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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珍贵、濒危的中华白海豚野生资源及其生存环 境,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 区)位于台山市大襟岛至三杯酒岛附近海域,具体范围和面积按照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执行。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保护区。市农业农村局指导 开展保护区内中华白海豚等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公安、财 政
2、、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事和航道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 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广东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 保护区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组织编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 区;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保护区内的自 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 作;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第五条中华白海豚资源保护及保护区经费应专门用于江门中华 白海豚资源的保护和保护区的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 动。保护经费以省级财政拨款为
3、主,江门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 助。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白海豚保护的宣传教育 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 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中华白海豚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 识的宣传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中华白海豚保护活动,支持中华白海豚保护公益事业。第七条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人 工放流,建设投放人工渔礁,增殖水产资源,丰富中华白海豚的饵 料。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 环境,并有权举报或者控告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 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
4、区内发现受伤、搁浅和死亡的中 华白海豚时,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区管理处,由其依法采取紧急救护 和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外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 汉而被困的中华白海豚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由其依法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保护区管理处等具备救护 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已经死亡的中华白海豚,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捕捞作业时误捕中华白海豚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第十条禁止捕捉、杀害中华白海豚。确需捕捉中华白海豚的, 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申 请特许捕捉证,并按规定实施捕捉。第十一条禁止出售
5、、购买、利用中华白海豚及其制品。第十二条禁止食用中华白海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中华白海 豚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第十三条在保护区内进行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二)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捕捞,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三)海上船舶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抢险救灾、救护等特殊情况 外,注意减速缓行;(四)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或生 产设施;(五)限制或者禁止其他影响中华白海豚栖息生存环境的活动。第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灾害性天气影响等紧急情况进入保护区 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并向保护区管 理处通报;相关情形消除后,应当
6、立即退出保护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环 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 及时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处报告。第十五条对建设、管理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 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
7、学实习和 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给 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 依法赔偿损失。第十八条违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食用中华白海豚的,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屠宰、加 工、出售中华白海豚及其制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 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第十九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 护区管理处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新的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