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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_Lj纽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工程,表彰我市在质量管 理、社会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 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 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相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 量奖励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了 规范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 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 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
2、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 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 提名奖。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 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组织负担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 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 位给予纪律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 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市质量发展
3、委员会 办公室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 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每个获奖组织一次 性奖励30万元,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获奖组织优先 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政府对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 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人民币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 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 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级质量荣誉,对获得安徽省人 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省 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4、的组织在省级奖励的 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 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 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组织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奖金中的 20%可以用于对组织推进卓越绩效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奖励。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管 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 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淮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5、(淮府办20106958号)同时废止。为原则,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 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质量淮南建设。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 严格程序。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组织。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有效期4年,原 则上每次授奖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市长质量奖名额 每届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 事合法生产经营
6、3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已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 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 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 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四)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市内同 行业领先地位;(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推荐。第五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 称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7、;(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3 年以上;(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 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四)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市内同 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 前列;(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 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六)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 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七)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市长质量 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
8、安全、能源、质量政策;(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3年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有重大有效投诉;(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 质量问题;(五)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条对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安徽省人 民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市长质量 奖。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市长质量奖。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第八条第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 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
9、 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7个部分,总 分1000分。第九条第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为安徽省地方标 准DB34/T1712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第十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可按生产制造业、建 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根据 行业特点,应当包括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 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拟定推荐标准。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资格审核、材料 评审、现场评审。第十二条第九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综合评价得 分不得低于600分;当年所有申请组织均未能达到600分的, 该奖项空缺。第四章 评审选组织及程序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
10、包括:发布通告、申报、 推荐、资格审查、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审议、公示、 批准公布等。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选前,市质量 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届市长 质量奖的申报时间及申报条件。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 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 作安排。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 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 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 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 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市质量强
11、市工作领导小组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 单。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 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 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第十五条第十四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发展委 员会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专 家评审组,各专家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 成,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六条第十五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评审。专家组 对照评审标准,对相关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形成 评审报告。专家评
12、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 书面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材料书面评审、 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第十七条第十六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发展委 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统筹行业分布情况,提出市长质 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发 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拟获奖励名单。第十八条第十七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发展委 员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应网站向社会公示 拟获奖励名单,并组织核实相关异议。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 日。第十九条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 成立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请市政府审定
13、、批准、公布。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及标 识标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 间或届别。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 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或届别。获奖组织不得 将中国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 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 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第二十一条获奖组织应从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第二十条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 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12月底
14、前向市 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第二H一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 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4年后方可再次 提出申请。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 户满意的组织可再次授予市长质量奖。第二十四条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奖有效期 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 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暂停或者撤销该组织的市长质 量奖称号,且4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
15、成国家形象和产 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履行社会责任明显滑坡;(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五)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 量奖荣誉的,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 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牌)、证书,追缴奖金, 并予以曝光。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 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 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向 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 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承担市长质量奖评 审任务的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 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