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给水排水规范大全》GB50788-2023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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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788-201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Techn i cal co de fo r water supply an d sewerag e o f urb an2012-05-28 发布 2012-10-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Techn i cal co de fo r water supply an d sewerag e o f urb anGB 50788-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

2、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年1 0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2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Techn i cal co de fo r water supply an d sewerag e o f urb an GB 50788-201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开 本:850X1168毫 米1/3 2印张:2%字 数:76千字 2012年8月第一版 2012年8月第一次印刷 定 价:14.00元 统一书号:15112 21872 版

3、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www.cab p.co 网上书店:http:/www.chi n a-b ui ldi n g,co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41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 镇 给 水 排 水 技 术 规 范 的 公 告现 批 准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88-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5月2 8日3根据原建设部 关 于

4、印 发 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2007 125号文)的要 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 本规范。本规范是以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为主 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 行管理中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及其他社会公共 利益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共分7章:1.总则;2.基本规 定;3.城镇给水;4.城镇排水;5.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6.结构;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

5、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城市建设研究院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 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德安集团宋序彤高 鹏陈国义李 铮吕士健陈 冰陈湧城

6、牛树勤徐扬纲李 晶朱广汉李春光赵 锂刘振印沈世杰刘雨生戴孙放王家华张金松韩 伟汪宏玲饶文华杨 榕罗万申章林伟刘志琪厉彦松王洪臣朱雁伯左亚洲刘建华郑克白葛春辉王长祥石 泉刘百德焦永达5总 则.基本规定.城镇给水.3.1 一 般 规 定.3.2水 源 和 取 水.3.3给 水 泵 站.3.4输 配 管 网.3.5给 水 处 理.3.6建 筑 给 水.3.7建筑热水和直饮水城 镇 排 水.4.1 一 般 规 定.4.2建 筑 排水.4.3排 水管 渠.4.4排 水泵 站.4.5污 水 处 理.4.6污 泥 处 理.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5.1 一 般 规 定.5.2再 生 水 水 源 和 水 质.5

7、.3再 生 水 利 用 安 全 保 障5.4雨 水 利 用.结构.6.1 一 般 规 定.“6.2构筑物.6.3 管 道.176.4 结 构 抗 震.18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207.1 一般规定.207.2 机 械 设 备.207.3 电气系统.217.4 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21本规范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附:条文说明.257Co n ten tsGen eral P ro vi si o n s.Basi c Requi remen ts.Water Supply.3.1 Gen eral Requi remen ts.3.2 Water So urce an d Water

8、 Ab stracti o n .3.3 Water P umpi n g Stati o n .3.4 Water Tran smi ssi o n an d Di stri b uti o n P i pe Netwo rk3.5 Water Treatmen t.3.6 Building Water Supply.3.7 Bui ldi n g Ho t Water an d P uri fi ed Dri n k i n g Water Wastewater.4.1 Gen eral Requi remen ts.4.2 Bui ldi n g Drai n ag e.4.3 Sewe

9、r.4.4 Drai n ag e P umpi n g Stati o n .4.5 Sewag e Treatmen t.4.6 Sludge Treatment.Reuse o f Wastewater an d Use o f Rai n water 5.1 Gen eral Requi remen ts.5.2 So urce o f Reclai med Water an d Its Water Quali ty 5.3 Water Reclamati o n Safety Guaran tee.5.4 Use o f Rai n water.Structure.6.1 Gen e

10、ral Requi remen ts.6.2 Bui ldi n g .6.3 P i pe.176.4 Structural Earthquak e-resi stan ce.187 Machi n ery,Electri c an d Auto mati o n .207.1 Gen eral Requi remen ts.207.2 Mechan i cal Equi pmen t.207.3 Electri cal System.217.4 In strumen t an d Auto mati o n Co n tro l System.21Explan ati o n o f Wo

11、 rdi n g i n Thi s Co de.23Li st o f Quo ted Stan dards.24Addi ti o n:Explan ati o n o f P ro vi si o n s.2591.0.1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 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 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 行、维护和管理等。城镇给水包括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和 设施;城镇排水包括建筑排水,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 和处置等系

12、统和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括城镇污水再 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系统及局部区域、住区、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等设施。1.0.3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1.0.4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 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2基 本 规 定2.0.1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 护水环境生态安全。2.0.2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

13、划、城市总体规 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 规划应相互协调。2.0.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2.0.4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 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2.0.5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 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2.0.6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 具和产品。2.0.7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 施的建设,应与主体

14、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8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 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2.0.9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 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 保卫的要求。2.0.1 0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 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2.0.1 1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 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2.0.1 2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15、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2.0.1 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 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2.0.14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 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3城 镇 给 水3.1 一 般 规 定3.1.1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 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3.1.2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1.3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3.1.4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16、。3.1.5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 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 建设。3.1.6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3.1.7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3.1.8供水、用水必须计量。3.1.9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3.1.1 0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 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3.2水源和取水3.2.1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3.2.2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

