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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参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1 综合说明1.1 项目简况1.1.11.1.1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1.1.2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简
2、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项目进展情况。1.1.31.1.3 自然简况自然简况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1.2 编制依据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1.3 设计水平年根据本标准第 4.1.3 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4.1.3 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根据主体工程完工
3、时间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等综合确定。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 4.4.1 条的规定。4.4.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1.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1.5.11.5.1 执行标准等级执行标准等级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1.5.21.5.2 防治目标防治目标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
4、标准指标计算表)。3.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1 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2 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3 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4 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 的规定。1.6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1.6.11.6.1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1.6.21.6.2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简述从水土保
5、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1.7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1.8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
6、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1.9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1.10 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1.11 结论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
7、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表 1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项目名称涉及省(市、区)项目规模动工时间工程占地(hm2)土石方量(万 m3)重点防治区名称地貌类型土壤侵蚀类型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土壤流失预测总量(t)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防治指标防治措施及工程量投资(万元)水土流失治理度(%)渣土挡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工程措施监测费(万元)植物措施独立费用(万元)补偿费(万元)涉及地市或个数总投资(万元)完工时间永久占地(hm2)挖方填方水土保持区划土壤侵蚀强度容许土壤流失量 t/(km2-a)新增土壤流失量(t)土壤流失控制比表土保护率()林草覆盖率(%)临时措施流域管理机构涉及县或个
8、数土建投资(万元)设计水平年临时占地(hm2)借方余(弃)方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监理费(万元)分省措施费(万元)方案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分省补偿费(万元)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注:1 动工时间为施工准备期开始时间。2 水土保持区划应填写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一级区。3 防治指标应填写设计水平年时的综合指标值。4 防治措施及工程量指建设期各类防治措施的数量,如工程措施中填写拦挡的措施量、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植物措施中填写林草措施面积;临时措施中填写临时拦挡措施量、排水措施长度、临时苫盖面积。5 水土保持
9、投资均指建设期的投资2 项目概况2.1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2 款和第 9 款的规定编制,符合本标准第 4.2.4 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第 4.2.1 条第 2 款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建设基本内容,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等。存在依托关系的项目,应调查依托工程相关情况。2)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第 4.2.1 条第 9 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及处置方案,包括来源、数量、类别和处置方式。第 4.2.4 条有关规定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置图和工程平面布
10、置图,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2.2 施工组织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3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 条的有关规定。第 4.2.1 条第 3 款施工组织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置、数量、占地面积等;2)施工道路布设位置、长度、宽度、占地面积等;3)施工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以及施工用电电源、供电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4)取土(石、砂)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取土(石、砂)量、占地面积等;5)弃土(石、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容量、弃土(石、渣)量、占地面积、汇水面积,以及下游重要设施、居民点等;6)与水土保
11、持相关的场地平整、基础开挖、路基修筑、管沟挖填等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法与工艺。第 4.2.4 条有关规定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置图和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2.3 工程占地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4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 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第 4.2.1 条第 4 款工程占地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及类型,并应进行现场复核。第 4.2.4 条有关规定工程占地应按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2、 GB/T21010 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2.4 土石方平衡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5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 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第 4.2.1 条第 5 款土石方平衡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并复核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和调运情况。第 4.2.4 条有关规定应列岀出土石方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出平衡表。2.5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
13、(迁)建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6 款的规定编制。第 4.2.1 条第 6 款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安置的规模、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2.6 施工进度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8 款的规定编制。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第 4.2.1 条第 8 款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分区或分段工程进度安排。2.7 自然概况应符合本标准第 4.2.5 条第 1 款和第 4.2.8 条的规定。第 4.2.5 条第 1 款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及植
