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公益性设施管护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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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渔港公益性设施管护指南(试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11月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沉降观测点。2. 2.16渔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观测。2. 2.17 定期测量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 工程测量规范和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等 有关规范。2. 2. 18码头前沿水深定期测量的周期应根据码头结构型式、回淤或冲刷程度确定。2. 2. 19码头在使用期间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鼓励聘请专业单位、团队对码头进行专业化检测和运维。2. 2. 20 定期检测的单位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和专用工具 对结构的变形、损坏及劣化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

2、检测,定期检测 应包括以下内容:2. 2. 20.1对照码头设施的基本资料对设施的现状进行校核。2. 2. 20. 2检测构件的破损情况及程度,判断损害原因,提出维 修建议。2. 2. 20. 3对难以判断损害程度和原因的,提出特殊检测的建议。2. 2. 20. 4对严重损坏、危及平安使用的,提出限制使用或停止 使用的建议等。2. 2.21当检测单位提交定期检测报告,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落实,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2. 2. 22渔港设备管理人员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现以下问题时,-9- 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测。2. 2. 22. 1定期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2. 2

3、. 22. 2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主体结构是否平安的。2. 2. 22. 3遭受特殊灾害或事故造成结构及主要构件损坏,可能 危及结构平安的。2. 2. 23 对渔港码头维修养护应包括码头面层、上部结构、墙 身、桩基、墩台、锚碇、拉杆、接岸结构、找桥和前沿水深等。2. 2. 24渔港码头面层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2. 2. 24. 1面层应及时清扫和保养,保持码头面层平整、清洁。2. 2. 24. 2混凝土面层出现大面积露石、空鼓、剥落等病害时应 进行处理。2. 2. 24. 3铺砌面层出现大范围边沿松散、低洼沉陷或隆起时, 应及时维修。2. 2. 25码头上部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以

4、下要求:2. 2. 25. 1构件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破损时应进行修补。2. 2. 25. 2主要构件出现结构裂缝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原因、 采取加固或补强措施。2. 2. 25. 3混凝土结构外表出现材料劣化损坏时,应安排检测和 跟踪检查,适时进行维修。2. 2. 26码头上部钢结构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2. 2. 26. 1杆件出现局部变形和外表破损时应进行矫正或修补。-10-2. 2. 26. 2焊接节点出现裂缝时,应及时修补,螺栓连接节点出 现松动或损坏的,应及时紧固或更换。2. 2. 26. 3外表应定期进行涂装防腐,外表防腐涂层失效时应及 时除锈补漆。2. 2. 27 码头墙

5、身结构、桩帽、墩台和基桩的维修养护应满足 以下要求:2. 2. 27. 1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2. 2. 27. 2构件出现结构性裂缝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原因、采 取加固补强措施。2. 2. 27. 3外表出现剥落、剥离、钢筋锈蚀等材料劣化损坏时, 应安排定期检测和跟踪检查,适时维修。2. 2. 28码头前沿水深的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2. 2. 28. 1前沿水深应满足设计要求。2. 2. 28. 2水下障碍物和杂物应及时清理。2. 2. 29接岸结构及后方区域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2. 2. 29.1接岸结构出现明显变形或差异沉降时,应及时进行检 查、分析,并应适时处

6、理。2. 2. 29. 2接岸通道处出现影响使用的过大沉降时,应及时处理。2. 2. 29. 3码头后方岸坡应稳定、平顺,当护面块体和砌块护面 有明显松动、下滑或局部塌陷时,应及时维修。2. 2. 30高桩码头下部边坡冲刷或淤积严重影响码头稳定或使用时,应及时处理。-11 -2. 2. 31港池和锚地维护应保持设计通航水深,导助航标志应齐全、清晰和有效。2. 2. 32通航水深的维护应根据港池和锚地的定期测量结果和通航保障要求,适时进行维护疏浚。2. 2. 33 码头系船柱和系船环应保持稳固、完好。固定件缺损、 松动时应及时更换或紧固,柱体破损或开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 换,油漆防腐宜定期涂装或

7、补漆。2. 2. 34 护舷或连接件损坏、脱落时应及时更换。2. 2. 35护轮坎磨损严重或缺损时应及时维修。2. 2. 36系网环缺失时应及时修复。2. 2. 37栏杆基础松动、过大变形或立杆缺损时,应及时修理。2. 2. 38 铁爬梯损坏影响使用时应及时更换或修理。2. 2. 39港区道路与堆场维修养护应包括基层与面层和排水设施等。2. 2. 40基层与面层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2. 2. 40. 1面层应无明显坑槽,当坑槽影响使用或将引起更大范 围损坏时应及时处理。2. 2. 40. 2混凝土面层出现大面积损坏和贯穿性裂缝等缺陷时应 进行处理。2. 2. 40. 3铺砌面层出现大范围