17、护区,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安 全保障措施。3.2.3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3.2.4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当水 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 90%o3.2.5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 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3.2.6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 取水水质安全可靠。3.3给 水 栗 站3.3.1给水栗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3.3.2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3.3.3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

18、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 的要求。3.3.4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3.3.5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3.4输 配 管 网3.4.1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 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3.4.2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3.4.3事故用水量应为设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 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 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3.4.4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

19、对管道 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3.4.5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3.4.6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3.4.7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4.8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3.4.9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 保证供水安全。3.4.1 0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跻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 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 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3.4.1 1敷设在有冰冻危

20、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3.4.1 2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 运行前应冲洗、消毒。3.5给 水 处 理3.5.1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 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3.5.2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 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 要 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3.5.3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3.5.4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 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3.5.5城镇水厂的工艺排水应回收利用。3.5.6城镇水厂产生的泥浆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处置。3.5.7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

21、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 措施。3.6建 筑 给 水3.6.1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 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6活用水定额。3.6.2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 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3.6.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 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3.6.4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 等非饮用水的渗人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 措施。3.6.5建筑给水系统

22、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 理等因素确定。3.6.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3.6.7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 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3.6.8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规模、重要性及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配置。3.6.9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靠。3.6.1 0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3.6.1 1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3.7建筑热水和直

23、饮水3.7.1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 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3.7.2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 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3.7.3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热水供应 应采取防烫伤措施。73.7.4水加热、储热设备及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 供水。3.7.5热水供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3.7.6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饮 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84城 镇 排 水4.1 一 般 规 定4.1.1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

24、处理、处置和利 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 水淹渍的功能。4.1.2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 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 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4.1.3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 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 条件。4.1.4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4.1.5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4.1.6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 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

25、影响。4.1.7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 意排放。4.1.8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4.1.9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4.1.10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 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 的措施。94.2.1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 环境。4.2.2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 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 泄漏。4.2.3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

26、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 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 的排出。4.2.4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出雨 水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全 排出。4.2.5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4.2.6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相应的 处理工艺,并必须进行消毒处理。4.2.7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 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 雨水量。4.3排 水 管 渠4.3.1排水管渠应经济合理地输送雨水、污水,并应具备下列 性能:1排水应通畅,不应堵塞;2不

27、应危害公众卫生和公众健康;3不应危害附近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4重力流污水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应保障安全。4.3.2立体交叉地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4.3.3操作人员下井作业前,必须采取自然通风或人工强制通4.2 建 筑 排 水10风使易爆或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安全范围;下井作业时,操作人员 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井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连 续的人工通风。4.3.4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査、维护和更新排水管渠的制度,并应严格执行。4.4排 水 泵 站4.4.1排水泵站应安全、可靠、高效地提升、排除雨水和污水。4.4.2排水泵站的水泵应满足在最高使用频率时处于高效区运 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

28、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定运行。4.4.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室外污水泵站,必 须独立设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4.4排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安全防护、机电设备安装、运行 和检修的要求。4.4.5与立体交叉地道合建的雨水泵站的电气设备应有不被淹 渍的措施。4.4.6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道路立体交叉 地道雨水泵站和为大型公共地下设施设置的雨水泵站应设置备 用泵。4.4.7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并应按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消能设 施和警示标志。4.4.8排水泵站集水池应有清除沉积泥砂的措施。4.5污 水 处 理

29、4.5.1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放 的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5.2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 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114.5.3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应有利于降低运行能耗,减少臭 气和噪声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影响。4.5.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4.5.5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 染地下水。4.5.6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消毒后排放,污水消毒场所应有 安全防护措施。4.5.7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4.6污 泥 处 理4.6.1污泥应进行减

30、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安全、有效 处置。4.6.2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储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 等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4.6.3污泥气应综合利用,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4.6.4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应通风良好,溶药场所应采取防滑 措施。4.6.5污泥堆肥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防 止水体污染。4.6.6污泥热干化车间和污泥料仓应采取通风防爆的安全措施。4.6.7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车间必须具有烟气净化处理设施。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125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5.1 般 规 定5.1.1城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城

31、镇再生水与雨 水利用规划。5.1.2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5.1.3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保障用水安全。5.2再生水水源和水质5.2.1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5.2.2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 射性废水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5.2.3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 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5.3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5.3.1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 入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 取相关应急措施。5.3.2城镇

32、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应做好 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5.3.3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消毒设施。5.3.4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5.3.5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 的防回流污染措施。135.4雨 水 利 用5.4.1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以拟建区域近期历年的降雨量资料 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依据。5.4.2雨水利用规划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 等为重点。5.4.3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 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5.4.4雨水收集、调蓄、处理和利用工程不应对周边土壤环境、植物的生

33、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和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和隐患。5.4.5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 须消毒后再利用。5.3.6再生水用水点和管道应有防止误接或误用的明显标志。14构结66.1 一 般 规 定6.1.1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各厂站的地面建筑物,其结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的相应规定。6.1.2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设计,必须依 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基础形式及地基处理方式。6.1.4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