14、被,并符合下列规定:1)地形地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2)地质调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水埋深,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情况;3)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 10C 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及最大冻土深度等;4)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域,河流和湖泊的名称及等级、水功能区划、潮汐情况等,涉及河(沟)道的弃渣场应调查相应河(沟)道的水位、流量及防洪规划等相关情况;5)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
15、土壤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6)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以及林草覆盖率等。第 4.2.8 条有关规定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自然概况应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元表述,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应以县(市、区)或市(地、州)为单元表述;2)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3.1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标准第 3.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1 主体工程选址(线)应避让下列
16、区域:1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2 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3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3.2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3.2.13.2.1 建设方案评价建设方案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3.2.2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涉及本标准第 4.2.5 条第 3 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
17、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2 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 20m,挖深大于 30m 的,应进行桥隧替代方案论证;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2 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3 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4 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优化方案,减
18、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等项目填高大于8m 宜采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采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宜优先采取阶梯式布置。2)截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3)宜布设雨洪集蓄、沉沙设施。4)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 1 个2 个百分点。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第 4.2.5 条第 3 款水土保持敏感区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
19、,涉及的应说明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3.2.23.2.2 工程占地评价工程占地评价根据本标准第4.3.5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3.2.33.2.3 土石方平衡评价土石方平衡评价根据本标准第4.3.6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2 土
20、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3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4 应符合本标准第 3.2.7 条中第 5 款和第 7 款的规定。第 3.2.7 条第 5 款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第 3.2.7 条第 7 款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3.2.43.2.4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根据本标准第4.3.7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
21、评价结论。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的规定。3.2.3 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3.2.4 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2 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3 应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3.2.53.2.5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根据本标准第4.3.8
22、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4.3.8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3.2.5 条和第3.2.6 条的规定。3.2.5 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3.2.6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2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3 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4 应综合考虑
23、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利用。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3.2.63.2.6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3.2.7 条和第 4.3.9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7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田区。2 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间和范围。3 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居民点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
24、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4 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5 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6 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7 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2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3.2.73.2.7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
25、能工程的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4.3.10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4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3.3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根据本标准 4.3.11 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将主
26、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进行。第 4.3.12 条相关要求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4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4.1 水土流失现状应符合本标准第 4.2.5 条第 2 款的规定。第 4.2.5 条第 2 款水土流失现状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类型、强度,土壤侵蚀模数和容许土壤流失量。4.2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根据
27、项目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明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量。4.3 土壤流失量预测4.3.14.3.1 预测单元预测单元本标准第 4.5.4 条和 4.5.7 条的规定进行确定。4.5.4 预测单元确定应按地形地貌、扰动方式、扰动后地表的物质组成、气象特征等相近的原则划分。4.5.7 预测单元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工程平面布置结合地形图确定;2 自然恢复期预测面积应扣除建筑物占地、地面硬化和水面面积。4.3.24.3.2 预测时段预测时段根据本标准第 4.5.6 条的规定进行确定。4.5.6 预
