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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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六章分类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五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2、 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第二十六条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根据服务区域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具有分类收集、 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配备作业人员;(二)向社会公布服务 和收集时间;(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 垃圾和滴漏渗滤液,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五)收集、运输作业完成后,及时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和 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六)建立管理台账,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 去向等情况;(七)

3、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由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 者单位约定收集、运输。集中提供的有害垃圾,由管理责任人交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的单位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管理责任人每日定时交收集、运输服务 企业或者单位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第二十八条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 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 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拒绝收集、 运输,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设置或者转运场所位于

4、城镇道路两侧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 输的实际需要,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划定作业车辆停放区 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设置或者转运场所位于住宅区内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第六章分类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处理:(-)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中 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 处理;(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由处理服务

5、企业采用生化、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通过燃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 理。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拆解后,按照 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 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二条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配置相应处理设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三)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四)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

6、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检测评 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并将监测情况和检测评价结 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六)建立管理台账,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 处理方式等情况;(七)保证处理场所环境整洁;(A)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服务企业发现运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 标准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 不重新分拣的,应当拒绝接收处理,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制度。生活垃圾跨县级行政区域进行处理的,运出地

7、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向处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补偿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补偿的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贵阳市建设 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制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 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厨 余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台账登记和联单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企业和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 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 生态环

8、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 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智能化服务监督管 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本辖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连通, 按照要求收集、汇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信息。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配备数据信息收集、传输 设施设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数据信息汇聚到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可以设立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现场引导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9、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社会监督 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 作,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社会监督员可以进入办公区、住宅区、学校、生产经营场所等, 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情况,相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引导员、社会监督员的培 训I,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规范化服务水平。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街 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 况纳入评选条件。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商务、 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

10、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制定本企业、本单位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 况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正常进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 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 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实,依法从轻、减轻或者 不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11、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 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进行维护管理 导致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整洁的;(二)未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的;(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未进行公示, 未分类收集或者未分类贮存生活垃圾的;(四)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 的行为予以劝告的;(五)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 垃圾的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相关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 单位收集或者运输的。有前款第一

12、项规定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 十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服 务活动,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由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收集、 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13、)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分类收集或者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车辆未喷涂相应标志,或者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二)未向社会公布服务 或者收集时间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或者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或者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的;(四)运输过程中未保持车辆外观整洁的;(五)收集或者运输作业完成后未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或者 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的;(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 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七)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 人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收集或者运输,或者未按规定报 告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

14、行为之一,处以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服 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罚款:(-)未配置相应处理设施或者管理操作人员,或者处理设施不 能正常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三)未按照规定或者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的;(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或者粉尘的;(五)

15、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检 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或者环保指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 监测情况或者检测评价结果的;(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 类、数量或者处理方式的;(七)发现运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收集、 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不重新分拣接收处理,或 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 为之一,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6、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 定处以罚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数据信息收集 传输设施设备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将数据信息汇聚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收 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分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有关工 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7、处分。第九章附那么第五十条本条例中以下用语的含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 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 废物;(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是指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功能,满足分 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需求的场地、建(构)筑物、 设施、设备,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站(点)、转运场(站)、 回收站(点)、处理场所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三)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 经失去原有全部或局部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 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 机电设备及其零

18、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四)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 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 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综合协调和常态化管理 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总体布局, 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19、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按照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足额安排、按时拨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 金,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 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发动、指导和催促辖区单 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 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发动、宣传和指 导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20、管委会)根据规定职责负责其管理 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五)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 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矿物油、消毒剂、溶剂及其 包装物,废胶片、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和血压计、废 铅蓄电池、废银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六)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品 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的食物剩余物、废弃食用油脂等餐 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等家庭厨余垃圾, 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厨余垃圾;(七)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 其他生

21、活垃圾,包括脏污衣物、旧毛巾、污染的餐巾纸、卫生间废纸、 破碎陶瓷碗、笔、胶带、烟蒂、厨余垃圾袋、带有塑料内衬的纸张纸 盒等;(八)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 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 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8年11 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方法同时废止。关于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说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了

22、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并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2018年11月市政府公布施行了规章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方法,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 社会的快速开展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物质消费 水平大幅度提升,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量将持续增长,为了强化对城 镇生活垃圾的规范管理,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生活垃圾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 志,关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 年12月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

23、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关系到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到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处理。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 民共治、源头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理,强化排污者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 战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 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省会城市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 类处理系统,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分 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 26号)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及 其地方立法作出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实施方案(黔府

24、办发2017 68号)要求:2020年底前,我市 城区范围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动出台相关法规、规章。市 委关于大生态战略贵阳行动的实施意见和十届九次全会提出:坚 持环境治理,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资源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 利用体系,健全垃圾处理制度,奋力打造生态文明示范区下决 心加快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建设。二是解决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我市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各级各 部门职责不够明确、清晰,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单位、家庭和个人 作为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其分类知识欠缺、意识淡薄、知晓率 不高、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形成垃圾分类的习惯、气氛;

25、垃圾分类设 施的规划不完善且滞后、财力投入缺乏、建设缓慢、配置不全,且与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划、建设、营运不融合,不能满足垃圾处理的 实际需要,普遍存在不分类投放、不分类运输,导致资源化利用率较 低,不利于垃圾分类管理深入推进;垃圾源头减量措施欠缺或不够健 全,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力度不够等等。为了更好地实 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加快立法势在必行。二、制定过程2021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贵阳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10月25日市十四届人 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 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城建