8、松散、低洼沉陷和隆起时,应及 时维修。2. 2. 40. 4面层出现大范围明显差异沉降、局部塌陷时,应对基-12- 层结构进行检测和处理。2. 2.41 边沟、明沟、管沟边缘应平顺,当与面层高差过大影 响使用时,应进行处理。2. 2. 42沟内的杂物或淤积物应及时进行清理。2. 2. 43 集水口、雨水井、检查井外观及配件应保持完好,排 水应通畅。管井顶部与面层的高差较大时应调整接顺,盖板缺失 时应及时添补。2. 2. 44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水上 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报请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作业。2.3 防波堤、引堤、

9、护岸、斜波道的维护2. 3.1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影响防波堤、引 堤和斜坡道平安的区域取砂、挖土或其他施工作业。2. 3.2不得在防波堤、引堤、护岸和斜坡道上任意搭建设施或堆 放杂物。2. 3.3护岸后方堆场的堆载不应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2. 3.4在护岸附近增建其他工程设施或作为临时预制场、存放预 制构件时,必须经设计单位核定并履行报批手续。在使用期间应 对护岸的稳定性进行观测,使用后应予以恢复。2. 3.5渔港运营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每三个月对防波堤、引堤、-13- 护岸和斜坡道的情况进行检查。2. 3.6直立式防波堤与护岸定期检查可按码头工程要求进行。斜 坡式防波堤和

10、护岸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2. 3. 6. 1上部结构缺损、预制构件错位情况。2. 3. 6. 2 内、外坡面完好情况。2. 3. 6. 3 护面块体缺损和变位情况。2. 3. 6. 4 接岸部位有无明显沉降、位移或塌陷。2. 3. 6. 5 附属设施完好情况。2. 3.7防波堤、护岸等水工建筑物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沉 降、位移观测点。2. 3.8斜坡式防波堤、引堤和护岸维修养护包括上部结构、堤身 结构、护面、坡脚及护坦等。2. 3.9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维修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2. 3. 9. 1构件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挡 浪墙、防汛墙出现结构裂缝和明显倾斜时,应及时检

11、测分析,采 取相应措施。2. 3. 9. 2 墙体底板设有减压排水孔的,应保持排水孔通畅。2. 3. 10预制安装上部结构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2. 3. 10. 1构件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2. 3. 10. 2预制构件出现明显滑移或产生错缝时应及时分析处 理。有挡土要求的构件接缝出现漏砂时应及时处理。-14-2. 3.11堤身结构与护面维修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护面块体有较大范围的块体明显稀疏且影响垫层稳定 时,应及时补抛或调整。堤身坡面有明显变化,局部塌陷时,应及时检测、分 析和处理。2. 3. 11.3有挡土要求的构件接缝出现漏砂时,应及时处理。2. 3. 11.4

12、沿堤流较大的防波堤,坡脚及护坦有冲失时,应适时 修补加固。2.4 堤头灯维护4.1堤头灯维护的日常工作由渔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2. 4.2每月安排人员对堤头灯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3. 4.3每次进行堤头灯巡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巡查人员应当 穿戴救生衣和平安帽。4. 4.4巡查人员在巡查提头灯时,首先应对其外观进行检查,当 发现外观有损坏时,应立即进行维修。5. 4.5堤头灯的性能维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6. 4. 5.1 灯源的照度必须到达原设计的要求。7. 4. 5. 2 电池的电压和电流应到达堤头灯正常工作要求数值。8. 4. 5. 3 闪频应到达原设计的频率。9. 4.6当发现

13、堤头灯的基座有受到损坏时应进行维修。-15-.7巡查人员适当增加夜间巡查的次数,巡查人员在夜间巡查 时应注意人身平安。10. 4.8应在堤头灯灯体涂涮警示标志。2. 4.9每次台风来临前和台风过后必须对堤头灯的工作情况进 行巡查,油漆防腐宜定期涂装或补漆。2.5 港区供电线路的维护2. 5.1渔港港区内变压器和供电线路的维护属于日常设施、设备 维护管理的范畴,由渔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3. 5.2每一个月对港区内变压器和供电线路进行一次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4. 5. 2. 1 变压器的油温和温度计应正常,储油柜的油位应与温 度相对应,各部位无渗油、漏油。5. 5. 2. 2 套管油位应正常