28、测时段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测时段应分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自然恢复期。2 各预测单元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应根据施工进度分别确定;施工期为实际扰动地表时间;自然恢复期为施工扰动结束后,不釆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土壤侵蚀强度自然恢复到扰动前土壤侵蚀强度所需要的时间,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湿润区取 2 年,半湿润区取 3 年,干旱半干旱区取 5 年。3 施工期预测时间应按连续 12 个月为一年计;不足 12 个月,但达到一个雨(风)季长度的,按一年计;不足一个雨(风)季长度的,按占雨(风)季长度的比例计算。4.3.34.3.3 土壤侵蚀模数土壤侵蚀模数根据本标准第 4.5.5 条
29、的规定进行确定。4.5.5 土壤侵蚀模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测单元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应根据土壤侵蚀模数等值线图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确定;2 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验观测等方法确定。4.3.44.3.4 预测结果预测结果根据本标准第 4.5.3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标准第 4.5.9条的相关要求。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量进行调查。4.5.3 土壤流失量预测按下式计算。当预测单元土壤侵蚀强度恢复到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以下时,不再计算。W FjiMjiTjij1 i12n式中:W土壤流失量(t);j预测时段,j=1,2,即指施工期(含施工
30、准备期)和自然恢复期两个时段;i预测单元,i=1,2,3,,n-1,n;Fji第 j 预测时段、第 i 预测单元的面积(km2);Mji第 j 预测时段、第 i 预测单元的土壤侵蚀模数t/(km2a);Tji第 j 预测时段、第 i 预测单元的预测时段长(a)。4.5.9 水土流失预测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列表说明各预测单元施工期、自然恢复期的土壤流失总量和新增土壤流失量;2 应根据预测结果综合分析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指导性意见。4.4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根据本标准第 4.5.8 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 4.5.9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水土流
31、失危害进行调查。4.5.8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应包括对当地、周边、下游和对工程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形式、程度和范围,以及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风险等。4.5.9 水土流失预测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列表说明各预测单元施工期、自然恢复期的土壤流失总量和新增土壤流失量;2 应根据预测结果综合分析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指导性意见。4.5 指导性意见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5 水土保持措施5.1 防治区划分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 4.4.2 条的规定进行划分。4.4.2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实地调查(勘测)结果,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内,依据工程布局、
32、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土流失影响等进行分区。2 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区之间应具有显著差异性;2)同一区内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子和防治措施应相近或相似;3)根据项目的繁简程度和项目区自然情况,防治区可划分为一级或多级;4)一级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线型工程应按土壤侵蚀类型、地形地貌、气候类型等因素划分一级区,二级区及其以下分区应结合工程布局、项目组成、占地性质和扰动特点进行逐级分区;5)各级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5.2 措施总体布局根据本标准第 4.6.2 条和第 4.6.3 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 4.6.16 条的相关规定。4
33、.6.2 措施总体布局应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提出总体防治思路,明确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以及临时措施有机结合。4.6.3 措施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和第4.3.11条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借鉴当地同类生产建设项目防治经验,布设防治措施;2 应注重表土资源保护;3 应注重降水的排导、集蓄利用以及排水与下游的衔接,防止对下游造成危害;4 应注重弃土(石、渣)场、取土(石、砂)场的防护;5 应注重地表防护,防止地表裸露,优先布设植物措施,限制硬化面积;6 应注重施工期的临时防护,对临时堆土、裸露地表
34、应及时防护。4.6.16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绘制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2 点型防治区应分区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一个防治区内涉及多个区块的应分区块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于 P10000;3 线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地段,结合典型措施布设绘制典型地段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于 1:2000;4 典型措施布设平面图比例不应小于 P2000;5 应初步确定各项措施的布设位置、类型、结构型式和工程量;6 施工进度安排应说明各项措施对应于主体单项工程的施工时序,分区列出水土保持施工进度安排表。5.3 分区措施布设根据本标准第 4.6.4 条第 4.6.14 条的规定
35、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 4.6.16 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需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措施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列。4.6.4 分区措施布设应结合各区特点和各类水土保持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各区内不同部位布设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措施布设应符合本标准第4.6.5 条第 4.6.14 条的规定。在各类措施布设的基础上应进行典型措施布设,具体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E 的规定。4.6.5 表土保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表开挖或回填施工区域,施工前应釆取表土剥离措施;2 堆存的表土应采取防护措施;3 施工结束后,应将表土回覆到绿化或复耕
36、区域;有剩余表土时,应明确其利用方向;4 临时占地范围内扰动深度小于 20cm 的表土可不剥离,宜采取铺垫等保护措施;5 应初步明确剥离表土的范围、厚度、数量和堆存位置,以及铺垫保护表土的位置和面积。4.6.6 拦渣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弃土(石、渣)场下游或周边应布设拦挡措施;2 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沟道的,应布设拦渣坝或挡渣墙;3 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斜坡面的,应布设挡渣墙;4 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河(沟)道岸边的,应按防洪治导线布设拦渣堤或挡渣墙;5 应初步确定挡渣墙、拦渣坝、拦渣堤等的位置、标准等级、结构、断面型式和长度。4.6.7 边坡防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主
37、体工程设计的稳定边坡,应布设边坡防护措施,主要护坡措施有植物护坡、工程护坡、工程和植物相结合的综合护坡;2 对降水条件许可的低缓边坡,应布设植物护坡措施;3 干旱区不宜布设植物措施或坡脚容易遭受水流冲刷的边坡,应布设工程护坡措施;4 对降水条件许可的高(或陡)边坡,应布设工程和植物相结合的综合护坡措施;5 应初步确定工程护坡、植物护坡、工程和植物综合护坡的位置、结构(植物配置)、断面形式和措施面积。4.6.8 截(排)水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工程建设破坏原地表水系和改变汇流方式的区域,应布设截水沟、排洪渠(沟)、排水沟、边沟、排水管以及与下游的顺接措施,将工程区域和周边的地表径流安全排
38、导至下游自然沟道区域;2 应初步确定截(排)水措施的位置、标准、结构、断面形式和长度。4.6.9 降水蓄渗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干旱缺水和城市地区的项目,应布设蓄水池、渗井、渗沟、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等措施,集蓄建筑物和地表硬化后产生的径流;2 蓄水池容量应根据汇水、用水和排水情况确定;3 应初步确定蓄水池、渗井、渗沟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的位置、面积。4.6.10 土地整治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1 在施工或开釆结束后,应对弃土(石、渣)场、取土(石、砂)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场地、绿化区域及空闲地、矿山采掘迹地等进行土地整治;2 土地整治措施的内
