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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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措施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自2000年9月发布以来,在防范电力生产 重特 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以及可靠 供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类事故均呈下 降趋势。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开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 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特高 压、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新能源、新技术不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状况和新 问题;电力安 全生产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对电力安全生产监视和 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提出了迫切要 求;2006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

2、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 要求。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新划分了生产安全事故 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2011年9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进一步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标准、调查处理权限,加强了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2013年 11月,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看法(国能安全2013427号),对电力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监视和管理的需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电力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国家能

3、源局在原国家电 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 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各电力企业近些年来防止 电力 生产事故的反事故措施阅历,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 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 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在内容上增加了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防止发电机励磁系统事 故、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防止水轮 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事故、”防止直流换 流站设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事故的要求,修编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他18项重点要求应遵循 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4、防止高处坠落事故1.1.1 高处作业人员务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凡不适合高空作业的 疾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防晕倒坠落。1.1.2 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务必系在稳固物件上,防止脱落。在高处作业务必穿防滑鞋、设专人监护。 高处作业不具备挂安全带的状况下,应使用防坠器或安全绳。1.1.3 高处作业应设有合格、稳固的防护栏,防止作业人员失误或坐靠坠落。作业立足点面积要足够,跳板 进行满铺及有效固定。1.1.4 登高用的支撑架、脚手架材质合格,并装有防护栏杆、搭设稳固并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严 禁超载,防止发生架体坍塌坠落,导致人员踏空或失稳坠落,使用吊篮悬挂

5、机构的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刚度和配重及可固定措施。1.1.5 (槽)临边应装设由钢管48 mmx3.5伽(直径X管壁厚)搭设带中杆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上除警示标示牌外不得拴挂任何物件,以防作业人员行走踏空坠落。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采用 定型卡带进行固定。1.1.6 洞口应装设盖板并盖实,外表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警示线,以防人员行走踏空坠落,洞口盖板拆开后, 应装设刚性防护栏杆,悬挂安全警示板,夜间应将洞口盖实并装设红灯警示,以防人员失足坠落。力和机械(GB26164.1 2010)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1.1.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 务

6、必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263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1.1.4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1.1.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务必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务必调整合格。1.1.6 空气、氢气侧各种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2.7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事故输煤皮带中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查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2.7.1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2.7.2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务必采用阻燃输煤皮带。27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

7、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2.8 防止脱硫系统着火事故脱硫防腐工程用的原材料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储存、保管、运输特别技术要求,入库储存分类存放, 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置严禁动火标志,在其附近5 m范围内严禁动火;存放地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照明灯具应选用低压防爆型。2.8.1 脱硫原、净烟道,吸收塔,石灰石浆液箱、事故浆液箱、滤液箱、衬胶管、防腐管道(沟)、集水箱 区域或系统等动火作业时,务必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2.8.2 脱硫防腐施工、检修时,检查人员进入现场除按规定着装外,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以防止产生静 电引起挥发性气体爆炸;各类火种严禁带入现场。2.8.3

8、脱硫防腐施工、检修作业区,现场应配备足量的灭火器;防腐施工面积在10川以上时,防腐现场应 接引消防水带,并保证消防水随时可用。2.8.4 脱硫防腐施工、检修作业区5m范围设置安全警示牌并布置警戒线,警示牌应挂在显著位置,由专职 安全人员现场监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作业场地。2.8.5 吸收塔和烟道内部防腐施工时,至少应留2个以上出入孔,并保持通道畅通;至少应设置2台防爆型 排风机进行强制通风,作业人员应戴防毒面具。2.8.6 脱硫塔安装时,应有完整的施工方案和消防方案,施工人员须接受过专业培训,了解材料的特性,把 握消防灭火技能;施工场所的电线、电动机、配电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应防止安装和防腐工

9、程同时施工。2.9 防止氨系统着火爆炸事故健全和完善氨制冷和脱硝氨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2.9.1 进入氨区,严禁携带手机、火种,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并在进入氨区前进行静电释放。293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通风、照明良好。294液氨设备、系统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和事故处理,同时务必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空间和安全疏散 通道。2.9.5 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装置的启动 操纵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内。2.9.6 在氨罐区或氨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务必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办理