14、,套管外裙无破损裂纹、无严重油污, 无放电痕迹及其它异常现象。6. 5. 2. 3 变压器音响正常。7. 5. 2. 4 各冷却器手感温度应相近,风扇、油泵、水泵运转正 常,油流继电器工作正常。8. 5. 2. 5 水冷却器的油压应大于水压(制造厂另有规定者除 外)。9. 5. 2. 6 吸湿器完好,吸附剂干燥。-16 -5. 2. 7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发热迹象。10. 5. 2. 8 压力释放器、平安气道及防爆膜应完好无损。11. 5. 2. 9 有载分接开关的分接位置及电源指示应正常。12. . 2. 10气体继电器内应无气体。13. .2. 11各控制箱和二次端子箱应关严,无受潮。

15、14. 5. 2. 12干式变压器的外部外表应无积污。15. 5.3港内供电线路巡视分为日常巡视和故障巡视,故障巡视又 分为特殊巡视和线路故障巡视。16. .4白天巡视每季一次,由渔港运营管理单位持证电工进行, 查看各部护套是否齐全、完整,位置正确、导线外破及接头处有 无过热变色现象,各部引线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导线有无接触或 悬挂异物,檐下低压线夹有无跑、变形、集束导线有无异样等。17. 5.5夜间巡视:每年一次,查看各部件接点、护套、电缆头、 瓷件有无放电、过热、冒火星现象。18. 5.6特殊巡视:气候剧烈变化(大雾、雷击、导线结冰、台风:雨)对全线或某段进行巡视,:雨)对全线或某段进行巡视

16、,以发现线路的异常现象及部件的变形损坏等。19. .7线路故障巡视:是为了查明线路发生故障、失地、跳闸的 原因,找出故障点,并查明故障情况。20. .8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每五年进行一次登杆检查,主要检查各 接点有无过热、烧损、腐蚀、变形,各种绝缘护套有无放电痕迹、 有无老化、变质,导线绝缘层有无老化、变质龟裂等现象。-17-5.9对线路分支线,每半年应测定一次负荷电流,并做好记录。21. 5.10发现绝缘导线外破劣化、脱皮、破损应进行更换,易与人身接触部位要及时修换。22. 5.11更换部件的检修,其更换后新部件的强度和参数应不低于原设计要求。23. 5. 12渔港运营管理单位所聘用的电工或专业

17、运维单位委派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工资格证书。2. 6档案管理2. 6.1渔港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渔港设施维护 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推动数字化管理。2. 6.2渔港设施维护档案包括基础资料及维护管理资料。2. 6.3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2. 6. 3.1渔港设施设计文件及竣工图;2. 6. 3. 2 交(竣)工验收资料;2. 6. 3. 3 施工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2. 6. 3. 4 其他相关资料。2. 6.4维护管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2. 6. 4. 1 维护工作计划;2. 6. 4. 2 检查记录、检测及评估报告;2. 6. 4. 3维护工程技术资料;

18、-18-目录前言2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名词解释31. 1编制依据31.2名词解释3第二章渔港设施维护61管护责任61.2 码头设施维护7防波堤、引堤、护岸、斜波道的维护141.3 堤头灯维护16港区供电线路的维护171.4 档案管理19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与维护212. 1渔港卫生与垃圾处置21渔港排水处置232.2 船舶固体废物处置23废油及含油废水处置242. 6. 4. 4 使用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2. 6. 4. 5 设施管理台账;2. 6. 4. 6 其他相关资料。2. 6.5对于基础资料缺失的设施,应根据历年检查、检测及维护 资料,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19-第三章环境卫生

19、管理与维护3.1 渔港卫生与垃圾处置3.1.1 渔港的环境卫生管护由渔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支持聘请 专业运维公司负责渔港环境卫生的维持维护工作。3.1.2 2渔港运营管理单位应催促日常到港的渔船对生活垃圾进 行回收及处理,对渔船所产生的垃圾去向应明确建立相应的管理 台帐。3.1.3 在渔港区域进出位置设置渔港管理公告牌、消防卫生环保 公告牌。3. 1.3. 1 渔港管理公告牌内容不限于以下内容:XX渔港、级别、范围、渔港运营管理单位、联系 、码头 尺度、靠泊限制、平安事项等等。3. 1.3.2 卫生消防环保公告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垃圾处置要求、消防环保联系人、消防示意图等。3.1. 4渔港根据

