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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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 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 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加快培养和建设 一支富有生机与活力、精通教育和善于管理的高素质学校中 层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部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 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1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2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3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5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正、副

2、职干部的选拔任 用工作。第四条 校党党总支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负责 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采取不定向竞岗方式、参加竞岗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 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 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或述职竞岗)人员名单。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根据人选综合 素质,确定一定比例人选直接进行面试(或述职竞岗)。第二十二条学校党总支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 民主推荐情况和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综合考 虑,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 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 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

3、人员与职位数1.5的比例差额确 定考察对象。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报 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请示,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六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在校党总支讨论推荐后,报秀屿区 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请示,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 任职批复通知前,应当按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规定 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公示日 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 续。第二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 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

4、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二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干部本人谈话, 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二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但须对其进行 德、能、勤、绩、廉综合考察评估,经党总支会议或校务会 议研究决定,拟免职的,须提交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 请示批复。第二十八条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 (党组)任职批复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 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第七章轮岗与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轮岗制度。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

5、领导能力的;因 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在一个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 规定需要轮岗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讨论 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一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 去现职:(一)达到任期制年限规定且不宜交流轮岗的;(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去现职的;(四)辞职或者调出学校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

6、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 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 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 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 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 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 准执行。第三十四条免职、辞职、降职手续经党总支委员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按照规定程序,报 秀屿区教育系统

7、党委(党组)请示批复。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 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三十六条 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 制。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学校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肃 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 免事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 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 分。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 重、师生员

8、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 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党总支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 本要求:(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 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坚持理

9、论联系实际,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 践活动;注重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讲实话、 办实事、求实效。(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奉献为先,任劳任怨。(四)业务水平高,教育教学成绩好,有较强的管理能 力,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 的批评和监督。(五)有全局观念,有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合作,相互 补台。能够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对上对下言行一致,在 教师中有较高威信。(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繁重的工作任务。(七)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学

10、历: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年度考核: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等次,其中有“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优先聘用。(三)年龄一般男48周岁、女45周岁以下(连任中层 干部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和三年 以上部门管理职务工作经历(含工会、共青团、年段长、教 研组组长、教研组副组长、班主任等)。(四)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或 担任相当级别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 在下一级岗位工作(或担任相当级别职务)一年以上;原则 上在年段长、教研组组长、教研组副组长、优秀班主任中推 荐提拔;现有中层(含正副职)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进行适 当轮岗,即中层(

11、含正副职)也可在中层干部中推荐轮岗。(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 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 要求。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 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二)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 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三)入选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养计划),或 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有较大影响。破格提拔

12、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条件要求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试用期未满 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 不得越两级提拔。第三章动议第八条校党总支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 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XX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实施意见的通知(民政办20XX) 121号)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意见。第九条校党总支通过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 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 议。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 用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方式进

13、行。其中,个别 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中层干部任期届满、 集中性调整干部,或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选 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职位出现 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应暂缓提拔任用中层干部。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 应在党总支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或校务成员等范围内 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方 式选拔干部的,工作方案报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审 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四章组织选拔第十一条 通过组织选拔的方式选任干部,一般应当经 过下列程序:(一)民主推荐;(二)确定考察对象;(三)组织考察;(四)学校党

14、总支讨论决定;(五)提交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请示、批复;(六)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 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自推荐之日起,非定 向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定向推荐的结 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发 生变化,原推荐结果不再有效。民主推荐一般按拟任职位进 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拟任职务职级层次进行非定向推荐。 民主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及资 格、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组织填写推荐票。推荐中层正职的,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 校级干部、中层正职干部,可根

15、据实际酌情扩大与会人员范 围。会议推荐时,参会人员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 确定,可适当调整。(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推荐 自己认为该职位最合适的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推荐正职干部的,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学校校 级干部、中层正职干部;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参照推荐正职干 部人员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三)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学校党总支汇报推荐情况。(五)上报请示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六)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组织考察组进行考 察。(七)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任免情

16、况批复。(A)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 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 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 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第十四条综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如推荐 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一般按人选与拟任 职位3比例掌握)组织进行第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确定, 可适当调整。第十五条考察对象由学校党总支集体研究确定。确定 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 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 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

17、地以推荐票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 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 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本条第四项所涉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 须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第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 (党组)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具体考察程序和要求,按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有关 干部提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党总

18、支在讨论决 定前,必须报经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同意;对拟越 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秀屿区教育系 统党委(党组)备案。第五章竞争上岗第十八条竞争上岗面向校内,采取定向竞岗或不定向 竞岗的方式进行。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五)上报请示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六)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七)秀屿区教育系统党委(党组)任免情况批复。(八)履行任职手续。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

19、可先进行干部任期考核 (含民主测评),根据任期考核情况,结合一贯表现和人岗 相适情况,经校党总支委员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报秀屿区 教育系统党委(党组)批复,决定续聘干部和岗位,再对空 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也可对所有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 将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实行定向 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应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 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 于2:lo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应取消或按比例核 减竞岗职位。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在参与竞争者中推荐合适人选。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第二十一条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 试方式进行。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能力素质测试、 测评也可采取述职竞岗的方式进行。采取面试、述职竞岗方 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的,一般应组建由学校领导、中 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 人),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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