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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 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依法 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开展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评议的制度。第四条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 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各单位依法行
2、政为目的, 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第二章评议对象及内容第五条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 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第六条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 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内容是否准确 一致,时间是否及时,公开方式是否便民,程序是否符合规 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一律退回承办或 代拟单位重新审查标注公开属性,再进行办理。第八条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 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 件主动公开” “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第九条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
3、公文,应通过公 开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及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 核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本制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 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 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镇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 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民主监
4、督工作。第二章监督对象第三条政务公开监督员监督的对象为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以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为监督 内容。第三章监督员的产生第四条政务公开监督员需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 群众公认,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的公民;应具备一定 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热心公共事 务,熟悉政务公开工作,作风公道正派,能够较好履行监督 职责,实事求是反映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联系实际提出 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第五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三年一聘,重点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和其他社会
5、组织中产生。第四章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六条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有关政策法规,通过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 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方面有关意见、建 议和要求,向被监督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跟踪督促落 实。重点要抓好以下五个环节的内容监督。(一)决策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大政策文件出台前,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文件草案 征集公众意见,是否公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制度 设计等信息;是否提供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是否公开收集到 的意见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二)执行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 高、专业性较强的决
6、策文件出台后,有关单位是否发布权威 解读稿件开展政策解读,是否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 等可视化方式,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增强 政策解读效果;各行政机关是否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 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 奖励、公共服务和其他权力等事项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三)管理公开环节。重点监督各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执 行情况,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承担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信息,以及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结果等内 容;有关单位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环境监测、安全生 产、食品药品监管等与人民群众
7、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监 管信息。(四)服务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教育、卫生健康、供水、 供电、供气、就业、社保、民政等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 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公开机构职能信息、办事范 围、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公开内容是否完整。(五)结果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有关单位是否公开关系 民生的项目、资金分配及落实情况,特别是扶贫资金安排使 用、保障性住房分配、征地拆迁补偿、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 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是否及时予以公 开,便于公众查询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八条本制
8、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 设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 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是指本级行政机 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 的具体的政府信息通过公开平台规范发布管理的制度。第二章公开平台建设第四条坚持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
9、定位,全面优化、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 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同时要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 和政务服务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第五条完善政府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 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 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第六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门户网站联动互补, 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第七条综合利用惠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 府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实施范围 内张贴、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九
10、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 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 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是指 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履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 单位职能依法建立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和非公开事项
11、清单,并 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发布的工作制度。第四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 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建立原则;(二)主动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实时调整原则。第二章事项清单管理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主动梳理公开事 项清单,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逐 项细化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 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应依法依规进行动态管理、实 时调整更新,并报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备案发布。第七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调整更新:(一)法律法规新立、修
12、订或废止,公开事项清单需新 增、变更或删除的;(二)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 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三)单位职能调整、职权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确保决策、执行、管 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解读回应, 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保障群众投诉举报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政务公
13、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 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主体在政务公 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向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主体在履行政 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制度进行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内容的;(三)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有偿服务方式变相 收取费用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 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六)公开的信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4、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办理时限第六条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 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第七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部门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八条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告知办理期限。第四章办理流程第九条政务公开投诉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
15、蜂岩镇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登 记表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联 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 项等。(二)转办。完成登记后,按投诉内容涉及的单位,填写蜂岩镇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 转相关单位办理。(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后,报分管领导确定承办科(股)室及具体承办人进行办理,实 行专人负责。承办人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 准确、及时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 意见,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 案。(四)反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 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投诉
16、举报人。经投诉举报人同意, 也可由相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回复 办理结果。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 回复的由经办人作好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 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 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五)归档。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落实专人 将办结的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的 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 息。对于在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报请 有关单
17、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章总则定,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妥善答复,投诉举报是否得到落 实等。第三章评议措施第七条社会评议工作实行政府总体部署,统一领导,上 下联动,分级负责。评议的种类有:分类评议、综合评议、 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第三方评估等多种评议方法。第八条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工作应按以下 几种方式全面客观地评议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和存在的问题:(一)建立工作机构,科学制定评议方案和评议指标;(二)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 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
18、等;(三)评议工作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 见和建议;(四)召开大会评议,大会评议可采取“面对面”或“背 靠背”的方式进行;(五)网上征求意见评议,开通电话和电子邮箱收集意 见评议;(六)问卷调查评议;(七)汇总评议结果,对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定论。第九条评议结果应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该单位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增强政府 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 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
19、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各部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 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 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单位需要协调发布信息的制度。第二章协调内容及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统一性;(二)政府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第五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部门的, 其中任何一个村社区、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 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 一致;不同村社区、部门之间对拟发
20、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 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部门报 请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第六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部门向涉及该政 府信息的其他村社区、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 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 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七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 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 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 或其他村社区、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 同的内容作统一表
21、述。第九条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 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 政府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
22、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 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 究:(一)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 履责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 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
23、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五)不提出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 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六)公开主体不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A)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一)承办人直接责任1 .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主管领导审核 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2 .经保密审查或
24、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3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 误,造成不良影响的;4 .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领导直接责任.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 的;1 .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2 .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后果的;3 .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的, 不予公开的信息而予以公开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 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4 .公开主
25、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5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 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 批评或约谈,并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 的,对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给予全镇通报批 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 纪律处分;(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 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法院 判决败诉的
26、,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 究责任的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纪检监察机关和镇政务公开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评选政务公开工 作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指标。对于群众满意率达不到 60%,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于 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达不到60%的部门和村社,按照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
27、责任。第十条社会评议代表应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 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单 位管理和服务对象中产生,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进行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两年一聘,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评议代表所在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 门应对评议代表的选聘给予支持。第十一条社会评议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务公开 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 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 参加社会评议活动。第十二条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 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
28、评;配合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第十三条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禁编造、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三)严禁接受被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安排的 请客送礼、娱乐活动等;(四)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 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严禁向被评单位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村社区、镇 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个人情况;(六)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 部门或人员;(七)严禁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 为。第十四条有关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个人违反第 十三条规定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五
29、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高政府工作 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 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回应关切工作制度是指各村社区、 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 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言论采取积极回应的制度。第四条应公众关切应坚
30、持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 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 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 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以及管理能力和引导能 力。(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建立网 上群众工作路线,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 难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 道
31、。第二章回应主体第五条涉及镇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方面的政 务舆情,镇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 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 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 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 户籍管理、涉农补贴、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 领域方面的政务舆情,相关职能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 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七条
32、涉及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方面的政务舆情,起草 解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 由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三章公开回应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对设开的门户网站、政务 微信、政务微博、热线电话等方面的日常监测工作,形成“全 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第九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 “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 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建立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 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对重大 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
33、出 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 序报审后进行处置。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 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关切 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O 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门户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 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 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 接受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第十一条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将政
34、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 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 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镇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公开工 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国务院令第7n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
35、过程中形 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 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 议纪要等。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 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 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第二章公开属性认定第五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 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 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需要 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策,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 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
36、、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二(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 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 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 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第三章公开办理流程第六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 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或“不 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 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县直各部门 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 人签批后,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二)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 部门确定。(三)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进行理由说明,并进行备案登记。第七条各XX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