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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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标: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初学者初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预防 经济活动中发生各类纠纷及解决纠纷基本方式,为经济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学习 其他课程奠定扎实的基础。在教学过程中应紧紧围绕我国经济立法的最新发展, 并注意把握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动态,力求课堂教学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使学生 真正能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课程概述:本课程是经管类专业必修的一门重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课程。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如经济法的含义及其 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相关的其他法律知识如物权与债权,代理与诉讼 时效等。(2)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个人独资企业法、

2、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 业破产法等;(3)合同和担保法律制度,如合同法、担保法;(4)支付和结算法 律制度,如非票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等;(5)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如反 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慈善法等;(6)物权法和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如物权法、专利法与商标法等;(7)经济纠纷的解决制度,如经济 纠纷的仲裁解决、民事诉讼等。课程性质:经济法是经管类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加强调了我们的市场经 济不管是管理者的行为,还市场主体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更加突出了经济法 课程教与学的重要性。适用专业与年

3、级:经济法课程一般在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第3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设立程序及其法律责任;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的规则;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的规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规定。能力目标:能够运用相关知识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问题。基本内容:3.1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1.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 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3 . 1. 2个人独资企

4、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4)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1. 3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3.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3. 2.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4. 2.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 3.3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3. 3.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3. 3.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3.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3. 4.1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4.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方式2)委托或聘用合同3)个人独资企业与善意第三人4. 3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3. 4. 4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4. 5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1)合法招用员工2)参加社会保险3)保障员工权益3.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3. 5.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3. 5.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3.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6.1投资人及企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 6. 2登记

6、机关及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第4章合伙企业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法律规定;理 解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合伙企业清算的规定;掌握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的条件,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入伙、退伙法律后 果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规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等问题。能力目标:能够运用所掌握的合伙企业的法学理论,指导自己与同伴开展创业活动,实现 各自的社会价值的目的。基本内容:3.1 合伙企业法概述4, L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可以广义地理解为调整合伙企业和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可 以

7、狭义地理解为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4. 1. 2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括三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4. 2普通合伙企业2.1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 2.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2. 3合伙企业的财产及转让和出质5. 2. 4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2.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4. 2.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2)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2. 7入伙与退伙4. 3有限合伙企业3.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5. 3.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3. 3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6. 3. 4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3.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特殊规定4. 3. 6有限合伙人身份的变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体现在服务内容和责任承担方式上。1)服务内容2)责任承

9、担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4. 5.1合伙企业的解散4. 5. 2合伙企业的清算4.6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4. 6.1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4. 6. 2合伙人的法律责任4. 6. 3清算人的法律责任4. 6. 4其他人的法律责任第5章公司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公司的概念和分类、公司的设立登记;熟悉公司的财务会计以及国有独资 公司、一人公司;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掌握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条件与组织机构;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等方面的知识。能力目标:能够正确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正确区分股东(大)会与 董事会的职权;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公司在设立经营过

10、程中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基本内容:5.1公司法概述5. 1.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分类1)根据股东承担责任范围进行划分,可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公司间股权或股份控制或者依附关系进行划分,可将公司划分为母公司、子公 司3)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进行划分,可将公司划分为总公司(本公司)、分公司4)按照公司对外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5. L 3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1、1)公司法的概念2)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5.2有限责任公司5. 2.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5. 2.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5. 2.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5. 2. 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特 殊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5. 2.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5. 2.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5.3

12、股份有限公司3.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完全而纯粹的资合 性公司,对股东的身份无特殊要求,股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转让。资本募集的 公开性。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社会资金。资本的股 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并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的形式加以表示,每 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不同,但每股代表的金额必须相等。股东的广泛性。我国的公司 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13、起人人数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充分的法人性。股份有限 公司具有最完备的组织机构和最为独立的财产,充分体现了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5. 3.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5. 3.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和经理3)监事会5. 3.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2)股份转让5. 3.5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5. 3.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3. 7公司股东的诉讼6. 3.8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2)公司债券的转让3. 9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5.4公司的合并、分立、变

14、更和解散4.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概念和种类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效力5. 4. 2公司的变更5. 4. 3公司的解散第6章企业破产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破产的含义、破产的程序、破产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理解破产的界限、债 务人重整、和解的含义及程序、破产宣告的条件以及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掌握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能力目标: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学理论,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有关企业破产问题。基本内容:6.1 破产法概述破产的概念和破产界限1)破产的概念2)破产界限1. 2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破产法的

