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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煤矿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我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确保所有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有较好的职业健康保护条件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员工身心健康,促进我矿安全健康发展,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全体在岗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第二章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及技术要求劳动防护用品及技术要求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胶靴、防尘口罩等(具体内容见恒源集团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治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具有不同防护能力
2、的保护用品。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煤炭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而配发给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措施。第五条为职工配发的防护用品,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第六条凡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煤矿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并印有“产品合格”字样。第三章第三章管理分工与职责管理分工与职责第七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行按职责分工不同,相互配合的管理方式。第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由办公室、安检科组成。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等工
3、作;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使用情况,保护职工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第四章第四章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第十条按照既要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又要控制节约开支、适当库存的原则,安检科和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根据集团公司规定标准统一采购;属于少量特殊作业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用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批准采购。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矿后,必须由库房、安检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可入库。第十三条工作服每半年发放一次、洗漱、半胶手套等劳保用品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并由办公室上报采购计划,并且负责发放
4、。第十四条防尘口罩、滤棉、矿袜和防砸鞋由安检科负责报采购计划。第十五条其他劳保用品由部门或区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上报采购计划。第五章第五章防尘口罩(防尘滤棉)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防尘口罩(防尘滤棉)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安检科是防尘口罩管理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防尘口罩的采购计划申报和发放。第十七条每月初由安检科和库房协调,明确防尘口罩库存及领用情况。如发现库存不足及时上报采购计划。第十八条安检科监督库房每月 25 日为职工发放防尘滤棉,确保防尘滤棉按时发放;每月发放一次防尘滤棉。要求所有领用单位及时到库房领取,否则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各区队、班组或科室若出现人员变动,必须及时与安检科
5、联系,确定本单位领用防尘口罩人数。若不及时与安检科联系,导致防尘口罩用品发放不及时,造成任何后果,一切有本区队、班组或科室负责人承担。第二十条要严格按规定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确保防尘口罩佩戴到位,切实发挥对职工健康保护作用。第二十一条安检科对防尘口罩佩戴情况的检查,必须纳入安全检查范围,对于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岗位人员进行如下处罚;人员在入井之前必须接受检身员对防尘口罩佩戴的检查,若发现12 次入井前未佩戴防尘口罩,给予通报批评;若发现34 次入井前未佩戴防尘口罩,给予50 元/次罚款处理。入井以后,安检员发现在作业现场 12 次不使用防尘口罩,罚款 50 元/次;在作业现场 34 次不使用防
6、尘口罩,罚款 100 元/次。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违反上条规定,罚款加倍处罚。洗煤车间各皮带转载点及煤尘浓度较大的岗位人员,必须使用防尘口罩,否则按照井下处罚办法。若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的,交矿委会处理。第六章第六章防砸鞋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防砸鞋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根据我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其它规章制度,要求井下综采队所有员工、综掘队支护工及检修工、机运队检修工和机修车间机修工,必须穿配防砸鞋。第二十三条防砸鞋采购计划由安检科上报申请,每年发放一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以旧换新。第二十四条防砸鞋按要求配发以后,安检科进行监督检查
7、,要求配发的人员入井时,必须穿防砸鞋;若发现不穿防砸鞋罚款 100 元/次。第二十五条安检科配发防砸鞋以后,由于区队人员不按要求穿戴,造成事故,治疗的部分医疗费用及人员误工费由区队负责。第七章第七章安全帽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帽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入井前,安全帽佩戴情况由安检科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要求所有人员入井时,必须按要求戴安全帽系帽带,否则不允许入井。第二十八条井下不系帽带处罚 50 元/次。第二十九条井下工人在岗位不系帽带,安检员视而不见,处罚安检员50 元/次。第八章第八章新工人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新工人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生产区队及车间新进员工,必须按照规定时间
8、向员工发放相应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三十一条劳保用品发放的种类和数量,要求按照 恒源集团煤矿企业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新员工劳保用品初次发放时间和发放周期规定:洗漱用品发放时间为正式录用上班时间至劳保统一发放时间满2 月后方可发放;否则直到下季度统一发放;其余劳保用品发放时间为正式录用后按要求发放,发放周期依照恒源集团煤矿企业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入职满半年发放 1 套工作服,未满半年而离职按照工作服原价扣除费用,入职满一年按 1 套/半年标准发放。第三十四条新员工到达岗后,必须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安检科依照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新入职员工上班时间不满半年而
9、离职时,除洗漱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必须扣除费用。第九章第九章劳保用品损坏及时更换补齐管理制度劳保用品损坏及时更换补齐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首次劳保用品发放后,如果在发放周期以内出现丢失和损坏现象,必须及时自行补齐。既可向矿方按采购价格购买,也可以自行向外购买,但向外购买的劳保用品质量必须符合要求,经矿方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准上岗。第十章第十章劳保用品发放审批和损坏更换审批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审批和损坏更换审批制度第三十七条入矿新工人劳保防护用品发放由安检科负责审批发放。第三十八条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由安检科负责培训学习。第三十九条在劳保用品发放周期内损坏,需要更换时,必须由安检科审批。附:附: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