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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SP/GK4.6-2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C/3CSP 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版本状况表C版本号3修改号编写审核批准批准日期受控编号:2009 年 2 月 10 日发布 2009 年 2 月 10 日实施CSP/GK4.6-2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C/3CSP 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1 目的范围文件获得:1.1 依据认证规范和 CSP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要求,说明 CSP 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并要求CSP 相关获证组织依据执行。1.2 范围适用对 CSP 获证组织认证的暂停、恢复、注销、撤销。1.3 文件的获得本文件可在 网站中下
2、载,或向CSP 认证管理部索取,联系电话:010-51651890 转 812、815、821,传真:010-88825997。2 暂停认证2.1 暂停认证的条件获证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有证据证明时,将被CSP 暂停认证:2.1.1 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尚未产生严重后果且CSP 能够承担其可能导致的认证风险的;2.1.2 违反相关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未能及时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但已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2.1.3 获证后12个月内,连续2次不承诺或以不作为的事实表明不接受CSP安排的监督的;2.1.4 获证后监督结果不符合相关认证要求,但具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条件且
3、已采取相应措施的;2.1.5 拒不按照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2.1.6 获证产品和/或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原证书有效性不足以证实时;2.1.7 持证人申请暂停的;2.1.8 监督检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抽到样品或工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的;2.1.9 获证工厂地址发生变更,与证书不一致,原地址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时;1CSP/GK4.6-2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C/32.1.10 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况。2.2 CSP根据上述条件做出暂停认证决定后,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认证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并公告;向有关管理机构通报暂停认证信息。2.3 暂停认证期间,CSP 要求获证组织应:a)
4、停止使用认证证书,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合同进行误导性的宣传或声明;b)向现有的或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明示认证证书被暂停的状态;c)不得在暂停认证的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封存认证标志;d)对存在潜在缺陷的认证产品采取纠正措施,适当时召回处理;e)在暂停期限内向 CSP 提交整改报告;f)被要求时,将认证证书交回CSP;g)保存上述记录,以便 CSP 跟踪检查;h)其他要求。2.4 获证组织的同一证书,经 CSP 认证决定,在每个监督周期内,原则上只批准 1 次暂停,期限通常为 3 个月;确有特殊情况(如生产厂搬迁、境外生产厂整改等)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 12 个月。证书在被暂停期间为无效状态。3
5、对暂停认证的恢复3.1 恢复认证的条件获证组织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CSP 提供相关证据,相关纠正和纠正与预防措施须经CSP 评价与验证符合要求,方可恢复认证。3.2 恢复认证的程序在暂停期限内,获证组织完成整改,向 CSP 相关部门提交整改证实材料。CSP 审查整改材料后,需要时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资料、检测评价、现场验证),并收取发生的相关费用。CSP 认证管理部根据认证决定结果,通知持证人、恢复证书并及发布信息通告。被恢复的证书为有效状态。4 注销认证4.1 获证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有证据证明时,将被注销认证:4.1.1 认证适用的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能和
6、/或不同意满足变更要求的;4.1.2 获证产品已不再生产的;2CSP/GK4.6-2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C/34.1.3 持证人明示不再保持认证(或书面申请注销认证证书)的;4.1.4 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况。4.2 CSP做出批准注销的认证决定时,要求收回认证证书;持证人注销认证后,应立即将证书交回 CSP 认证管理部,停止使用被注销的证书及相关标志,并告知相关方注销认证状态;否则,可能导致被 CSP 撤销认证。4.3 CSP做出批准注销的认证决定后,向持证人发注销认证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方(含 CCC标志管理机构)。4.4 CSP 一般不恢复注销的认证。5 撤销认证5.1 撤销认证的条件获
7、证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有证据证明时,将被撤销认证:5.1.1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已明文规定,必须撤销的;5.1.2 监督结果证明认证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5.1.3 认证产品因不符合认证要求导致产品质量事故,被投诉和/或被依法调查,且已经有明确结论的;5.1.4 持证人/生产厂在认证暂停期限内,获证组织未采取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无效的;5.1.5 因 2.1.4 情况导致暂停,逾期仍不缴纳认证费用的;5.1.6 获证组织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造成严重后果,且 CSP 不能承受将导致的认证风险的;5.1.7 伪造、变造认证证书和标志已被证实的;5.1.8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8、真相,骗取认证证书的;5.1.9 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且被判定不合格的;5.1.10 拒绝接受国家或 CSP 监督的;5.1.11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5.2 CSP 做出撤销认证决定后,向持证人发撤销认证通知书,并向社会通告撤销信息。5.3 撤销认证后,持证人必须停止使用撤销的认证证书及相关标志,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持证人必须将认证证书交回 CSP,无法交回的,必须在合法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将公告行为通知 CSP;被撤销认证的组织应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责任。5.4 对于已被撤销认证的组织,CSP 在撤销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受理其相应产品的认证申请。3CSP/GK4.6-2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C/35.5 CSP 一般不恢复撤销的认证。6 申诉、投诉和争议持证人/供方对 CSP 相关决定有异议或不满的,可依据申诉、投诉与争议相关规定向CSP 提出申诉、投诉和争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