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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河北省 2021-2023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文章属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25【字 号】冀农财发202115 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 2021-2023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冀农财发202115 号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农业村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为规范做好我省 2021-2023 年农机购
2、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 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2021 年 5 月 25 日河北省河北省 2021-2023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3、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94 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二、补贴机具种类及资质(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 14 大类 42 个小类 156 个品目做为我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
4、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按年度将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适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提出增补建议。(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
5、农业机械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其中:非牌证管理机具还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印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我省补贴范围。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高
6、端智能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县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
7、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 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 30%提高到 35%。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
8、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为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 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2021 年起,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 2023 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 15%及以下。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
9、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 60 万元。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 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人员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大
10、缺口时,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四、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县(市、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市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地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地区的补贴资金调
11、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地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015号)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五、操作流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
12、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二)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
13、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 App 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 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
14、,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工作动态栏目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各县(市、区)要在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鼓励在乡村同时公开公示信息。(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
15、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
16、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深入查找政策实施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各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把关、补贴政策实施调研督导、违规查处等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资金监管责任,配合做好违规查处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机鉴定工
17、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组织所属农机鉴定机构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操作流程,依规受理补贴申请,规范组织补贴机具核验,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努力提升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提高补贴申请受理
18、、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效率,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补贴申请、资金兑付工作。要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各市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县(市、区)稳步推进手机 APP、补贴机具二维码和物联网监控设备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
19、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三合一”试点,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对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公开,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要有效畅通,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告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要建
20、立信息公开审核机制,保护购机者隐私信息。(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市县要全面贯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5 号)要求,全面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强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全面开展
21、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形成管理闭环。开展绩效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持续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各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县(市、区)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定州、辛集市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每年 12 月 10 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附件 1 河北省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4 大类 42 个小类 156 个品目)1.耕整地机械1.1 耕地机械1
22、.1.1 铧式犁1.1.2 圆盘犁1.1.3 旋耕机1.1.4 深松机1.1.5 开沟机1.1.6 耕整机1.1.7 微耕机1.2 整地机械1.2.1 圆盘耙1.2.2 起垄机1.2.3 灭茬机1.2.5 铺膜机1.2.6 联合整地机1.2.7 埋茬起浆机2.种植施肥机械2.1 播种机械2.1.1 条播机2.1.2 穴播机2.1.3 小粒种子播种机2.1.4 根茎作物播种机2.1.5 免耕播种机2.1.6 铺膜播种机2.1.7 水稻直播机2.1.8 精量播种机2.1.9 整地施肥播种机2.2 育苗机械设备2.2.1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2.2.2 营养钵压制机2.2.3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
23、理)2.3 栽植机械2.3.1 水稻插秧机2.3.2 秧苗移栽机2.4 施肥机械2.4.1 施肥机2.4.2 撒肥机2.4.3 追肥机3.田间管理机械3.1 中耕机械3.1.1 中耕机3.1.2 培土机3.1.3 埋藤机3.1.4 田园管理机3.2 植保机械3.2.2 喷杆喷雾机3.2.3 风送喷雾机3.2.4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3.3 修剪机械3.3.1 茶树修剪机3.3.2 果树修剪机3.3.3 枝条切碎机4.收获机械4.1 谷物收获机械4.1.1 割晒机4.1.2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4.1.3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4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2 玉米收获机械4.2.
24、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2.2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4.2.3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4.2.4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4.3 棉麻作物收获机械4.3.1 棉花收获机4.4 果实收获机械4.4.1 果实捡拾机4.4.2 番茄收获机4.4.3 辣椒收获机4.5 蔬菜收获机械4.5.1 果类蔬菜收获机4.6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6.1 采茶机4.7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7.1 油菜籽收获机4.7.2 葵花籽收获机4.8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8.1 薯类收获机4.8.2 甜菜收获机4.8.5 花生收获机4.9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9.1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4.9.2 搂草机4.9.3 打(压)
25、捆机4.9.4 圆草捆包膜机4.9.5 青饲料收获机4.10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10.1 秸秆粉碎还田机4.10.2 高秆作物割晒机5.收获后处理机械5.1 脱粒机械5.1.1 稻麦脱粒机5.1.2 玉米脱粒机5.1.3 花生摘果机5.2 清选机械5.2.1 风筛清选机5.2.2 重力清选机5.2.3 窝眼清选机5.2.4 复式清选机5.3 干燥机械5.3.1 谷物烘干机5.3.2 果蔬烘干机5.3.3 油菜籽烘干机5.4 种子加工机械5.4.1 种子清选机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6.1 碾米机械6.1.1 碾米机6.1.2 组合米机6.2 磨粉(浆)机械6.2.1 磨粉机6.2.2 磨浆机6.
26、3 果蔬加工机械6.3.1 水果分级机6.3.2 水果清洗机6.3.3 水果打蜡机6.3.4 蔬菜清洗机6.4 茶叶加工机械6.4.1 茶叶杀青机6.4.2 茶叶揉捻机6.4.3 茶叶炒(烘)干机6.4.4 茶叶筛选机6.4.5 茶叶理条机6.5 剥壳(去皮)机械6.5.1 玉米剥皮机6.5.2 花生脱壳机6.5.3 干坚果脱壳机7.排灌机械7.2 喷灌机械设备7.2.1 喷灌机7.2.2 微灌设备7.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8.畜牧机械8.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8.1.1 铡草机8.1.2 青贮切碎机8.1.3
27、揉丝机8.1.4 压块机8.1.5 饲料(草)粉碎机8.1.6 饲料混合机8.1.7 颗粒饲料压制机8.1.8 饲料制备(搅拌)机8.2 饲养机械8.2.1 孵化机8.2.2 喂料机8.2.3 送料机8.2.4 清粪机8.2.5 粪污固液分离机8.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8.3.1 挤奶机8.3.3 贮奶(冷藏)罐9.水产机械9.1 水产养殖机械9.1.1 增氧机9.1.3 网箱养殖设备9.2 水产捕捞机械9.2.1 绞纲机9.2.2 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1.1 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 废弃物料烘干机11.1.2 残膜回收机11.1.3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11.
28、1.4 秸秆压块(粒、棒)机11.1.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11.1.6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11.1.7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2.1 挖掘机械12.1.1 挖坑机12.2 平地机械12.2.1 平地机13.设施农业设备13.1 温室大棚设备13.1.1 电动卷帘机13.1.2 热风炉13.2 食用菌生产设备13.2.1 蒸汽灭菌设备13.2.2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14.动力机械14.1 拖拉机14.1.1 轮式拖拉机14.1.2 手扶拖拉机14.1.3 履带式拖拉机15.其他机械15.1 养蜂设备15.1.1 养蜂平台15.2 其他机械15.2.1 驱
29、动耙15.2.2 籽棉清理机15.2.3 水帘降温设备15.2.4 热水加温系统15.2.5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15.2.7 旋耕播种机15.2.8 大米色选机15.2.9 杂粮色选机15.2.11 秸秆膨化机15.2.12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15.2.13 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15.2.14 沼气发电机组15.2.16 有机肥加工设备15.2.17 茶叶输送机15.2.18 茶叶压扁机15.2.19 茶叶色选机15.2.20 根(块)茎作物收获机15.2.21 果园作业平台15.2.22 果园轨道运输机15.2.23 秸秆收集机15.2.24 瓜果取籽机15.2.25 脱蓬(脯)机15.2.26 莲子剥壳去皮机15.2.27 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