20、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垃圾分类制度:3. 1.4. 1按照性质垃圾分类: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如渔产品废弃物。可回收垃圾。3. 1.4.2 按照垃圾来源分类:-20-(1)渔港生活垃圾。(2)渔港生产垃圾。(3)船舶垃圾。包括船舶生活垃圾、扫舱垃圾、渔产品废弃物及污 水处理残污。3. 1. 4. 3 船舶垃圾的投放与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 管部门规定办理。港区垃圾收集:3.1. 5.1 港区应配备垃圾转运车及适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箱。3. 1.5.2 港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可分为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 不可回收垃圾,生活垃圾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收集 后的垃圾由环卫人员及时清运

21、,并做到“日产日清”。3. 1.5.3 港区生产垃圾大局部是易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港区 内的渔产品废弃物设置专门密闭容器单独收集。水产品加工厂、 冷冻厂等港区内企业加工后的渔产品废弃物由企业自行收集、外 运处置。3. 1.6垃圾分类处置:3. 1.6. 1 港区的垃圾不得随便倾倒,严禁直接倒入海域,应按 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那么进行分类处置。3. 1. 6. 2 可回收垃圾,送往废品收购机构回收利用。3. 1.6.3 不可回收垃圾,送到当地指定垃圾中转站或处置场所 进行无害化处置。-21 -3. 1.6.4 可生物降解垃圾,如鱼的机体、内脏等可由有关企业 回收制成生物饲料或有机肥料。

22、3. 1.7工作记录:每日的卫生与垃圾处置记录制作卫生与垃圾处置表,记 录内容包括,环卫人员、天气、清理卫生场所、处置垃圾去向与 重量。3. 2渔港排水处置3. 2.1渔港内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和场地冲洗废水。港区排水采 用雨、污分流制。3. 2.2港区生活污水和场地冲洗废水经由污水管道收集后进入 港区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应到达污水处理有关标 准后方可进行排放。3. 2.3港区雨水由地面雨水口、排水明沟收集,经钢筋混凝土排 水管重力流方式排放。3.3 船舶固体废物处置3. 3.1船舶废弃物处理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 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 护条

23、例以及其它相关的规定。-22-3. 2船舶上的固体废物主要是船舶生活垃圾以及少量的固体 废物,到港船舶严禁将生活垃圾和船上固体废物抛弃到海域中。4. 3. 3停泊期间,船舶须采用恰当的方式将船舶的生活垃圾及时 清运至港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箱中,并由港区环卫人员收集处 置。5. 3.4船舶上少量的固体废物,如含油抹布等,应在船上集中收 集后,定时由经海事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接 收单位收集处置,禁止随意倾倒。3.4 废油及含油废水处置3. 4.1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 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其 它相关的规定,严禁船舶废油、含油废水排

24、放进入海域。4. 4.2根据相关规定,到港船舶需自备油水别离器,船舶运行中 的舱底含油废水自行处置并达标,但禁止排入港区。5. 4. 3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渔船应配备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收集 桶,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分别收集。渔船到港后,按照有关规定 集中规范处置。6. 4.4船舶上的废油属危险废物,严禁排入港池水域,应由有废 油接收资质的危险废物回收单位收集处置。-23-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体质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 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闽发改农 业2020) 736号)工作部署,为做好渔港公益性设施管护工作, 全

25、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平安,我局通 过调研各地在渔港管护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了 渔港公益性设施管护指南。渔港公益性设施管护指南主要分三章,分别对渔港设施 维护和环境卫生维护进行规范。渔港公益性设施管护指南属指 导性指南,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在实行渔港公益性设施管护工 作中,要严格按照渔港港章进行,可参照指南,结合渔港建设和 运营实际制定渔港设施管护相关制度,管护指南与各地渔港港章 有不一致的,以渔港港章为准。渔港设施管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 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那么,保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 可使用状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

26、n月-2-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名词解释1.1 编制依据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平安管理条例1. 1. 5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1.6渔业航标管理方法1.1.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假设干意见渔港码头总体设计规范1.1.8 港口设施维护规范1. 10航标维护规范1.11.11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福建省渔港投资与建设管理方法1.2名词解释2.1 “渔港”系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 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 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

27、水域、岸线等,划定渔港港界的地区, 渔港区域以港界为准。1.1.1 “渔港水域”系指渔港范围内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 道等水域。1.1.2 “渔港设施”系指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渔港公益性设 施,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及渔港管理用房, 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自动识别监控系统、消防设备、公共 卫生设施、污水和垃圾等平安环保、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设施, 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缆构筑物等配套设施。渔港公益性设 施应当用于公共服务目的。1. 2. 4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 的船舶。1. 2. 5 “航道”系指渔港内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由可通航水域、 助航

