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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 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XX 公司”)所属企业的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维护集团 XX 公司整体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设立总会计师岗位的试点企业范围集团 XX 公司所属的分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条件成熟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是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中的副职成员之一,享受副职待遇,列入集团XX 公司干部管理处职管理范围。依据XXXX 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实施制度(暂行)(XX 人资20
2、1021 号)对其实施管理。总会计师在集团 XX 公司和所在公司行政第一负责人的双重领导下, 负责所在分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限第三条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四)初次提拔任(聘)用处职干部男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女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五)从事财务、会
3、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 8 年以上,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六)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 3 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 3 年以上;(七)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一)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及集团 XX 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一)按照集团 XX 公司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二)除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 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第六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
5、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第七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二)组织制定本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三)组织实施本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第
6、八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三)组织编制和审核公司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五)制定公司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 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七)及时评估监测公
7、司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八)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集团 XX 公司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第九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第十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二)对
8、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
9、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
10、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第十六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11、或者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团XX 公司报告。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集团XX 公司报告。第十九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
12、有效性;(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公司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依法追究公司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总会
13、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第二十四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集团 XX 公司内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于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企业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及集团 XX 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
14、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第四章 总会计师的选拔、考察及聘任程序第二十七条 选拔总会计师采取下列形式:(一)组织推荐;(二)内部竞聘;(三)公开招聘。第二十八条 组织推荐各分子公司总会计师任(聘)用建议人选由集团 XX 公司党政正职领导提名推荐,集团 XX 公司党政正职领导取得一致意见后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九条 内部竞聘坚持“公开竞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严格考核”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鼓励员工毛遂自荐,不断拓宽公司员工的晋升通道。集团XX 公司党政联席会制定竞聘条件,集团
15、XX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竞聘方案,报集团 XX 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在公司范围内无法满足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集团 XX 公司可对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位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引进成熟型优秀人才。集团 XX 公司党政联席会制定招聘条件,集团 XX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招聘方案,报集团 XX 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后, 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依据XXXX 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实施制度(暂行)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对拟选拔的总会计师进行考察及聘任。第三十二条 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中根据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由集团XX 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集团
16、 XX 公司将拟任职人选推荐给所在公司董事会按相应程序决定和聘任。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师任职单位变动的,其行政工资关系相应转移。第三十四条 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总会计师任期与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任期、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总会计师任期届满后要重新履行任职程序。第三十五条 岗位交流基于更有效地进行集团 XX 公司财务系统的内部交流与学习,在集团 XX 公司内部进行总会计师人员的岗位交流。总会计师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聘期届满,经协商一致, 实行岗位交流。第三十六条 总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一)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二)经集团XX 公司或所在公司年度考
17、核为不称职的;(三)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和经济重大损失的;(四)本人申请获准辞职的。第五章 委派总会计师管理第三十七条 委派总会计师系指集团 XX 公司依法委派(推荐) 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到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工作的人员。第三十八条 委派程序。(一)总会计师建议人选经集团 XX 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 向所任企业董事会推荐,由所任企业按照其章程进行聘任。委派干部任职后,所任企业应将聘任情况以及聘书复印件送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干部任(聘)免审批表”并归档。(二)原为公司处、科职干部被委派,公司保留原职别;委派干部调换回公司后,属于正常的干部轮岗交流、
18、提拔或竞争上岗的,其在所任企业担任相应职级的年限可累计计算;委派到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后被降免职或退回公司的,其职别不予保留。第六章 总会计师的薪酬及业绩考核第三十九条 分子公司总会计师的薪酬待遇及业绩考核按XXXX 有限公司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XX 人资20128 号)文件执行。总会计师的薪酬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享受所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同等待遇。第四十条 对总会计师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重点考核。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第四十一条 年度考核是指对总会计师每一任职年度进行的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考核(以下称业绩考核)、述职报告等考核
19、情况与民主测评结果综合评定。第四十二条 业绩考核总会计师业绩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集团 XX 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对总会计师业绩考核,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六)资金归级情况;(七)其他需考核的事项。第四十三条 总会计
20、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第四十四条 民主测评总会计师民主测评内容为素质和能力,包括 6 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见附件)。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以百分制计分。第四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总会计师选拔任用、奖惩、培训等的重要依据。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 XX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