10、动火工作票;氨系统动 火作业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终止后,及时清理火种。氨区内严禁明火采暖。2.9.7 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氨泄漏检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按时检查和 试验。2.9.8 氨储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2.10 防止自然气系统着火爆炸事故自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自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 2004 )的规 定。2.10.1 自然气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应进行安全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2

11、.10.2 自然气系统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生产区与办公区应有明显的分界标志,并设有严禁烟 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2.10.3 自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石油自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 - 2008 )的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2.10.4 应定期对自然气系统进行火灾、爆炸风险评 估,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影响应制定和落实风险削减措 施,并应有完善的防火、防爆应急救援预案。2.10.5 自然气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执行。2.10.6 自然气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启闭灵敏,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

12、构检验、校验一次。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2.10.7 在自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5m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 堆放大宗物资、采石、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构)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在自然气管道中心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严禁爆破、开山 和修建大型建(构)筑物。2.10.8 自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执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石油设施电器 装置场所分类(SY/T0025 )的规定。2.10.9

13、自然气区域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集聚的措施,并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2.10.10 自然气区域的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每年应进行两次监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监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Q。2.10.11 连接纳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管道除外),当法兰用5副以上的螺栓连接时, 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务必构成电气通路。2.10.12 在自然气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并穿戴防静电服和不带铁掌的工鞋。阻止 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信工具。2.10.13 机动车辆进入自然气系统区域,排气管应带阻火器。2.10.14 自然气区域内不应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

14、擦地面、设备和衣物。2.10.15 自然气区域需要进行动火、动土、进入有限空间等特别作业时,应依照作业许可的规定,办理作业 许可。2.10.16 自然气区域应做到无油污、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生产设施做到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不漏 火。2.10.17 应配置专职的消防队(站)人员、车辆和装备,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制定灭火救援预案, 定期演练。2.10.18 发生火灾、爆炸后,事故有继续扩大曼延的态势时,火场指挥部应及时采取安全警戒措施,果断下 达撤退命令,在确保人员、设备、物资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2.11 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着火事故建立健全预防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机)火灾

15、的管理制度,严格风机内动火作业管理,定期巡 查检查风机、防火操纵措施。2.11.1 严格按设计图册施工,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防止交 叉。2.11.2 风机叶片、隔热吸音棉、机舱、塔筒应选用 阻燃电缆及不燃、难燃或经阻燃处理的材料,靠近加热 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密 封,电缆通道采取分段阻燃措施,机舱内涂刷 防火涂料。2.11.3 风机内阻止存放易燃物品,机舱保温材料必须阻燃。机舱通往塔筒穿越平台、柜、盘等处电缆孔洞 和盘面缝隙采用有效的封堵措施且涂刷电缆防火涂料。2.11.4 定期监控设备轴承、发电机、齿轮箱及机舱内环境温度变

16、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2.11.5 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一次设备动力电缆务必选用阻燃电缆,定期对 其连接点及设备本体等部位进行温度检测。2.11.6 风机机舱、塔筒内的电气设备及防雷设施的预防性试验合格,并定期对风机防雷系统和接地系统检 查、测试2.11.7 严格操纵油系统加热温度在允许温度范围内,并有可靠的超温保护。2.11.8 刹车系统务必采取对火花或高温碎屑的封闭隔离措施。2.11.9 风机机舱的齿轮油系统应严密、无渗漏、法兰不得使用铸铁材料、不得使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 油橡胶垫)和石棉纸、钢纸垫。2.11.10 风机机,舱、塔筒内应装设火灾报警系统(如感烟探

17、测器)和灭火装置。必要时可装设火灾检测系 统,每个平台处应摆设合格的消防器材。2.11.11 风机机舱的末端装设提升机,配备缓降器、安全绳、安全带及逃命装置,且定期检验合格,保证人 员 逃逸或施救安全。塔筒的醒目部位务必悬挂安全警示牌,应尽量防止动火作业,必要动火时保证安全规 范。2.11.12 风机塔筒内的动火作业务必开具动火作业票,作业前消除动火区域内可燃物,且不能应用阻燃物隔 离。氧气瓶、乙快气瓶应摆放、固定在塔筒外,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 ,不得暴晒。电焊机电源应取自塔筒 外,不得将电焊机放在塔筒内,严禁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作业场所保持良好通风和照明。动 火终止后清理火种。2.

