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单位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与外委工程及外雇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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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委单位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与外委工程及外雇工管理规定外委单位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等施工项目。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第三章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

2、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第七条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第八条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第九条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第 1 页 共 10 页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

3、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第十二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后监督实施。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

4、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第四章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 10 页 共 10 页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第十九条施工人员进入厂

5、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 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

6、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承包方承担。第三十一条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第三十二条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

7、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第三十三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 5000 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 元。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 100500 元。第三十五条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 1000 元。第三十六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 200500 元。第三十七条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 500 元。第三十九条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事故的

8、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第四十一条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外委工程及外雇工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外委工程管理规则。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外委工程管理。2 引用文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8 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制7 号3 外委工程的管理3.1 招用外委队伍

9、时,必须由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其安全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否则不得开工。3.2 外委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合格,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3.3 承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3.4 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3.5 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应 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督促和监督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3.7 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有权按规定

10、进行处罚。对管理混乱、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4 甲(发包方)、乙(承包方)方承担的安全责任4.1 桦南风电公司的安全责任4.1.1 对承包方以下资质进行,确保其符合要求:-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 3 年来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 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4.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11、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4.1.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4.2 乙方(承包方)的安全责任4.2.1 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风场负责人。4.2.2 在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门批准后贯彻实施。4.2.3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

12、工机械、安全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4.2.4 承包单位应人员学习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4.2.5 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负责。4.2.6 承包单位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否则,发包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格。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桦南风电公司负安全责任:-未经安全资质、未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经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随意批准施工;-对承包

13、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事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不细,存在漏洞,现场安全措施属于甲方负责布置的不当;-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承包方)负安全责任:-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随意更换、冒名顶替经发包方资质过的施工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或损害安全防护设施。5 施工过程的监护5.1 施工单位在生产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风场指派

14、的工作监护人负责填写,危险点分析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及其对安全产生的影响。5.2 风场要及时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选派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队伍人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施工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等。5.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带 领,工作监护人要向施工单位详细交代本项工作所做的安全措施、工作范围、工作中哪些设备禁止靠近、易发生哪些危险、出现异常时怎样处理等安全工作注意事项。5.4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

15、网、防护遮栏、安全带(防坠器)、警示牌等,上述物品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发包方协助解决,不得降低防护标准。5.5 在工作进行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否则不许进行工作。总部领导和风场负责人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记录在案,对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6 施工人员(外雇工)违章,监护人员负同等责任。6 外雇工安全管理6.1 生产部在 外雇工时,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由安监部和风场及相应班组 对外雇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否则

16、禁止录用。6.2 外雇工在风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风场、班组负责人领导。6.3 分配到各班组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参加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6.4 外雇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雇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6.5 外雇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雇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雇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允许其工作。6.6 对外雇工应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外雇工在生产、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6.7 外雇工在从事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处理、统计、上报。6.8 对外雇工安全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7 附则7.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7.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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