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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范围外来承包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为了明确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保障业主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保障业主和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来承包商(人员)是指参加公司所属单位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检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承包商(包括工业、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厂区绿化项目)。本规定规范了业主对外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确认,安全审查内容及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安全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承包商。是对新、改、扩建项目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2 职责2.1 工程管理部
2、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2.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承包方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3 管理内容3.1 安全资质确认3.1.1 业主对承包商的资质必须要进行确认,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和经营范围确认后,再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外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认证, 并签署审查意见。3.1.2 承包商与业主在签订经济合同前,必须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主要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相关资料。3.1.3 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监督网络是否健全,安全设施与安全措施是否齐
3、全可靠。3.1.4 危险性大的设备是否经主管部门检验,并在使用期限内,施工机具、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否达到安全施工要求。3.2 项目合同及安全协议签定3.2.1 业主对承包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同时附有业主与承包商签署的安全合同。3.2.2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还要补办项目安全合同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安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者禁止作业。3.3 安全教育3.3.1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经济合同和安全合同生效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承包商
4、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建档登记,经考核后办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卡片,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盖章后方可作业。未经教育不得进入生产区域与装置内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3.3.2 承包商人员在现场作业必须随身携带张贴本人免冠照片的安全教育卡片备查, 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业主有权停止其工作 ,对严重违章指挥者和操作者,由业主承包商交纳的安全抵押金中给予扣罚。3.4 业主与承包商的安全责任3.4.1 承包商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双方必须做到:3.4.1.1 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3.4.1.2 明确双
5、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视项目业主可以派出安全总监、安全监督人员或派出专人监督协调,承包商必须执行业主的安全指令。3.4.1.3 业主向承包商介绍本单位厂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条件。3.4.1.4 业主有关人员陪同承包商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3.4.2 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3.4.2.1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业主规定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水、用汽、有限空间、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业主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3.4.2.2 施工和检修机具、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3.4.2
6、.3 现场施工人员不得将火种携带厂内,按国家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3.4.2.4 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业主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业主安全生产的作业,业主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3.4.2.5 施工作业中,承包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业主安全部门报告,并接受安全教育。3.4.2.6 施工中要做到机具、材料堆放整齐,施工余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到指定地点,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净场地清,杜绝污染事故发生。3.4.2.7 施工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必须向业主安全部门和消防支队申请批准。3.4.2.8 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自觉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
7、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隐患整改要有计划,按期消除作业线长的不安全因素。3.5 业主的权利3.5.1 凡未签订安全合同的工程项目,业主安全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合同主管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要拒绝付款。3.5.2 对承包商在装置内的作业,业主管理部门要随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其履行安全责任,对违章作业按规定给予处罚,罚款由业主直接通知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罚上缴财务部门。3.5.3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其所保工程转包第三方。3.5.4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必须根据项目按施工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方案,审查批准后
8、方可施工。3.5.5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安全协议时,要向业主质量安全环保处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其作用是一旦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引起业主损失,承包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单项工程风险抵押金不能低于 5000 元。承包商在施工期内无违章、无事故、无损坏业主设备设施,实现安全生产,由业主在工程结束后,将风险抵押金全额退还承包商;承包商在施工期内发生各类事故,或损坏业主设备,造成停产,质量安全环保处及有关部门有权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扣罚抵押金或者通知工程管理部门,从工程费用的支付中直接扣除,但最大扣除额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用概算的 20%。造成重大事故损失另案处理3.5.6 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死亡或重伤 3 人以上的事故,承包商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业主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由业主报中油股份公司备案。4 相关文件和记录4.1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 记录安全教育卡片5 更改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