39、容包括场地清理、平整、覆土(含表土回覆)等;3 应初步确定土地整治的范围、面积;4 应明确整治后的土地利用方向,包括植树种草、复耕等。4.6.11 植物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项目占地范围内除建(构)筑物、场地硬化、复耕占地外,适宜植物生长的区域均应布设植物措施;2 植物品种应优先选择乡土树(草)种;3 办公生活区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宜釆用园林式绿化;4 干旱半干旱区,宜配套灌溉措施;5 应初步确定布设乔、灌、草的位置、品种、面积或数量。4.6.12 临时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中应釆取临时防护措施。2 临时堆土(料、渣)应布设拦挡、苫盖措施;施工扰动区域应布设临时排水和沉沙措施;
40、相对固定的裸露场地宜布设临时铺垫或苫盖措施,裸露时间长的宜布设临时植草措施。3 应初步确定临时拦挡、苫盖、排水、沉沙、铺垫、临时植草等措施的位置、形式、数量。4.6.13 防风固沙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易受风沙危害的区域应布设防风固沙措施;2 防风固沙措施主要包括沙障及其配套固沙植物、砾石或碎石压盖等;3 应初步确定沙障和砾石或碎石压盖形式、位置、数量以及配套植物措施的品种、面积或数量。4.6.14 水土保持措施的标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 的规定,涉及弃渣场的应初步确定渣场等级。4.6.16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绘制项目水
41、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2 点型防治区应分区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一个防治区内涉及多个区块的应分区块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于 P10000;3 线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地段,结合典型措施布设绘制典型地段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于 1:2000;4 典型措施布设平面图比例不应小于 P2000;5 应初步确定各项措施的布设位置、类型、结构型式和工程量;6 施工进度安排应说明各项措施对应于主体单项工程的施工时序,分区列出水土保持施工进度安排表。5.4 施工要求按照本标准第 4.6.15 条的规定执行,并符合本标准第 4.6.16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施工
42、要求。4.6.15 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方法应明确实施水土保持各单项措施所采用的方法;2 施工进度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明确与主体单项工程施工相对应的进度安排;2)临时措施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3)施工裸露场地应及时釆取防护措施,减少裸露时间;4)弃土(石、渣)场应按“先拦后弃”原则安排拦挡措施;5)植物措施应根据生物学特性和气候条件合理安排。4.6.16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绘制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2 点型防治区应分区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一个防治区内涉及多个区块的应分区块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
43、于 P10000;3 线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地段,结合典型措施布设绘制典型地段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于 1:2000;4 典型措施布设平面图比例不应小于 P2000;5 应初步确定各项措施的布设位置、类型、结构型式和工程量;6 施工进度安排应说明各项措施对应于主体单项工程的施工时序,分区列出水土保持施工进度安排表。6 水土保持监测6.1 范围和时段根据本标准第 4.7.2 条、第 4.7.3 条的规定编制。4.7.2 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7.3 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各类项目均应在施工准备期前进行本底值监测。6.2 内容和方法根据本标准第 4
44、.7.4 条第 4.7.6 条的规定编制。4.7.4 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等。4.7.5 水土保持监测应釆取调查监测与定位观测相结合的方法,大面积、长距离的项目尚应增加遥感监测。4.7.6 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调查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工程进度确定监测频次;取土(石、砂)量、弃土(石、渣)面积、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扰动地表面积等至少每月调查记录 1 次;施工进度、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长情况至少每季度调查记录 1 次;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 1 周内完成监测。2 定位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方
45、法采用连续观测或定期观测,排水含沙量监测应在雨季降雨时连续进行。3 风蚀量监测,应在风季连续进行。6.3 点位布设根据本标准第 4.7.7 条的规定编制。4.7.7 监测点位布设应遵循代表性、方便性、少受干扰的原则。每个监测区至少布设1 个监测点,长度超过 100km 的监测区每 100km 宜增加 2 个监测点。6.4 实施条件和成果根据本标准第 4.7.8 条、第 4.7.9 条的规定编制。4.7.8 应根据监测内容、方法提出需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设施和设备。4.7.9 监测成果应包括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图件和影像资料。7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7.1 投资估算7.1.17.1.
46、1 编制原则及依据编制原则及依据编制原则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应与主体工程一致。2 主体工程估算定额中未明确的,应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3 编制依据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定额和估算相关规定、主体工程投资定额估算和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投资定额和估算的相关规定。7.1.27.1.2 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1 应按相关规定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区措施投资表(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分年度投资估算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单价汇总表
47、、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2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总表应按分区措施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3 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4 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人工费、土建设施费、监测设备使用费和消耗性材料费,参考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列。报告书后应附工程单价分析表。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7.2 效益分析效益分析主要指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影响的控制程度,水土资源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应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可
48、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挡护量、表土剥离及保护量。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8 水土保持管理8.1 组织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等。8.2 后续设计明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8.3 水土保持监测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8.4 水土保持监理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的要求。8.5 水土保持施工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8.6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及相关要求,提出工程验收后水土保持管理要求。附表:1 防治责任范围表(涉及县级行政区较多时);2 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分区段标准较多时);3 单价分析表。附件:应包括项目立项的有关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包含行政区划、主要城镇和交通路线;2 项目区水系图,应包含主要河流、排灌干渠、水库、湖泊等;3 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4 项目总体布置图,应反映项目组成的各项内容,公路、铁路项目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5 分区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含监测点位);6 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图。说明:1 在报告书封面后应附责任页。责任页内应注明批准、核定、审查人员职务及编制人员分工。2 附图可单独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