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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 2013】433 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以 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 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 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第三条
2、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 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 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 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 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 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 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 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 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 的电力用
3、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 发电就近消纳。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 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 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 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 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 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 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 指导规模
4、, 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 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 出调整申请。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 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第三章 项目备案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 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 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 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 尽可能简化程序, 免除发电业务许可、 规划选址、 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
5、会风险评估等支持 性文件。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 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 管部门自行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 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 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 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
6、等相结 合的分布式先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率 系, 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第四章 建设条件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 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 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住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 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 能源服务协议。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 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 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 应资质。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 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
7、机构的检测认证, 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 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 30 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 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 收等服务。第二十一条 以 35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 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 据其接入方 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 理,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二条
8、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 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 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 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 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 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 光伏发电 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 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 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 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
9、电网 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 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 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 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 向项目单 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 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或光伏发电项目,由 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 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 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
10、区内其 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 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 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 7 月、次年 1 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 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 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 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 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第八章 违规责任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关键字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