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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维护业主合法权利,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和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开始(投票)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 简称筹备组)应当将会议通知及表决选举票等资料送达业主,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 (含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内容进行公告。第四条 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户进行认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车
2、位、杂物间、摊位等特定空间,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的,不 计入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的,计入业 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第五条 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宜自行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且业主 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表决选举票后,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代为 投递的票面必须清晰、按要求准确勾选,不得修改。业主可以书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投票。业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否认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的决议。第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选举票内容包括下列信息:(一)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表决意见;(二)对业主委员
3、会候选人的选举意见;(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即本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参选承诺;(五)在投票表决、选举时应当注意的事项。采用纸质方式投票的,纸票应当编号,且还需载明房屋栋号、房号、投票人、 领票人等必备信息。纸票包括表决选举票和存根两部分,两部分的编号应当一致。第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可多选):(-)电子投票(投票系统名称为:);(二)短信或者微信投票;(三)纸质投票。同一业主同时采用前款规定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投票方式的统计投票结果时, 在有效投票范围内,按照电子投票、短信投票、微信投票、纸质投票的顺序计票。投票时间跨度不宜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筹备
4、组应当将相关信息在投票结束 前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八条 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提前公告电子投票规则和操作 指南,指导业主进行绑定房屋信息、投票等操作。电子投票的时间起点和终点设置精确至整时。第九条 采用短信或者微信方式进行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手机号、 微信号等信息。第十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身份。筹备组应当组建 个收发票组、个计票组、一个监票组。其中每个 收发票组人、每个计票组人、每个监票组人。各组成员由从筹备组招 募的热心业主担任。与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
5、票的,由收发票组负责纸票的发放(送达)。 纸票的送达可以采用当面送达、放入业主信箱内或者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邮寄等 方式。送达后,收发票组应当保留存根。送达纸票时,应当一并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发放纸票的时间为 个工作日。筹备组应当对发放(送达)纸票以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二条 在填写业主委员会选举意见时,为提高选举成功的可能性,业主选 择同意意见的人数应当尽可能为 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但不得超过人,超过 人的将计为废票。业主书面委托其他人投票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与表决选举票粘贴或者折叠在一 44 起投入票箱。第十三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投票
6、时间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时 间为准。发放纸票与投票可以同时进行。投票可以采用流动投票、集中投票或者两 种形式同时进行的方式。每天投票结束时,收发票组应将票箱封箱,放置到(经居(村)民委员 会协调、指定的安全地点工任何人不得开箱或者毁损票箱。第十四条为提高准确率和工作效率,通过下列方式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所 有投票进行计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的电子投票系统;(二)计算机;(三)。第十五条 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电子投票结束后,计票由电子投票系统 自动完成。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 员会的指导下,由计票组、监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录票(将
7、投票信息录入电 子投票系统或者计算机,并将票面进行扫描或拍照后发送、保存1采用短信或者微信方式进行投票的,计票参照纸质票进行(将投票信息录入电 子投票系统或者计算机,并将页面截图后发送、保存X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束后 日内统计出投票结果并进行公告。第十七条筹备组应当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及其公告情况、业主的 投票信息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纸质投票的,纸票直接存档;短信或者微信投票的,短信或者微信内容应当截 图打印存档;电子投票的,从电子投票系统打印投票信息存档。业主可以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且人数
8、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即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中,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 且人数过半数(简称“双过半”,下同)的业主投票表决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即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是否获得通过,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候选人中所得票数“双过半”的人数大于或者等于业主委员会正式组成人 数(不含候补委员人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获得通过;所得票数“双过半”的候选 人按照所得票数高低依次当选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当选的候补委员人数不足,不 影响业主委员会选举获得通过。其余情形为业主委员会选举未获得通过。(二)候选
9、人中所得票数“双过半”的人数大于或者等于人(业主委员会组 成人数(含候补委员)的一半以上)的,业主委员会选举获得通过,并按照所得票 数高低依次确定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其余情形为业主委员会选举未获得通过。(三加矣选人中所得票数“双过半”的人数大于或者等于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含 候补委员人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获得通过,并按照所得票数高低依次确定正式 委员、候补委员。其余情形为业主委员会选举未获得通过。(四)。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表决通过且业主委员会选举获得通过的,业主大会成立。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投票表决选举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筹备组提出;对筹备 组的答复
10、不满意的,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业主发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应当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同时开始公告,直至投票时 间结束。本规则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46 附件4附件4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充分保障业主在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含候补委 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的产生。第三条 本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组织候选人的 推选工作。筹备组开展
11、推选候选人的工作前,应当提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 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等样表,供参选人领取、填报。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业主 可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参加自荐、推荐。人(其中第四条 根据本小区的规模,首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暂定为 含候补委员 人),其中,党员 人(备注:党员比例一般不低于50% 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拟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备注:本款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同):(-)差额选举(差额 人,即从人中选人)(二)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为楼栋(幢、单元、楼层,下同)的楼栋长候选人。 楼栋长候选人由本栋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各楼栋业主委员会候
12、选人的名额分别为: 第 栋,人,第 栋 人;第 栋,人;第 栋,人。(二)O第五条 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选楼栋长,报名人数不限。(-)业主自荐;(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43 (四)本小区党组织推荐;() O第六条 本次候选人自荐、推荐时间为:年月日 时起至_一年月日 时止。第七条 参选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自荐的业主或者推荐者向筹备组领取业 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或者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按照要求填报,并在 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筹备组。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业主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 子投票系统完成自荐、推荐。提交自荐、推荐材料时,每
13、份材料均应有参选业主的签名,并附其个人身份证 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或购房合同等确认业主身份的证明文件、个 人简历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筹备组应当对材料进行检查。第八条 参选业主成为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身体健康;(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候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二)参与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非法参与集体
14、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三)被有关部门确认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利用黑恶势力或者“软暴力”干预 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被撤销的;(五)被有关部门认定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 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尚 未整改到位的;(六)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应当回避的;(七)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八)正在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 物业小区党支部委员的;(九); 44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筹
15、备组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参选业主的业主身份 和候选人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业主身份或者存在不得成为候选人情形的,应当从 自荐或者推荐名单中剔除,并告知自荐者、推荐者及被推荐者。确定候选人时,在职或者退休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业 的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候选人的选举材料(竞选承诺)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有 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情况等信息。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少于候选人名额时,筹备组应当在自愿的基础 上推荐参选业主,补足候选人名额;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多于候选人名额时,按照 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超出分
16、配名额的栋(幢、单元、楼层),由筹备 组组织小区所有参选业主,对该栋的参选业主进行差额投票,按照所得票数从多至 少确定候选人;因所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最后部分候选人的,筹备组按前述步骤再 次组织投票(前轮被淘汰者不再参与投票),确定候选人。(二)0第十二条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因自动退出或者被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 应当从落选的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中,按当时的投票情况择优递补;无递补的,由 筹备组在自愿的基础上推荐、补足。筹备组业主成员、候补业主成员被确定为候选 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候选人名单公示可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材料公示同步进行。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异 议人。第十四条筹备组应当根据确定的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选票。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当在自荐、推荐开始前进行公告,直至候选人名单进行公 示为止。本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