18、11.13 进入风机机舱、塔筒内,严禁带火种、严禁吸烟,不得存放易燃品。清洗、擦拭设备时,务必使用 非易燃清洗剂。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3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3.1 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当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当即中止操作,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并阻止 单人滞留在操作现场,待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再行许 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 准随便解除闭锁装置。3.2 应制定和完善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 置正常运行。3.3 建立完善的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和管理制度。

19、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便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 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应经变电站站长、操作或运维 队长、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实行双重监护后实施,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3.4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防止误操作闭锁功能。3.5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不应设重动继电器类元器件,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 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确保待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位置正确,并以现场实际状态为准。3.6 对己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务必尽快装 设防误闭锁装置。3.7 新、

20、扩建的发、变电工程或主设备经技术改造后,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3.8 同一集控站范围内应选用同一类型的微机防误系统,以保证集控主站和受控子站之间的五防信息能 够互联互通、五防功能相互协同。3.9 微机防误闭锁装置电源应与继电保护及操纵回路电源独立。微机防误装置主机应由不休止电源供电。3.10 成套高压开关柜、成套六氟化硫(SF6 )组合电器(GIS/PASS/HGIS )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良好, 并与线路侧接地开关实行连锁。3.11 应配备充实的经国家认证认可的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 带电设备,宜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等)的检修临时围栏。3.12

21、 加强岗位培训,使运维检修人员、调控监控人员等熟练把握防误装置及操作技能。4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电源4.1.1 合理规划电源接入点。受端系统应具有多个方向的多条受电通道,电源点应合理分散接入,每个独立 输电通道的输送电力不宜超过受端系统最大负荷的10%15% ,并保证失去任一通道时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受端系统可靠供电。4.1.2 发电厂宜根据布局、装机容量以及所起的作用,接入相应电压等级,并综合考虑地区受电需求、地区 电压及动态无功支撑需求、相关政策等影响。4.1.3 发电厂的升压站不应作为系统枢纽站,也不应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4.1.4 开展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之前,应完成电网接纳风

22、电能力研究和大型风电场输电系统规划设计 等新能源相关研究。风电场接入系统方案应与电网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满足相关规程、规定的要求。4.1.5 对于点对网、大电源远距离外送等有特别稳定要求的状况,应开展励磁系统对电网影响等专题研究, 研究结果用于指导励磁系统的选型。4.1.6 并网电厂机组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稳定措施、一次调频、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自动发电操纵(AGC )、自动电压操纵(AVC)等自动调整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 同时投入运行。4.1.7 严格做好风电场并网验收环节的工作,防止不符合电网要求的设备进入电网运行。4.1.8 并网电厂发电机组配置的频率异

23、常、低励限制、定子过电压、定子低电压、失磁、失步等涉网保护定 值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4.1.9 加强并网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和调速系统的运行管理,其性 能、参数设置、设备投停等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4.2 网架结构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订完备的电网开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尽快加强电网薄弱环节,确保电网结 构合理、运行灵活、顽强可靠和协调开展。4.2.1 电网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各电压等级电网协调开展。对于造成电网稳定水平降低、短路 电流超过开关遮断容量、潮流分布不合理、网损高的电磁环网,应考虑尽快开启运行。4.2.2 电网开展速

