收合格报告,与参加检验有关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若发包人放 弃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设备的出厂验收,则视为其已认可承包人做出 的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6.4 如果设备经双方共同证实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标准,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采取
18、措施消除缺陷。当缺陷 消除后,承包人应根据上述约定会同发包人进行再次检验。对经再次 检验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或其任何部分,发包人有权拒收。对因 不符合质量标准被发包人拒收部分的设备,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规 格重新提供。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5 设备出厂检验合格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质 量保证义务。第7条设备的验收设备的验收和交货地点在安装现场。7.1 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系统性能考核。承包人 应协助发包人进行该项工作。7.2 承包人应提前10日将单机试车计划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应按照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参加单机试车检验。发包人不参加单机试 车检验的,视为发包人
19、接受承包人单方试车检验结果。7.3 单机试车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单项工程或相关的多个单 项工程组织无负荷联动试车并对其结果负责,发包人参与。无负荷联 动试车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带负荷试车,承包人配合,承包人根据 带负荷试车方案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工作。双方应在带负荷联动试 车完成并通过性能考核达标后28日内签署性能验收证书。在接到承 包人无负荷联动试车申请14日后,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进行无负荷联 动试车或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验收文件,视为无负荷联动试 车已经合格。第8条设备包装铭牌标记所有的设备和部件都应在明显的部位装置防锈的铭牌,铭牌上应 刻有如下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名、编
20、号等。8.1 包装要求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 应适于国内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以及防止其他损 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 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 任和费用。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随机资料文件。8.2 装运标记承包人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 目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1) 收货人合同号2) 发货标记(陵头)收货人代号3) 目的地设备的名称、品目号、箱号4) 毛重/净重(公斤)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承包
21、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 中文和适宜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 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 置”、“防潮”等适当的通用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5) 4装运通知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12米长、2.7米宽 和3米高,承包人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发包人。若设备中有易燃品 或危险品,承包人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发包人,并向有关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相关准运手续。第9条保证9.1 承包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 够达到合同规定的主工艺系统性能要求。9.2 承包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 并
22、且能够满足设备的操作和维修的要求。如技术资料有误,承包人应 予以更改或者更换。9.3 承包人保证如果设备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承包人在接 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修理,排除故障,或委托 发包人进行维修。由于发包人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或其设备问题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处理。9.4 如承包人供货设备的任何部分在质量保修期内被证实有缺 陷,并经双方确认为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及时免费修理、排除故 障或更换。如为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负责处理,承包人有义务协助。第10条质量缺陷和故障的处理10.1 在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质量保修期内,对于存在缺陷或者 误差的设备,承包人应自付费用予以修理或消除。但由于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设备损坏或者遗失,由发包人负责自费处理,承包人应当协助 发包人解决。10.2 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修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时自动解除。第11条合同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