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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性化制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儒家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基础,从而也形成 了一系列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人性化的法律制度。这些都是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 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特有的悯恤宽仁的“恤刑制度所谓恤刑,就是指不滥用刑罚。恤刑观念最早出现在尚书舜典文献中: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 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 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在恤刑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三纵三 宥制度。三纵是指老耄、幼弱、愚蠢犯罪,因考虑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或免或减其罪。而三宥是指不识、遗忘、过失犯罪,因这类犯罪非故意犯罪, 故减轻其刑。以上制度是基于仁的
2、考虑,法律上对老人、儿童、笃疾、孕妇这 几种人犯罪予以减轻刑罚或免刑。例如,在法制相对完备的唐律中所记载的:年 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疾者,不加拷讯,流罪以下可以赎罪;八十以上、十岁 以下及笃疾者,犯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一般的盗或伤人也可以赎罪; 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于孕妇,北魏世祖时就规定:“妇 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这种制定也为唐以后各代所沿袭。基于儒家孝亲原则而形成的留养制度此制度又称存留养亲,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 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 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属;如果犯罪人应处
3、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 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就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 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更是符合儒家所恪守的有关传宗接代 一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孝道理念的要求。尊重生命一一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平冤昭雪制度在其中,具体由这么几项制度组成。其一就是乞鞫制度。乞鞫是汉代复 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 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 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 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也能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起到监督检查的作
4、用。 此外,封建统治者为恤刑慎罚”施行仁政而采取的另一个重要措施还有复奏、 会审制度。该制度始创于汉代,在汉朝法制中创设有疑狱评议,上报复审制度。 历经以后各朝各代的法制演变,逐步形成了一般对徒以上案件,实行初审后由 上一级审判机关复审和审核的制度。对于死刑,北魏世祖时定制,凡死刑狱成 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端报乃施行。也就 是说,死刑执行前,须奏请皇帝批准,方可行刑。这就是所谓复奏。隋时定为 三复奏。唐代贞观初,太宗李世民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复生,规定决死刑, 在京师五复奏,在诸州三复奏,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一复奏。唐以 后各代均实行了死刑复奏制度。同时:
5、 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为监察下级司法 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对冤假错案能够进行及时纠正的措施还有被 称之为录囚的制度。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 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 明帝时期。而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期,按照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 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 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并且将这一措施扩到皇帝录囚。防范刑讯逼供的鞫狱制度鞫为审问之意,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 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 口供往
6、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 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司法 官对被告宣读判词,这叫读鞫。若被告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这叫乞鞫。独具特色的行政、司法监督、监察制度在传统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有关行政、司法监督、监察机制中有登闻鼓 制度。所谓登闻鼓其实质就是一种古代特有的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 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晋武帝时期始设登闻鼓, 该鼓悬于朝堂外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制度弥补 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 达。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