24、度应适当超前电源建设,规划电网应考虑留有一定的裕度,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市 场的开展等提供物质基础,以提供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满足经济开展的需求。4.2.3 系统可研设计阶段,应考虑所设计的输电通道的送电能力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裕度。4.2.4 受端电网330kV及以上变电站设计时应考虑一台变压器停运后对地区供电的影响,必要时一次投产两 台或更多台变压器。4.2.5 在工程设计、建设、调试和启动阶段,电网公司的计划、工程、调度等相关管理机构和独立的发电、 设计、调试等相关企业应相互协调协同,分别制定有效地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以保证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配套设施等能

25、同时投入运行。4.2.6 加强设计、设备定货、监造、出厂验收、施工、调试和投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激励科技创新,提升 施工工艺和方法,提高质量工艺水平和基建管理水平。4.2.7 电网应进行合理分区,分区电网应尽可能简化,有效限制短路电流;兼顾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性,分区 之间要有备用联络线以满足一定程度的负荷互带能力。4.2.8 防止和消除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在高一级电压网络建设初期,对于暂不能消除的 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应采取必要的稳定控 制措施,同时应采取后备措施限制系统稳定破坏 事故的影响范围。4.2.9 电网联系较为薄弱的省级电网之间及区域电网之间宜采取自动解列等

26、措施,防止一侧系统发生稳定 破 坏事故时扩展到另一侧系统。特别重要的系统(政治、经 济或文化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相邻系 统发生事故时直接影响到本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4.211加强开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确保能够快速、可靠地切除故障。42.12根据电网开展适时编制或调整黑启动方案及调度实施方案,并落实到电网、发电各单位。4.3稳定分析及管理重视和加强系统稳定计算分析工作。规划、设计部门务必严格依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那么等相关 规 定要求进行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全面把握系统特性,优化电网规划设计方案,滚动调整建设时序, 完善电网安全稳定操纵措施,提高系统安全稳定水平。4.3.1 加大

27、规划阶段系统分析深度,在系统规划设计有关稳定计算中,发电机组均应采用详细模型,以正确 反映系统动态特性。1.1.1 规划设计阶段,对尚未有具体参数的规划机组,宜采用同类型、同容量机组的典型模型和参数。434对基建阶段的特别运行方式,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电网安全稳定分析,制定相关的操纵措施和事故预案。1.1.5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制订详细的基建投产启动方案。必要时应开展电网相关适 应性专题分析。1.1.6 应认真做好电网运行操纵极限管理,根据系统开展变化状况,及时计算和调整电网运行操纵极限。电 网调度部门确定的电网运行操纵极限值,应依照相关规定在计算极限值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稳定储

28、存。1.1.7 加强有关计算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并据此建立系统计算的各种元件、操纵装置及负荷的模 型和参数。并网发电机组的保护定值务必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1.1.8 严格执行电网各项运行操纵要求,严禁超运行操纵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依照故障后 方式电网运行操纵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操纵在规定值以内。1.1.9 电网正常运行中,务必依照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1.1.10 加强电网在线安全稳定分析与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电网运行决策时效性和预警预控能力。4.4 二次系统认真做好二次系统规划。结合电网开展规划,做好继电保护

29、、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 规戈IJ,提出合理配置方案,保证二次相关设施的安全水平与电网保持同步。4.4.1 稳定操纵措施设计应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合理设计稳定操纵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 合理、足量地设计和实施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及低压减负荷方案。4.4.2 加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2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设备快速保护建设。4.4.3 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自动化系统、故障信息系统和电 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同时投入运行。4.4.4 加强安全稳定操纵装置入网管理。对新入网或软、硬件更改后的安全稳定操纵装置,应进行出厂测试 或

30、验收试验、现场联合调试和挂网试运行等工作。4.4.5 严把工程投产验收关,专业人员应全程参与基建和技改工程验收工作。4.4.6 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的变化状况及时地分析、调整各种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或整定值,并依照有关规 程 规定每年下达低频低压减载方案,及时跟踪负荷变化,细 致分析低频减载实测容量,定期核查、统计、 分析各种安 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状况。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检修管理 和运行维护工作,防止电网事故状况 下装置出现拒动、误动。4.4.7 加强继电保护运行维护,正常运行时,严禁2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449母差保护临时退出时,应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

