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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 处置和收益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关 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 度的意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以 及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 作期间承担国家、地方财政
2、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企事业 等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 条件完成的具有应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 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运营 管理处、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图设计;(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 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 至形成新技术、新工
3、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 动。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等横向合作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 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制度。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任副组 长,财务处、资产运营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对外合作交流 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顶层设计
4、,加 强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适合 学校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审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相 关制度和年度报告,统筹处置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和重大 事项。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 发展规划处,负责起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牵 头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审核与报批,负责学校科技成果 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第七条资产运营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 成及衍生的资产。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加强与政府部门、 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密切联系,搭建政产学研用相 结合的创新体系,协助推进科技成
5、果转移转化工作。第八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可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 化;(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九条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应当遵从市场定价,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第三方评估、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第十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由发展规 划处通过学校网站在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 简介、完成人、转让方式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 成过程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
6、示期内无异议的, 履行成果转让手续;如有异议,由学校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 对交易价格确定过程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异议处理方案,并 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实施。通过在技术 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采取公开询 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基准价格。第十一条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 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 优先实施成果转化,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第十二条建立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列入各级、各类科 技计划(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 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具体申报与审批流 程如下:(一)由
7、成果完成人填写职业技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申请表及相关报告,报所在系(部)、处室;(二)系(部)、处室收到成果完成人提交的职业技 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后,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 家组对成果完成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 发展规划处;(三)发展规划处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登记、审核入 库、汇总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平台进行发布。其中:(1)科技成果以许可使用和直接转 让交易价格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 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2)科技成 果以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转化的,转 化合同经学校法律服务中心审核后,
8、由发展规划处会同财务 处、资产运营管理处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 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资产运营管 理处代表学校与合作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和办理相关 手续,合同正本由资产运营管理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备 案。第十三条签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等,应明确列 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转让 费(或许可费、服务费)及其计算和付费方式。应与受让方 (或被许可方、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的 使用范围、成果完成人及成果持有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 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成果持有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签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合同,应由各科
9、技成 果完成单位会同完成人与合作方谈判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 构按我方要求与合作方谈判确定入股方式和股权比例等事 项。第十五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 任的承担限额,将违约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各科技成 果完成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完成人承担项目的能力及水平、合 同履行期限等进行审查,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 用,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情况,收益分配的落实等工作。第三章收益与分配第十六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收入全部归属学校, 在单位财务账单独核算,不上缴国库。学校自成果转化收入 中提取一定比例,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 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聘和评先评
10、优时的重要依据。其中,在成果完成人应得奖励的分配中, 完成人为多人的,成果完成人署名第一位人员具有奖励比例 分配的决定权。(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 学校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 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 其他人员,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 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o剩余部分 由学校持有、归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使用,用于研究开发、知 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 作。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 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评估费、专利及专利维持费、税金
11、等 但不包括前期投入的研发费用。(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 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 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 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o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 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 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参照上述 条款执行。(三)面向社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按职业 技术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规定缴纳个
12、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在单位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 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 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 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其中现金奖励部分减半计税。单 位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 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 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应在授(获)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 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
13、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第十八条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 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获得现金 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按规定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的领导干部,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应在 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任职后三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 期间限制交易,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 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
14、以按照本管理办 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期在科技成果完成或成果转 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学校利益,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 责令当事人改正,承担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取消其获得 的相关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违法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私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 科技成果;(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单位 科技成果转化;(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
15、中,转化收入不入单位账户;(四)除单位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索取或接受受 让方的现金、物品及其他利益输送;(五)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科技成果;(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 害单位声誉和权益;(七)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 术资料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A)有主观故意造成单位科技成果流失;(九)其他违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 的情形。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 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 成果转化,离岗创业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技 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等事项按学校人事管理 制度执行并实行校内公示制度。第二H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