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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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涿州市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涿州市 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由于静虎出资设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 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 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 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 股东奉献投资效

2、益.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第五条 公司名称:涿州市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072750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10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股东姓名:股东住所:身份证号: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

3、和义务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义务。公司设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第七章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一)货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二)实物作价/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0;(三)知识产权作价/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0;(四)土地使用权作价/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0.以上出资部分一期缴付,于年月 日前一次性缴足。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

4、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第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一)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二)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目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目起三十目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目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五条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股东可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

5、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为他人提供担保;(二)决定自任或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做出的决定,

6、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 公司。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执行董事对所做决定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章程;(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高级 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

8、、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验组织兼职。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9、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第二十六条 监事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执行董事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会计财务报告,并依 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股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 经执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二)弥补公司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三)剩余利润,由股东处置。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

11、司采用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5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负责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12、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

13、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 股东收回.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的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收回。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14、实施破产清算。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15、产。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16、。采 取多种形式,提高职工素质。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 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四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四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条款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未尽事宜,由股东加以补充.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本章程自股东签名,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二一六年 月 日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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