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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 大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大队法制机构对决定 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核实。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 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 大队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 员总数的5%,大力推动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行政执法科作为大队
2、法制机构,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工作。第五条本大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拟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的;(A)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九)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十)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 的;(十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3、 处罚的其他情形;(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的。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 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是指对法律、法规、规 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 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 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经营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 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大队办案机构应当 将以下资料报送大队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说明;(三)相关证据资料;(四)其他
4、需要提交的材料。大队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办案机 构在指定时间提交。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大队法制机构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 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 是否适当;(五)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
5、要移送司法机关;(A)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九条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方式,推行通过互联 网在线审核方式。审核中,大队法制机构有权调阅行政执法 活动相关材料,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对 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必要时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条 大队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 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文书齐备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 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适用依据不准确、规范
6、法 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补正意见书,将案 卷退回办案机构,并说明理由;(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出具不同意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 意见。第十一条 大队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最长可以延长10个工 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检测、检验、鉴定、提请解释 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对大队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
7、议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 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提请大队法制机构复核; 对审核复核意见或建议仍有异议的,提请大队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大队法制机构审核 后,提交大队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文书,并按规定 送达当事人。第十四条办案机构或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 行法制审核,办案机构负责人、大队负责人审批未经法制审 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致使案件处理 错误的,由审批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及办案人共同承担行政 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 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