31、并严格限制母线及相关元件的倒闸操作。4.4.10 受端系统枢纽厂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应侧重防止保护拒动。4.5 无功电压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务必同步进行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规划设计。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 配置应确/保无功电力在负荷高峰和低谷时段均能分(电压)层、分(供电)区基本平衡,并具有灵活的 无功调整能力和足够的检修、事故备用容量。受端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无功储存和一定的动态无功补偿能力。4.5.1 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配置应使系统具有灵活的无功电压调整能力,防止分组容量过大造成电压 波动过大。453当受端系统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应结合电网实际运行特点,通过技术经济比拟配置一定

32、容量的动态 无功补偿装置。4.5.4 提高无功电压自动操纵水平,推广应用自动电压操纵系统。4.5.5 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9 (滞相)-0.97 (进相)运行的能力,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0.95运行的能力。在电网薄弱地区或对动态无功有特别需求的地区,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滞 相0.85的运行能力。发电机自带厂用电运行时,进相能力应不低于0.97 o变电站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配套的无功补偿及自动投切装置等应同时投入运行。4.5.6 电网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 ,最小负荷时不应高于0.95 olOO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电高峰时段变压器

33、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 ;其他电 力用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 o4.5.7 电网局部电压发生偏差时,应首先调整该局部厂站的无功出力,改变该点的无功平衡水平。当母线电 压低于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下限时,应闭锁接于该母线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的调整。4.5.8 发电厂、变电站电压监测系统和能量管理系统(EMS )应保证有关测量数据确实切性。中枢点电压 超出电压合格范围时,务必及时向运行人员告警。4.5.9 电网应保存一定的无功备用容量,以保证正 常运行方式下,突然失去一回线路、一台最大容量无功 补偿设备或本地区一台最大容量发电机(包括发电机失磁)时,能够保持电压稳定。无功事故备用容量,

34、 应主要储存于发电机组、调相机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设备。4.5.10 在电网运行时,当系统电压持续降低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时,务必及时采取拉路限电等果断措施, 防止发生系统电压崩溃事故。5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防止机网协调事故5.1.1 各发电企业(厂)应重视和完善与电网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装置选型、配置,在保证主设备安全的情 况下,还务必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5.1.2 发电机励磁调理器(包括电力系统稳定器)须经认证的检测中心的入网检测合格,挂网试运行半年以 上,形成入网励磁调理器软件版本,才能进入电网运行。5.1.3 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2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力发电机组

35、和50MW及以上容量的水轮发 电机组,或接入220kV电压等级及以上的同步发电机组应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5.1.4 发电机应具备进相运行能力。1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在额定出力时,功率因数应能到达一 0.95一 0.97 o励磁系统应采用可以在线调整低励限制的微机励磁装置。5.1.5 新投产的大型汽轮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耐受带励磁失步振荡的能力。发电机失步保护应考虑既要防止 发电机损坏又要减小失步对系统和用户造成的危害。为防止失步故障扩大为电网事故,应当为发电机解列 设置一定的时间延迟,使电网和发电机具有重新恢复同步的可能性。5.1.6 为防止频率异常时发生电网崩溃事故,发电机组应具有必要的频率异

36、常运行能力。正常运行状况下, 汽 轮发电机组频率异常允许运行时间应满足表5-1的要求。频率范围(Hz )允许运行时间累计(min )每次(a) 30 180 300 60 20 5表5-1汽轮发电机组频率异常允许运行时间51.0 以上51.53050.5 以上51.018048.550.5连续运行48.5 以下48.030048.0 以下47.56047.5 以下47.01047.0 以下一46.525.1.7 发电机励磁系统应具备一定过负荷能力励磁系统应保证发电机励磁电流不超过其额定值的1.1倍时能够连续运行。5.1.7.1 励磁系统强励电压倍数一般为2倍,强励电流倍数等于2,允许持续强励时

