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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租赁合同甲方: (“出租方”)身份证:乙 方:(承租方”)身份证:本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 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一、 出租土地位置及面积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坐落于 的土地(,东至、西至、南至、 北至,)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土地的面积为 亩。二、 租赁期限2.1.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租赁期限为一年,自一年一月一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期均指公历日)02.2. 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需继续使用出租土地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 优先承租的权利。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1.1. 乙方每年按 元/亩向甲
2、 方支付租金,o1.2. 乙方按年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一年的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以后每年于 月 日前付清下一年全年的租金。1.3. 甲方应于每次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 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或其他有效凭证。四、 土地交付4.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出租土地完整地交付给乙方。4.2.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出租土地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管 理、经营和收益的权利,甲方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涉。甲方必须 无条件保证乙方对出租土地的占用、使用、管理、经营和收益等权利。如因第三 方原因影响乙方对出租土地的使用,甲方有义务排除妨碍,保
3、证乙方的权益。五、 附属物5.1. 甲方同意将出租土地上现有的【*房屋、树木及其果实、变压器及配套电 力设施、围墙、铁丝网、水井以及其他所有附属物(简称“附属物”,附属物 清单见附件二)作价 元(简称“转让款、)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甲方按照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之日,附属物的所有权随即同时转移给乙方。5.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5.3. 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乙方有权在出租土地上建造畜禽舍及进行其他配 套工程建设。5.4. 乙方在出租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种植的树木、安装的电力设施以及形成 的其他一切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属乙方,乙方对其拥有排他的
4、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5.5.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备、电力设施、树木及其它一 切附属物,乙方有权拆除。甲方拟取得该等财产的,由乙方有偿转让予甲方,具 体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5.6.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出租土地因国家或政府等原因被征收或征用 的,针对土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林木、青苗及其它所有附属物的补偿金归 乙方所有,针对土地本身的补偿金归甲方所有。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 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及附属物(若有)的转让款。6.2. 尽职尽责地维护、协调好周边环境,保证周边村组及村民不影响、不妨 碍乙方的
5、正常生产经营活动。6.3. 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根据需要独立自主地确定经营项目 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进行任何阻碍、干涉和影响。6.4. 提供道路、水、电、热、通讯、排水、排污等便利,确保乙方能够正常 使用道路、水、电、热、通讯、排水、排污等,同时甲方须保证周边村组及村 民不得阻碍、影响乙方正常通行、通水、通电、通热、排水、排污等,具体用水、 电、热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5. 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 同期满前解除本合同。(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6. 独立自主地从事畜禽养殖经营,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妨碍,干涉和影响。6.7. 自甲方交
6、付土地之日起,乙方有权对附属物、地上地下设施进行任意拆 除、改造,有权处置地上种植物。6.8. 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进行重新规划,重新建设,增加建筑物、种植树木 及进行各种设施的安装和建设,地上建筑物、种植物、设施及其他所有附属物的 所有权归乙方,乙方自主自行处理,有权对外转让或拆除,甲方不得干涉。6.9.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乙方可自主决定将本合 同项下的土地转租给他人使用,而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6.10.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及附属物的转让款。七、甲方的声明与承诺7.1. 甲方承诺,其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及附属物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有权将 土地出租给乙方
7、使用及将附属物转让给乙方。7.2. 甲方承诺,出租土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也不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规模化养 殖用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的任何其他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畜禽养殖 的规划和环保要求,完全满足乙方从事畜禽养殖经营之目的。7.3. 甲方承诺,出租土地未被承包或出租给第三人,亦未将附属物向第三人 出售,出租土地及附属物上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的权利。本合同 签订前发生的与出租土地及附属物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或责任,由甲方承担。 与出租土地及附属物有关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7.4. 甲方承诺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原承包人的土地流转委托 书见附件三),并负责将本合同报乡
8、(镇)人民政府备案及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 的其它相关手续,以保证乙方承租土地的合法有效性。如因甲方原因或无法办理 相关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租金、附属物的 转让款以及在本合同项下支出的其他一切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的,甲方应给予赔偿。7.5. 为充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甲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出租事宜向全体村民发布了书面公示,公示有效期内,甲方未收到任何关于主张 优先权的请求。7.6. 为保证乙方的租赁权益,甲方特此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期限未 超过该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整个租赁期限内能够正常使 用出租土地。7.7
9、. 甲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除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人口增减等 特殊情形外,不对出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甲方保证及时 取得新承包人关于同意土地流转的书面授权,以不影响乙方对出租土地的继续正 常使用。7.8. 甲方承诺,除非发生法律规定必须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本合同约定的租 赁期内不会将本合同项下的出租土地收回;确需依法收回的,甲方保证及时履行 相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本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共同签 署后,按约定条件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 部份。8.2. 若本合同
10、第七条中所述甲方的声明与承诺与事实存在任何不符或甲方存 在其他隐瞒或欺诈行为,以及甲方无法履行所述承诺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 同,由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全部损失。8.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九、违约赔偿及争议解决9.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做出的声明与承诺,或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即构成违约,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9.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 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10.2. 本合同附件是
11、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 力。10.3.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双方盖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签字)负责人(身份证):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附:一、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2、。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
13、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 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也规定了 5种无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具体为:1、无民事行为能 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 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 2款):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4、第154条)。 三、合同已经生效了还能撤销吗合同已经生效了还能撤销。无论生效与否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都是可 以撤销的。己生效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举证证明一方存在欺诈、 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情形的话,都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申请机构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 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 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