28、设施和水域条件组成。1.2.6 “港池”系指渔港内供船舶停泊、作业、驶离和转头操作 用的水域。1.2.7 “锚地”系指渔港内供船舶平安停泊、避风、公务检查、 检疫、装卸货物和进行过驳编组作业的水域。又称锚泊地、泊地。1.2.8 “码头”系指渔港内专供船舶停泊,让人员上下、货物装 卸的建筑物。1.2.9 “运营管理单位”系指对渔港运营过程的计划、组织、实 施和控制的组织,是负责渔港日常运营和管理的单位,包括渔港-4- 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的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地方政府确定 的渔港运营管理单位等。渔港运营管理单位是渔港管护的责任主 体,按照要求负责渔港管护工作,承当管护责任。1.2. 10 “周

29、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 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1.2.11 “有害垃圾”主要品种包括:船舶油污、废电池(镉 镁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 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 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 等。1.2.12 “易腐垃圾”指相关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农 贸市场、水产品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水产品腐肉、 肉碎骨、蛋壳、动物内脏等。1.2.13 “防波堤”指为阻断波浪的冲击力、围护港池、维持 水面平稳以保护渔港免受坏天气影响、以便船舶平安停泊和作业 而修建的水中建筑物。

30、1.2. 14“渔民安置所”指进港避风渔船的渔民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由于渔船在港内锚泊避风,渔民在岸上的临时住所。-5-第二章渔港设施维护2. 1 管护责任渔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渔港设施维护管理,承当 以下工作:2.1. 1.1贯彻执行国家、农业农村部及省、市、县有关渔港设 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1.1. 2 渔港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2.1.1. 3 配备相应的渔港设施管护人员;2. 1. 1.4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渔港设施实施定 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2.1.1. 5 组织对渔港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制定渔港设施维护计划

31、,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依 法依规合理使用维护资金;2.1.1. 7组织编制渔港设施维护技术方案;2. 1. 1. 8 组织实施渔港设施维护工程;1.1.1.1 9 建立渔港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渔港设施维护管理相关信息;2.1.1.10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渔港设施事故报告;对渔港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工作实施上报。2. 2码头设施维护1. 2.1渔港码头按照设计规范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在日常使 用中严禁超载。2. 2.2渔港码头装卸大型货物或采用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特 殊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并进行专项平安评定和 核定作业条件。3. 2. 3码头靠泊的船型不得超过本渔港

32、工程设计所提供的代表 船型的尺度,码头作业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4. 2.4船舶在靠泊时,严禁在系网环、护舷锚链、铁爬梯等处系 带,严禁利用码头的梁、板、柱等构件系带船舶。5. 2.5渔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渔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工作,在检查维护时应认真填写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记录 表。6. 2.6在日常检查和维护时,检查人员应检查码头护舷是否齐 全、完整,码头迎水面是否有外露螺栓或尖锐铁件。7. 2.7检查人员应经常观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水深和回旋水域 水深,当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水深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应及时向上报告,进行清淤。8. 2.8清淤作业时,开挖的深度应确保码头桩基、

33、驳摩的平安。9. 2.9对于高桩梁板式码头,当栈桥下淤积严重,影响码头前沿 水深或结构平安时,应及时清淤。-7-2.10码头的栈桥应当按设计规范和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如有通行超规定值荷载的车辆时,应进行专项平安评定,在作业 时应采取相应平安防护措施。10. 2.11渔港运营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每三个月对码头上部结构外观情况、附属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11. 2. 12码头设施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2. 2. 12. 1面层外观损坏情况。13. 2. 12.2码头迎水面构件损坏情况。14. 码头接岸有无明显沉降位移。15. 2. 12.4附属设施缺损情况。16. 2. 12. 5有无超载使用现象。17. 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2. 2. 13渔港运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对高桩码头面板以下局部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面以下、泥面以上局部的桩基损坏情况。接岸结构损坏情况。2. 2. 13. 3边坡和棱体的断面变化情况。2. 2. 14渔港码头的定期测量观测应包括港区控制与地形测量、主要设施变形观测、水工建筑物前沿冲刷或回淤观测和进出 港航道、港池,锚地水深及水流测量等。2. 2.15 码头、护岸等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沉降、位移观 测点,渔民安置所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沉降观测点,港区道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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