37、间不低于10s。5.1.8 发电厂应确切把握有串联补偿电容器送出线路以及送出线路与直流换流站相连的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扭 转振动频率,并做好抑制和预防机组次同步谐振或振荡措 施,同时应装设机组轴系扭振保护装置,协助电 力调度部门共同防止次同步谐振或振荡。5.1.9 机组并网调试前3个月,发电厂应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供电网计算分析所需的主设备(发电机、变压器 等)参数、二次设备(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参数及保护装置技术资料,以及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稳定器)、调 速系统技术资料(包括原理及传递函数框图) 等。5.1.10 发电厂应根据有关调度部门电网稳定计算分 析要求,开展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稳定器

38、)、调速 系统、原动机的建模及参数实测工作,实测建模报告需通过有资质试验单位的审核,并将试验报告报有关 调度部门。5.1.11 并网电厂应根据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那么(DL/T684 - 2012 )的规定、电网运行情况和主设备技术条件,认真校核涉网保护与电网保护的整 定协同关系,并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做好每年 度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工作。当电网结构、线路参数和短路电流水平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校核相关涉网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防止保护发生不正确动作行为。5.1.12 发电机励磁系统正常应投入发电机自动电压 调理器(机端电压恒定的操纵方式)运行,电力系统稳 定 器正常务必

39、置入投运状态,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稳定 器)的整定参数应适应跨区交流互联电网不同 联网方式运行要求,对0.12.0Hz系统振荡频率范围的低频振荡模式应能提供正阻尼。5.1.12.1 利用自动电压操纵系统对发电机调压时,受控机组励磁系统应投入自动电压调理器。5.1.12.2 励磁系统应具有无功调差环节和合理的无功调差系数。接入同一母线的发电机的无功调差系数应基 本一致。励磁系统无功调差功能应投入运行。5.1.13 200MW及以上并网机组的高频率、低频率保护,过电压、低电压保护,过励磁保护,失磁保护,失 步保护,阻抗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发电机励磁系统(包 括电力系统稳定器)。等设备(保护)定值

40、务必 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5.1.13.1 自动励磁调理器的过励限制和过励保护的定值应在制造厂给定的容许值内,并与相应的机组保护在 定值上协同,并定期校验励磁变压器保护定值应与励磁系统强励能力相协同,防止机组强励时保护误动作。5.1.13.2 励磁系统V/Hz限制应与发电机或变压器的过激磁保护定值相协同,一般具有反时限和定时限特性, 实际配置中,可以选择反时限或定时限特性中的一种。应结合机组检修定期检查限制动作定值。5.1.13.3 励磁系统如设有定子过压限制环节,应与发电机过压保护定值相协同,该限制环节应在机组保护之 前动作。5.1.14 电网低频减载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应保证系统频率动态特性

41、的低频持续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并有一 定裕度。发电机组低频保护定值可按汽轮机和发电机制造厂 有关规定进行整定,低频保护定值应低于系统 低频减载的最低一级定值,机组低电压保护定值应低于系统(或所在地区)低压减载的最低一级定值。5.1.15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5.1.15.1 并网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参数应依照电网运行的要求进行整定,一次调频功能应依照电网有关 规定投入运行。5.1.15.2 新投产机组和在役机组大修,通流改造、数字电液操纵系统(DEH或分散操纵系统(DCS改造及 运行方式改变后,发电厂应向相应调度部门交付由技术监 督部门或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的一次调频性能 试验报告,以确

42、保机组一次调频功能长期安全、稳定运行。5.1.15.3 发电机组调速系统中的汽轮机调门特性参数应与一次调频功能和自动发电操纵调度方式相匹配。在 阀门大修后或发现两者不匹配时,应进行汽轮机调门特性参数测试及优化整定,确保机组参与电网调峰调 频的安全性。5.1.16 发电机组进相运行管理。5.1.16.1 发电厂应根据发电机进相试验绘制指导实际进相运行的P-Q图,编制相应的进相运行规程,并根 据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进相运行。发电机应能监视双向无功功率和功率因数。根据可能的进相深度,当静 稳定成为限制进相因素时,应监视发电机功角进相运行。5.1.16.2 并网发电机组的低励限制辅助环节功能参 数应按

