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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为深入贯彻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xx函2015xx 号)和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 民发2015xx 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在今年全市社会福利、救助等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自即日起利用一年的时间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工作方案如
2、下:一、目标任务1、全面检查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摸清底数、排查隐患,严禁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建筑,依法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全面掌握辖区民政主办、业务主管和指导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规模、消防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2、动员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积极开展联合监察,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社会福利机构,提请当地政府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分级挂牌督办,彻底整改到位。3、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把好源头关,强化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一)范围此次专项治理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床位数
3、在 10 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福利中心)、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精神病人福利院(康复医院)、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优抚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方案实施。(二)重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特别要做好以下重点部位排查,预防消防安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1、人员宿舍、活动用房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间
4、距、防火防烟分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新建建筑是否依法经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要批准的,是否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证书,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2、是否做好防火、触电、乱拉乱接、电热器具起火、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雷击、燃气泄露等事故防范的应急预案;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查是否符合技术要求。3、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
5、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4、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5、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制冷取暖设备、文体娱乐场所是否安全有效使用;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
6、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8、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9、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
7、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10、是否严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 号),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11、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
8、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12、除社会福利机构外,要重点督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纪念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开展“拉网式”大排查;督促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做好福彩机房设备、销售厅、投注站的消防安全保障,确保安全稳定发行;督促殡仪馆、公墓做好群众烧香、烧纸钱、放鞭炮等火源的安全管控,确保不出消防安全事故;督促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完善管理方式和服务内容,最大限度防止意外发生;督促机关内部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不发生事故。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此次专
9、项治理的时间从即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联合检查、培训演练、集中整治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2015 年 11 月 6 日前)。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省、市民政、公安部门工作部署情况,争取重视支持;要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二)联合检查(2015 年 11 月 30 日前)。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要制定工作计划,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做好自查,自查自改报告和自查表(附件1)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
10、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一收集整理。民政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与公安机关人员混合编组,对社会福利机构逐家进行实地检查,查看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查清机构消防安全基本状况。检查要实行“实名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逐项记录在案(附件 2)。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加强分析研判,专题报告当地政府,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三)培训演练(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各地要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机关派员授课、指导。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发放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人员要再组织集中培训和考核
11、,直到合格为止。要督促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并确定负责疏散每名老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具体人员,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集中整治(2016 年 9 月 20 日前)。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民政部门要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如实填好整改情况表(附件 3)。对于社会福利机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但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民政部门要建立整改工作包干责任制,通过“一对一、点对点”的方式,逐个单位制定整改措施,一家一家整改落实,将社会福利机
12、构安全问题纳入有效管控范围;要与社会福利机构签订整改责任书,每个机构至少要有一名民政干部做整改包干责任人,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要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落实“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及表彰奖励等制度,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力或者管理疏失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工作措施(一)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对于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者未进行消防备案的,民政部门不得给予许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
13、到法定条件的,要报告当地政府,抄告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通知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名单向社会公众、特别向家属公示,做好群众工作和后续安置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社会福利机构,要积极受理,及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或出具合格意见。(二)严格执行“九个严禁”。社会福利机构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
14、火;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三)采取消防安全物防技防措施。对设置消防设施设备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社会福利机构,要争取各级政府通过发放财政补贴帮助解决,同时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助、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积极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火灾防范水平。(四)落实消
15、防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小微机构,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管理办法措施。对于因土地、建筑规划等前期手续不健全,或存在改变建筑原有使用性质作社会福利机构使用,无法申报消防有关手续的,各地要联合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研究解决。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
16、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成立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龚美爱任组长,副局长殷宗仁、邓保平、戴平、周晓平、沈英琼、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熊泽云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把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重要日程,明确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加强相互联系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共同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开展治理。要加强与安监、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查联治、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等机制。(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明
17、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互相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专项治理。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安全生产总要求,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加强主体责任。各地要建立整改工作包干责任制,将民政部门主办和主管的社会福利院(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康复医院)、救助站、殡仪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休所、军供站、救灾物资贮备中心等各类社会福利、公益机构安全问题全部纳入有效管控范围。对于农村敬老院,要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湘政
18、发 201531 号)的有关要求,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对所属敬老院的消防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对业务主管或业务指导的民办养老机构、农村幸福院、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社区小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退役士兵培训学校等机构及其举办主体,要督促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要督促各社会福利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具体承担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要督促各机构结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订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自救逃生演练;开展不间断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对消
19、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争取当地政府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加大对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支持。各地财政资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补贴,要争取重点用于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整改完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各地留成的福彩公益金也应优先安排用于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对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各级民政部门要针对本系统的特点,组织集中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
20、影响力度,通过张贴防火宣传标语、消防宣传挂图,发送消防宣传短信微信,组织消防宣传车、消防志愿者深入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七进”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深入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和宣传提示活动,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六)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将联合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进行专项督导,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社会福利机构,将下达督办通知书(附件 5),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安全。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和专项部署情况,请于 2015 年11 月 10 日前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2015 年 11 月份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 日前,报送当季工作小结。2016 年 9 月10 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