26、环保委、市司法局、 市城管局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并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广 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是12月16日通过贵阳日报、贵阳晚报和 贵阳人大网予以公示,以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二是专门征求所有市 领导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三是专门发函征求市委办公 厅及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监察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各开发区管 委会、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市直所有部门的意见;四是征求 全体贵阳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五是书面征求省人大法制委、 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再行修改后,主任会议提请2022年2月24日召开的

27、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二审。二审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将法规名称修改为贵阳市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并对相应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经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三审。4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 议听取了法制委的审议结果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和法制委统一审 议。三、需要说明的事项(-)关于适用范围本条例规范城镇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 的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在第二条予以明确。(二)关于职能职责一是为确保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组织

28、职责明晰,建立健全综合协 调工作机制,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力推进实 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工程,第三条、第四条对各级政府、各有关 部门、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的职 责作了规定。二是为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欠缺、意识淡薄、知晓率 不高、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和全社会共同参 与的良好气氛,以各种形式引导、推动和催促每个单位、家庭、个人 形成垃圾分类习惯,自觉成为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相应措施。(三)关于规划和建设一是为解决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补充、细化 上位法对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的规

29、定,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活垃圾 分类配套体系建设的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 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程序、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二是为明确生活垃 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场所、范围和种类,并确保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和管 理,满足垃圾分类投放需求,第十三条规定了相应措施。(四)关于源头减量一是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引导生产、流通、消费等各 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履行垃圾减量社会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涉 及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相应措施作了规定。二是为引导、催促适 度消费、减少资源消耗,推广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和易回收产品,最 大限度减少垃圾产生,按照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的具体要求,借鉴 成都、杭州

30、等城市的做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公共机构带头进行 绿色采购绿色办公和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快递包装、可 回收物回收等方面的绿色环保措施作了规定。(五)关于分类投放一是为从源头有效管控生活垃圾正确、规范分类投放,催促、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全面了解、知晓并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卜条、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省明确的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对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方式及相关要求和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的 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二是为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实现前端减 量,并为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奠定良好基础,细化上位法原那么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明确了不

31、同区域的责任主体及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三是为全面了解 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信息,按照国 家、省关于生活垃圾数据信息报送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数据信 息逐级报送制度。(六)关于分类收集和运输一是为确保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严格依法开展收 集、运输服务活动,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的规定,并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的规 定衔接,第二十五条强调了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制度。二 是为确保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严格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按照 国家、省的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的方式、责任

32、主体、行为规范、垃圾处理各环节衔接机制、保障 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七)关于分类处理为确保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企业严格依法开展处理服务活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 服务审批的规定,并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的规定衔接,第三 十条强调了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许可制度。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对分类处理、处理服务企业的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第三十四条 规定了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制度。(八)关于监督管理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序开展,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服 务管理力度,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考核、 联单管理制度、垃圾分类智能化管理、现场

33、引导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 应急处理机制等监督管理措施作了细化规定。(九)关于法律责任和附那么一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相应行政处分和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二是为帮助理解法规规定的相关专用名词含义,有利于实践中操作执 行,第五十条对相关名词作了解释。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市城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议(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34、批准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关于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 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 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 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 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 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增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建设单位

35、资金补助。2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 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 禁止采购、使用国家依法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 料制品。3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宿、旅游、餐饮、商场、超市、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的经营管理者和配送服务人员,不得向消费者 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4 .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9月的日。止匕外,建议对条例局部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 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

36、保障及其 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 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 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健康教育内容, 指导、催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生活 垃圾分类习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 同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内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催促、指导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等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

37、,并催促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可追溯。综合行政执法、开展改革、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 供销合作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 作。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 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推动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第六条 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餐饮、旅游、酒店、电子 商务、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行业 自律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引导、催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单位、社会组

38、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 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公益性服务活动。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 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 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那么,制定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 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 规划、开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生活垃 圾处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 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那么、目标任务、分类设施布局与规模、

39、分类标准、保障措施等,并将其确定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的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 况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按照规划配置和建设,与分类投 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 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 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纳入 建设工程总概算。已经建成但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现有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

40、规范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 理单位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改造。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增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建设单位资金补助。第十二条 开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 门在依法审查审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时,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容环境卫生和商务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展改革、 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标准细化本市生活 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标志色、标识、设置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和易于辨识。住宅区、办公区、生产经营场

41、所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 垃圾产生量和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开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 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主管部 门和机关事务、供销合作等单位,应当结合其服务管理的行业特点, 组织实施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 蔬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的服务管理, 推行净菜、洁净农副产品上市。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 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42、推进无纸化办公,禁止采购、使用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 制品的规定,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第十七条 住宿、旅游、餐饮、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 场等的经营管理者和配送服务人员,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 品。鼓励家庭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采购可重复使用的产品,通过租赁、互换、赠与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 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第十八条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和易回收的环保包装物。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和易

43、回收的环保包装物。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 、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准分类。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点),或 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等回收;(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 回收站(点)回收;(三)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

44、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 接投放到就地处理场所;(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再 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指定地 点。禁止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 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监测、 评价机制,引导、催促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

45、务作为环境卫生服务的内容进 行约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办公 场所自行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客运站、地铁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 馆、旅游景区景点、公园、广场、商场、饭店、超市、农贸市场、农 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三)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和公路、城市道路的管 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本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市

46、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无法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者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第二十三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那么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 器,并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二)明确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在其管理范 围的显著位置公示,分类收集、分类贮存生活垃圾;(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和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 为予以劝告,劝告无效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处理;(五)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 数量、去向等情况;(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数据信息统计实行逐级报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本辖区管理责任人收集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数据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或者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委会应当汇总本辖区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数据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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