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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 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文学、 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农学、艺术 学等。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本钱 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 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2 .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
2、予毕业,其专 业课程和专业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专业绩点) 达2.0及以上。第五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修读期间,因违犯校规校纪、党纪团纪、考试 作弊等而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2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4 .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的。第六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结业处理后三年内完成 学业,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 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在标准学制内,毕业时未到达专业绩点,在毕 业后三年内重修局部课程,到达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可授
3、予学士学位。第八条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 学位。第九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 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 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第十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 可查,各二级学院须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1 .拟申请学士学位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申请。2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那么第四条、第五条 之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者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 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
4、公示无异议后,经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3 .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 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查。4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会议,与 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在审议过程 中,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采取投票方式进行,经与 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5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 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并通过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 单。6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呈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委员会办 公室发放学士学位证书。7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集中于每年6月和10月办理。 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发日期填写。第十二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有异议,可在 毕业后一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 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与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确认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第五章附那么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实施细那么(暂行)自行废止。本细那么由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