15、概念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6.2申请和受理6. 2.1破产申请的提出6. 2. 2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发 布通知和公告等程序。6. 2. 3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6.3债权人会议6. 3.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及职权6. 3.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表决6. 3. 3债权人委员会6. 4重整与和解6. 4. 1重整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 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1)重整申请2)重整计划3)重整计划的通过4)重整计划的执行5)重整计划的终止6. 4. 2和解和解是指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法

16、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延长债务人 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中止企业破产的程序。1)和解申请的提出2)和解协议的通过和认可3)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不执行6.5破产清算6. 5.1破产宣告及其情形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6. 5. 2破产财产的确认破产财产即在破产宣告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6. 5.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6. 5. 4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6. 5. 5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

17、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法律规定的使得破产程序继续已无必要的原 因,由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包括:破产人无可供分 配的财产而终结;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第7章合同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合同的含义、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担 保方式以及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等项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要约、承诺的生效条件;不 同效力合同的含义及种类;合同履行的各项规定;违约责任的含义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法律规定。能力目标: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基本内容:7.1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

18、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包括所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既包括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也包括身份关系方面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为目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参加, 并经协商而达成合意的民事行为。(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 其合同当事人的目的就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

19、关系。3)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涉己合同与涉他合同。课程的总学时和总学分:课程共40学时,2.5学分。其中:课堂讲授40学时,2.5学分。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本课程是经济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后续为各专业课程。课堂讲授及作业布置:由于本课程特别强调提高学生在经济活动中运用法律的实务能力,因此要求 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必须主动积极参与案例的准备和讨论,通过案例研究提 高自身这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要求学生按时完成课后练习题。另外

20、,在有 关部门大力提倡创业教育的前提下,应结合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创业教育中的重 要地位,结合实例,进一步充实经济法的教学内容。1.1 . 2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协商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要 贯彻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守法和遵守公序良俗等原则。1.2 合同的订立2.1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订立合同主要包括要约 和承诺两个阶段。7. 2. 2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

21、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 头形式是合同当事人直接用语言(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而订立的合同。其他形式是指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合同形式。8. 2. 3合同的内容1)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2)格式条款7.3合同的效力7. 3.1合同生效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2)合同的生效要件3)合同的生效时间7. 3.2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的种类7. 3.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

2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3)撤销权的行使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7. 3.4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 绝来确定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7.4合同的履行7. 4.1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约定义务的实施阶段,是贯彻合同法的重要环节。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约定的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实现。 7. 4. 2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7. 4. 3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7. 4.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23、权4. 5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 许债权人依法采取的保护措施。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两种特殊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以 保证其债权得以实现。7.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7. 5.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 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调整,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更换,也不是 合同整体效力的解除。7. 5. 2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 为。合同的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而是合同主体发生的变化。经转让

24、,第三人成为合同 的当事人之一,享有合同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同时履行合同当事人相应的义务。7. 5. 3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消灭。7. 5. 4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 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1. 6合同的违约责任6.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7. 6.2违约形态及其体系6.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第8章担保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法律规定;熟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 相关法律问题。能力目标:能够运用相关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并解决生活中

25、存在的保证、抵押、质押 等纠纷。基本内容:7.1 担保法概述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 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因此可以说,担保法与合同法密切相关。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 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油、抵押或者 质押。7.2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1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26、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 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 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 2. 2抵押1)抵押和抵押物2)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3)抵押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最高额抵押8. 2.3质押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2. 4留置1)留置与留置担保的范围2)留置人的义务和权利3)留置权的消灭2.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27、后,定金应当 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9章非票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开户要求、各 账户功能及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能力目标:能够遵守相关法规,正确使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汇兑等非票据支 付结算工具。基本内容:9.1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的概念及特征1)支付结算的概念

28、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 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 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支付结算, 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2)支付结算的特征L 2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8. 1. 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9.1.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9. 2.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按照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 结算

29、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10.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3)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2. 3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8.2 非票据支付结算方式9. 3.1汇兑1)汇兑的概念和种类2)汇兑凭证的记载事项3)办理汇兑的基本要求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的概念和分类2)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3)委托收款的结算程序托收承付1)托收承付的概念和种类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3)托收承付凭证的记载事项4)托收承付的结算程序第10章票据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票

30、据的概念和职能,理解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熟悉本票、汇 票、支票的出票及付款要求。能力目标:能够正确区分本票、汇票、支票,掌握三者在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基本内容:10.1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 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票据作为依票据法发行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自己独 特的性质。2)票据的分类票据的职能10.1.1 票据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10.1.2 票据行为的概念、分类与成