43、照电网运行的要求进行整定和试验,与电压操纵 主环合理协同,确保在低励限制动作后发电机组稳定运行。5.1.16.3 低励限制定值应考虑发电机、电压影响并与发电机失磁保护相协同,应在发电机失磁保护之前动 作。应结合机组检修定期检查限制动作定值。5.1.17 加强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操纵运行管理。5.1.17.1 单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和具备条件的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机组,根据所在电网要求,都应加入电网自动发电操纵运行。5.1.17.2 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操纵的性能指标应满足接入电网的相关规定和要求。5.1.17.3 对已投运自动发电操纵的机组,在年度大修后投入自动发电操纵运行前,应重新进行机组自

44、动增 加/减少负荷性能的测试以及机组调整负荷响应特性的测试。5.1.18 发电厂应制订完备的发电机带励磁失步振荡故障的应急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定值整定,包 括:5.1.18.1 当失步振荡中心在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内部时,应当即解列发电机。5.1.18.2 当发电机电流低于三相出口短路电流的60%70%时(寻常振荡中心在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外部),发电机组应允许失步运行520个振荡周期。 此时,应立即增加发电机励磁,同时减少有功负荷,切换厂用电,延迟一定时间,争取恢复同步。5.1.19 发电机失磁异步运行。5.1.19.1 严格操纵发电机组失磁异步运行的时间和运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

45、考虑对电网的影响 时,汽轮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失磁异步运行能力,但只能 维持发电机失磁后短时运行,此时务必快速降负 荷。假设在规定的短时运行时间内不能恢复励磁,那么机组应与系统解歹发电机失去励磁后是否允许机组快速减负荷并短时运行,应结合电网和机组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 如电网不允许发电机无励磁运行,当发电机失去励磁且失磁保护未动作时,应当即将发电机解列。5.1.20 电网发生事故引起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频 率等异常时,电厂重要辅机保护不应先于主机保护动作, 以免切除辅机造成发电机组停运。5.2防止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事故新建风电机组务必满足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 - 2011

46、 )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并网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网。5.2.1 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等电能质量指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时,风电机 组应能正常运行。5.2.2 风电场应配置足够的动态无功补偿容量,应在各种运行工况下都能依照分层分区、基本平衡的原那么在 线动态调整,且动态调理的响应时间不大于3clms。5.2.3 风电机组应具有规程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和必要的高电压耐受能力。525电力系统频率在49.550.2Hz范围(含边界值)内时,风电机组应能正常运行。电力系统频率在48 s 49.5Hz范围(含48Hz)内时,风电机组应

47、能 不脱网运行30min。5.2.6 风电场应配置风电场监控系统,实现在线动态调理全场运行机组的有功/无功功率和场内无功补偿装 置的投入容量,并具备接受电网调度部门远程监控的功能。风电场监控系统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集、 记录、保 存升压站设备和全部机组的相关运行信息,并向电网调度 部门上传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 运行信息。5.2.7 风电场应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供电网计算分析所需的主设备(发电机、变压器等)参数、二次设备(电 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参数及保护装置技术资料及无功 补偿装置技术资料等。风电场应经静态及动态试 验验证定值整定正确,并向调度部门提供整定调试报告。5.2.8 风电场应

48、根据有关调度部门电网稳定计算分析要求,开展建模及参数实测工作,并将试验报告报有关 调度部门。1.1.7 登高作业应使用两端装有防滑套的合格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 cm,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 标志。使用单梯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梯子有人扶持,以防失稳坠落。1.1.8 撤除工程务必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正确的撤除程序,不得颠倒,以防建(构)筑物倒塌坠落。1.1.9 对强度缺乏的作业面(如石棉瓦、铁皮板、采光浪板、装饰板等),人员在作业时,务必采取加强措施, 以防踏空坠落。1.1.10 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等恶劣天气,应中止露天高处作业。特别状况下,确 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探讨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后方可进行。1.1.11 登高作业人员,务必经过专业技能培训I,并应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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