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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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按照决策科 学、权力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 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 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长宁区政府投资 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

2、的政府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包括BOT等)获得以及利用国债资金;(四)土地出让收入;(五)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资金;(六)社会捐赠等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廉租房等住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 公益性项目;(三)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四)社区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情况外,应作为政府信息予以公开,重点是重 大建设项目的

3、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听证会、征询会、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体现规范和效率。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制度实施,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操作;应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 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 综合管理工作。(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4、四)区建交委、国资委、规划局、房地局、环保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 监督。(五)区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六)区监察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与相关责任人的监 督工作。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接 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每个方面包含若干步骤。 在项目审批中,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家、本市关于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

5、实施依法审批。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A类政府投资项目指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 3,000万元),或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L000万元)的项目,党政机关办 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B类政府投资项目指总投资$000万元以下,500万元 以上(含500万元),或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的项目;C类政府投资项目指总投资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 元),或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D类政 府投资项目指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第十三

6、条由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工作。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应当根据全 区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和本部门职责,对拟在近三年至五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进行项目储备,并在每年6月份前对拟在三年内实施的项目进行滚动更新c政府 投资储备项目包括由市立项但需区财力安排的项目。第十四条A类项目或项目选址、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项目必要性存在重大异议或由市 立项但涉及区安排财力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在项目进入决策程序前,应由职 能部门编制前期预选方案,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建交委、规划局、房地局、财政局、 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决策。第十五条列入职能部门前期会审范围的政

7、府投资项目,可根据需要(具体项目由区发改委提 出,报请分管区长批准)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对会审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听取 专家论证意见,供区长办公会议决策参考。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按跨年度原则进行预安排,需排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和下一年度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列入预安排范围。预安排的政府投 资项目原则上在储备项目中选择,通过会审后形成年度预安排。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层分类决策。c类以下(含C类)的具体项目由政府部门(包 括街道、镇)集体决策。列入年度预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以及B类以上(含B类)项目需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政府投资500万以上 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

8、排需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区发改委根据决策结 果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决策结果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 支出预算。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管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等单项工程咨询费用在50万元以上 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服务采购及服务招标。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政 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概算要聘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条项目审批前,审批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等内容要 进行多方案比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在审批前应先由区府办(机关事 务管理所)负责审核建设规模。第二十一条投

9、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前应组织具备相应工程咨 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时需征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B类以上(含B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其他项目鼓励实行代 建制。第二十三条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立项单位邀区发改委、建交委、财政 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代建单位,报区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立项单位(甲方),代建单位(乙方),区发改委、 建交委、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并同时签订项目责 任书,确认项目的建设规模、总投资控制、建设质量要求,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依照项目可

10、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进行初步 设计及项目概算编制。建设单位要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概算,并报区发改委 审批。第二十六条项目概算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存在明显变更的(差额超 过10%),建设单位需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报批。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建交委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分工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 审批。第二十八条建立工程联系变更单审核认定制度。对不突破投资概算的工程联系变更单,应由申 请单位提出,请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投资主体)审核认定后,方可进 行变更。对突破投资概算的工程联系变更单,单项变更超过单项概算5%或变更金 额在5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超过项目概算10%或变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区发改委批准调整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九条区规划局应在区发改委应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 所项目的施工图进行复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财务监 理单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负责确定,其中单项工程咨询费用在50万元以上 的,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理单位对区财政局和发改委负点击加载更多剩余4页未读加载失败,请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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