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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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2021 修正修正)发布部门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沿革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79 号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1.01.15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21.01.15时效性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法规类别:职位职称期货交易机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7 年 5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07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

2、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

3、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第二章任职条件任职条件第六条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

4、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七条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3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5 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

5、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四)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

6、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3 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4 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5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 10 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二条第

7、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3 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4 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5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 10 年以上经验;(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3 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1 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

8、3 年以上经验。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担任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3 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4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经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10 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8 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

9、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 1 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 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10、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

11、行期满未逾 3 年;(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第三章任职备案任职备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由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

12、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书;(二)任职条件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独立董事的任职,还应当提供任职人员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书;(二)任职条件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13、五)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书;(二)任职条件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书;(二)任职条件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五)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

14、围的说明;(六)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第一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七)项备案材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备案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任职人员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任职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核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免职决定文件;(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 10 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 2 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

16、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 2 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应当按规定备案。有以下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作出改任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不需备案:(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

17、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经理层人员改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四)在同一期货公司内,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 12 个月内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新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书;(二)任职条件表;(三)任职人员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章第四章行为规则行为规则第三

18、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19、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每季度报告相关交易情况。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第五章第五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依法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非准入型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水平。第三十八条

20、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任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

2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22、函等监管措施:(一)任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二)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三)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四)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五)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六)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七)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八)违反规定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相关职权;(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

23、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二)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三)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四)1 年内累计 3 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 3 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

24、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 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符合规

25、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完成任职备案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一)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拒不改正;(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

26、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 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 号)、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证监期货字2003110 号)、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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