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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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方法,规范本市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 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 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 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本细那么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工程的工程法人或负有 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

2、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 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 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 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 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 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本细那么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规划自然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 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计入相关单位信用档案,依 法实施信用惩戒。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负责对

3、有关银行执行本细那么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必要措施支持 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简化办理流程,在抓好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的同时,不得借推 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 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第三十二条开户银行违反本细那么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第一款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开设专用账户的 资格:(-)未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 银行账户的;(二)未按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的;(三床按要求做好专用账户

4、开立、日常管理和撤销工作的。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程建设工程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人 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三十四条 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那么施行前已开立 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存使用。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管理协议(参考文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2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 那么等规定,为保证农民

5、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 为 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该工程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等职责。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 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 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乙方须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管理实施细那么等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 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账户名 称: ,贝长号:O第二条 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 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6、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 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第三条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按照要求实 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第四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平安;(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甲方联系 人:联系 :、地址:、电子邮箱:;乙方联系人:、联系电 话:、地址:、电子邮件:O(三)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 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 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

7、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支付表等工 资发放资料,丙方在1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 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 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搭售或推销金融 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 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执行优惠的 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免费为农民工办理,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工资卡不收取本钱费和 年费。第五条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 用账户设立之日起至

8、该专户撤销止。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六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施工许可、中标通知书、施工合 同或开工手续等可佐证工程名称的材料(任意一种即可),并按 月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七条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 将人工费用划入专用账户,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甲方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时,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第八条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 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 发放材料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在人 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

9、 支付表、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第九条 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丙方 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工程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 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五章专用账户的撤销第十条 丙方在收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 政部门出具的该工程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证 明,且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 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由丙方划至乙方账户,账户开户 行:,账户名称:账号:O第六章协议生效与终止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撤销后该协

10、议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二条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 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 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 护资金的完整。第八章其他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 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 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

11、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年 月 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我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包 工程的施工任务,于 年月一日在银行依法开立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户名:;账 号:O现该工程工程完工(总包单位发生变 更、开户银行发生

12、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我单位承诺,该工程施工以来,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各项制度,所有农民工工资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到位,未有正在 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未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 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有其他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情形。如有违反承诺的情形,我单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分决定。附件: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情况(照片)联系人: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日附件3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分包单位):乙方(总包单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 那么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工程农

13、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民 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上报乙方,由乙方审核后委托银行 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 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二、乙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 欠或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 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四、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以下方式处理:1 .乙方未按月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乙方无条件进行 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 部门。

14、第三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 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 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各种新 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工程。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 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工程建设工程应当开设专用账户,各 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 当约定以下事项:(-)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方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人工费占工程款的比

15、例按照各市级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制定的人工费比例标准执行。前款第三项人工费用应当满足农民 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工程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 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拨付,并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2 .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后,套取、高估冒算超出的费用,乙方可 依法向甲方索赔,也可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

16、字) 年 月 日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1 X专用账 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工程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工程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 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工程分别管理。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升级改造行内业务系统,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撤销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 做好专用账户开立、管理和撤销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 特殊标识。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工程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 算服务。第八

17、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 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九条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 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 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有监管职责的人力社保 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 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X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收 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反 馈该工程是否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于不存在 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应按程序 取消账户特殊标识,

18、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 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专用账户后可按照第 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第十条 工程建设工程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 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 户情况的监督。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 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 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

19、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 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 报告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 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十三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缺乏以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 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工程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 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 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修

20、改后的人 工费用拨付应符合本细那么第五条的要求。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 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 总包代发制度I工程建设工程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 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31第十六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 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 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 管理台账。工程建设工程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未与总包

21、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第十七条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 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 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工程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 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 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第十八条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 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 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 提供代

22、发工资凭证。第十九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总包单 位、分包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提醒农民工平安用 卡。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 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 搭售或推销金融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 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 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

23、费率。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 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第二十一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 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 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第二十三条 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业工 程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支持市、区县(自治县)开展农民 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平安和信息化有关要求, 做好监控预警平台平安保障工作。逐

24、步实现与国家监控预警平台 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 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 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 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监控预警平台。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社保、开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 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工程 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 共享,依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 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防止企业重复采集、重复 上传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25、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 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 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工程 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第二十七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与监控预警平台 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 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 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坚持市场主体负 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第二十九条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

26、程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工程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 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和报告的问题。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情形 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查处。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五十五条第一、三项情形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情形 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查处。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五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情形 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对存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实施 检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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