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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甲 方: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乙 方:人民政府丙 方:教育局或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资助中心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副 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任何 一方需终止本协议,须在协议期满前60天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协议 期满,如无书面终止通知或未就有效期达成新的协议,本协议有效 期每年自动顺延至下一年。(签字页)甲方:
2、(公章)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丙方:法定代表人(公章)(签字)(公章)(签字)(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方: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29层至33层通讯地址:11号宜发大厦负责人:曾丽卿 邮政编码:350003 经办人:电话:乙方:住所:人民政府传真: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教育局或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资助中心传真:丙方: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经办人:电 话:传 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3、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 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 2014180号)和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 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业务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 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甲方作为该县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 决定与乙方、丙方合作开展该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委托丙方 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管理事务。为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甲、乙、 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 则,协商一致,订立
4、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甲方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其户籍 所在地的 县办理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支 付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等)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生源地助学贷款账户(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户”):是 指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甲方开立的,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 本息回收以及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也可用于本省各类教 育奖补资金留存的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与本省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其他资金账户隔离,单独管理。(三)借款人:指与甲方总行、丙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
5、股份 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的 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指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助学贷款代收代 付的机构,实现贷款资金、借款人自付本息的在线划转和结算。(五)合同变更:指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借款 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六)还款计划变更:指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 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时,调整还款计划。原则 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七)代理机构:甲方指定的代理结算机构或独立第三方支付 机构。(八)风险补偿金:指按甲方当年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
6、额的 15%计提,由中央、地方财政及高校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和金额的 确认依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福建保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 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10123号)执行。第二条甲方职责甲方作为 县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在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开展 县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具体包括:(一)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信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贷 款的审批、发放及回收工作,并对丙方进行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 和管理。(二)负责协助丙方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 传、诚信教育、贷款管理和人员培训
7、等。(三)甲方根据其总行有关规定安排信贷资金。第三条乙方职责乙方负责 县内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工 作以及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包 括但不限于:(一)建立本辖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 实经费和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二)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进行调查和认定,并要求其协助甲方和丙方催收贷款本息;(三)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损失的部 分承担50%责任;(四)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贷款业务;(五)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相关事项。第四条丙方职责丙方受甲方委托,对在 县发放的全部生源地助学贷款承担
8、管理职责,该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宣传;(二)加强诚信建设,开展借款人的信用建设;(三)负责收集、整理、汇总 县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 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需求等信息,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 行调查、认定;(四)受理借款人提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甲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对借款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五)根据甲方提供的框架文本,按甲方要求组织借款人签订 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六)对合同回执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收到的合同回执进行 审查,对合同回执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甲方;(七)根据甲方生源地助学贷
9、款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做好贷后 管理工作,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加强贷后监控,及时办理合同变更、 提前还款;(八)建立与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借款学生的 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负责向甲方、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和高校定期报送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九)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按月对借款学生逾期贷 款进行催收;(十)按国家和所在省有关规定,核算并上报风险补偿金和贴 息资金;(十一)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将有关业务数据录入甲方生源 地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协助甲方做好有关维护工作;(十二)接受甲方业务指导,按甲方要求负责贷款档案的整理 和保管、编写专户报告和逾期收缴月报;(十三)其他与生源地
10、助学贷款管理有关的事项。第五条本息回收(一)宽限期借款人在校期间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 需要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结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 金和利息。(二)本息回收每年的12月20日及借款期限中最后一年的9月20日为偿还日, 遇节假日不顺延。丙方自每年11月21日起可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看本年 度需还款学生明细及金额,提前通知学生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第 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直接将本息交至丙方的,丙方应将收到 的本息汇总后于本息扣收日后3个工作日内汇至助学贷款户,并将 汇款明细和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甲方。丙方应及时登录生源地贷款 管理系统查看扣款结果,并按月对借款
11、学生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三)逾期还款如借款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 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 利息、本金。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 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第六条信息变更丙方应按照甲方业务流程规定,办理借款人发生的身份信息、 就学信息、还款计划、账户信息等变更的手续。第七条提前还款丙方对借款人提交的提前还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提 前还款信息进行汇总,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甲方。甲方核 准后,丙方将有关信息通知借款人,并督促借款人在代理机构个人 账户中提前、足额存入还款本息,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日通
12、 过代理机构进行资金扣收和划付,归集还款资金统一偿还甲方。资 金扣收和划付的流程同第五条。借款人每个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 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第八条风险补偿与分担本县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和管理按财政部等国家 有关部门和本省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执行。在风险补偿 金覆盖范围以内的贷款违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补偿,超出的贷款违 约损失由甲方、乙方各分担50%。对经风险补偿金补偿后的违约贷款本息,甲方委托丙方继续督 促、催收借款人偿还。回收资金首先用于弥补尚未补偿的贷款损失, 剩余部分依次用于返还乙方分担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和奖励丙方。第九条委托代理费用甲方
13、按每年贷款发放额的0.5%和贷款回收本金的0.5%向丙方 支付委托代理费用。甲方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委托代理费 支付给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由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 付丙方。甲方和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对丙方尽职情况等进行考 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委托代理费支付额度挂钩,具体办法按省 级有关规定执行。对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支付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和甲方依法执行的财务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调减或不予 支付委托代理费用,并要求丙方限期整改。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对丙方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丙方应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并给予积极配合;(二)甲方可对丙方生
14、源地助学贷款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三)甲方发现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及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有权要求丙方立即整改;(四)甲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按时支付委托代理费用。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恪尽勤勉义务,认真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的 相关职责,确保本协议项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第十二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丙方有权按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费用;(二)丙方应恪尽勤勉义务,认真履行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管 理职责,确保本协议项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顺利开展;(三)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第五至九条及借款合同规定的管 理义务,督促借款学生及时、足额归还到期本息和经甲方审批同意 的
15、提前还款本息。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和第八条约定的相关职责,给 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管理职责,给甲方造成 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丙方对因其不及时将借款人归还至丙方的助学贷款本息 划至助学贷款户,产生的在途利息或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应承 担赔偿责任;(四)甲方对因其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保密未经各方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本协议的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有权机关
16、另有强制性要求或各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本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各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 各方均同意在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一)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生效 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变更、修 改均须由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二)任何一方机构合并、分立、新设、改制、撤销等原因影 响到协议执行的,应及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 其他各方,并协商解决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宜。(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变化或其他不 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势变更事项,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 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的要求或致使本协议 的订立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各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四)签约各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通知 其他各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 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影响的证明文件。各方及时协商解决 措施。(五)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已经发放贷款的部分,乙、丙方 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承担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方面的职能,除 非甲方书面同意,乙、丙方不得终止上述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