31、立条件1)票据行为的概念2)票据行为的种类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2. 2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行为的代理概念及构成要件2)越权代理3)无权代理2. 3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2)票据权利的取得3)票据权利的消灭10.3票据抗辩和票据丧失的补救10. 3.1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票据法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11. 3.2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有如下几种方式: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提起民事诉讼10.4汇票、本票和支票10

32、. 4.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0. 4. 2本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是银行还是其他当事人,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 本票。10. 4. 3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 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第11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

33、垄断法的立法状况;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和作用;理解并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垄断 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责任。能力目标: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能够正确区分回扣与 折扣、佣金的法律性质。基本内容:11.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 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

34、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几种不正当 竞争行为:1)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当有奖销售行为6)诋毁商誉行为学时分配表课程总学时40课堂重点讲授章节学时数备注第1章经济法概述2讲授2课时第2章经济法律制度2讲授2课时,本章可安排自学第3章个人独资企业法3讲授3课时,讨论1课时第4章合伙企业法3讲授3课时第5章公司法5讲授4课时,课堂讨论1课时第6章企业破产法2讲授2课时第7章合同法5讲授4课

35、时,课堂讨论1课时第8章担保法1讲授1课时第9章 非票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讲授1课时第10章票据法2讲授2课时第11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2讲授2课时第12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讲授2课时,课堂讨论1课时第13章慈善法1讲授1课时第14章物权法2讲授1课时第15章 专利法与商标法3讲授2课时,课堂讨论1课时第16章经济纠纷的仲裁解决1讲授1课时第17章民事诉讼2讲授2课时7)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在总则中对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了原则性规 定,而且在第三章中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

36、督检查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1. .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 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 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 付的合理开支。1.2. 反垄断法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1)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垄断行为通常是指获取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在一定的交易市场中故意实施的限制、排斥 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

37、济垄断,具体 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市场经营主体之间 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 . 2. 2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四种:协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2 .2.3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1)对协议垄断的处罚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3)对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第12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概念;理解消费者权

38、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 识。能力目标:能够准确判断消费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了经营者的侵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时,能够正确运用合法的方式方法进行保护和救济。基本内容:12.1 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那么,如何定义消费者呢?所谓消费 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具有以下特征: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法律 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39、消费者作 为消费主体,其范围包括一切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及群体。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立法现状12.L2经营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对经营者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广 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提法:经营者,是指从事商 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简单来说,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 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12.2 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获得尊重权9)信息保护权10)监督批评权12.3 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的义务2)听取意

40、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发票或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与服务质量的义务8)售后服务或退货的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11)依法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12.4 消费争议的解决12. 4.1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而引发的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

41、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 4. 2解决消费争议的原则12.5法律责任的确定 12. 5.1民事责任1)经营者侵犯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侵犯财产权利的民事责任12. 5. 2行政责任12. 5. 3刑事责任第13章慈善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慈善活动的含义及开展原则;了解慈善组织的含义及宗旨;掌握慈善募捐 的含义及方式;明确慈善财产的范围及使用规定等。能力目标:能够运用相关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慈善募捐等问题。基本内容:1.1 1慈善活动及慈善法概述1慈善活动的含义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 下列公益活动

42、:(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1.1.1 2我国慈善法的立法进展2慈善组织13. 2.1慈善组织的含义及设立条件1)慈善组织的含义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 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2)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2. 2慈善组织的章程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43、1)名称和住所。(2)组织形式。(3)宗旨和活动范围。(4)财产来源及构成。(5)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6)内部监督机制。(7)财产管理使用制度。(8)项目管理制度。(9)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10)其他重要事项。13. 2.3慈善组织的终止及清算13.3慈善募捐与慈善捐赠13. 3.1慈善募捐1)慈善募捐的含义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它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 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2)慈善募捐的方式13. 3. 2慈善捐赠1)慈善捐赠的含义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

44、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2)捐赠人的义务13.4慈善信托与慈善财产13. 4.1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13. 4. 2慈善财产1)慈善组织的财产范围2)慈善组织财产的使用3)慈善组织财产的年度支出及管理费用标准13.5慈善服务及信息公开13. 5.1慈善服务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 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 其他组织提供。13. 5.

45、2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 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 负责。13.6促进措施及监督管理 13. 6.1促进措施 13. 6. 2监督管理工3.7违反慈善法的法律责任第14章物权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物权保护的相关理论;掌握物权制度的基本知识;掌握物权的取得、变更、 转让和消灭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目标:能够运用相关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并解决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问题。基

46、本内容:14.1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的客体是物5)物权具有排他性6)物权具有公开性物权的种类和变动原则1)物权的种类2)物权的变动原则1. 3物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进展14.2所有权2.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4. 2.2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消灭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15. 3用益物权14. 3.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用益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 役权、国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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