34、设计、施工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设计应计入在正常建造、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各种工况的组合荷载、地 震 作 用(位于地震区)和环境影响(温、湿度变化,周围介质影响等并正确建立计算模型,进行 相应的承载力和变形、开裂控制等计算。2结构施工应按照相应的国家现行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执行。3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养护操作规程。6.1.5构筑物和管道结构在各项组合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应按 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6.1.6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核算施 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 的可能发生的最髙水位。6.1.7构筑物和管道的结

35、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95%的保证率;当位于抗震设防地区时,结构所用的钢材应符合抗震 性能要求。156.1.8应控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尚应限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6.1.9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构筑物和地下管道,不应采用遇 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和空芯砌块。6.1.1 0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进行结构设计时,当构件截 面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应按控制不出现裂缝设计;当 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时,应按控制裂缝宽度设 计,允许的裂缝宽度应满足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6.1.1 1对平面尺寸超长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应计入混 凝土成型过程中水化热及运行期

36、间季节温差的作用,在设计和施 工过程中均应制定合理、可靠的应对措施。6.1.1 2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 边环境的安全。6.1.1 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 要求:1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 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2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 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 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4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

37、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5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 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6.2构 筑 物6.2.1盛水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计入施工期间的水密性试验16和运行期间(分区运行、养护维修等)可能发生的各种工况组合 作用,包括温度、湿度作用等环境影响。6.2.2对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进行结构设计时,在正常运行时 各种组合作用下,应控制构件截面处于受压状态。6.2.3盛水构筑物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用合适的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2混凝土的水胶比应控制在不大于0.5。3应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混凝土的抗渗等级。4应根据环境条件(寒冷或严寒地区)确定混凝

38、土的抗冻 等级。5应根据环境条件(大气、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和运 行介质的侵蚀性,有针对性地选用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满足抗侵蚀要求。6.3管 道6.3.1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管道的管材及其接口连接构造等 的选用,应根据管道的运行功能、施工敷设条件、环境条件,经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6.3.2埋地管道的结构设计,应鉴别设计采用管材的刚、柔性。在组合荷载的作用下,对刚性管道应进行强度和裂缝控制核算;对柔性管道,应按管土共同工作的模式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核算 截面强度、截面环向稳定及变形量。6.3.3对开槽敷设的管道,应对管道周围不同部位回填土的压 实度分别提出设计要求。6.3.4对非开挖顶进施工的管

39、道,管顶承受的竖向土压力应计 入上部土体极限平衡裂面上的剪应力对土压力的影响。6.3.5对跨越江湖架空敷设的拱形或折线形钢管道,应核算其 在侧向荷载作用下,出平面变位引起的Pd效应。6.3.6对塑料管进行结构核算时,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标准 值,应针对材料的长期效应,按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后期数值17采用。6.4.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城镇给水排水工 程,其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 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 50223确定。6.4.2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6.4.3城镇给水排水工

40、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当遭遇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应仍能继续使用;2管道震害在管网中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得造成较严 重次生灾害。6.4.4抗震设计中,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 为6度:0.05幻7度:0.1g(0.15g);8 度:0.2gi0.3g-);9度:0.4茗。贫为重力加速度。6.4.5构筑物的结构抗震验算,应对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 计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等),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盛 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

41、平地震作用效应 组合O6.4.6当需要对埋地管道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计算在地震 作用下,剪切波行进时管道结构的位移或应变。6.4.7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具有明确的结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2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力;3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薄弱部位应 采取加强措施;4对埋地管道除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外,沿线应设置柔性6.4 结 构 抗 震18连接措施。6.4.8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土液 化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6.4.9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对 该处边坡的稳

42、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19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7.1 一 般 规 定7.1.1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且应 便于使用和维护。7.1.2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效能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要 求,并且应满足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7.1.3机电设备的易损件、消耗材料配备,应保障正常生产和 维护保养的需要。7.1.4机电设备在安装、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均不得对工作人员 的健康或周边环境造成危害。7.1.5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为突发事件情况下所采取的各项 应对措施提供保障。7.1.6在爆炸性危险气体或爆炸性危险粉尘环境中,机电设备 的配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7

43、.1.7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定期进行专业的维护保养。7.2机 械 设 备7.2.1机械设备各组成部件的材质,应满足卫生、环保和耐久 性的要求。7.2.2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满足工艺和自动化控制系 统的要求。7.2.3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 检验。7.2.4机械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主体构筑物的抗 震设防烈度。207.2.5机械设备有外露运动部件或走行装置时,应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并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7.2.6机械设备的临空作业场所应具有安全保障措施。7.3 电 气 系 统7.3.1电源和供电系统应

44、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 行的要求。7.3.2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7.3.3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7.3.4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 等都应作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7.3.5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 用的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O7.3.6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 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7.3.7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 常规维护的要

45、求。7.4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7.4.1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 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7.4.2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 验和标定。7.4.3城镇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 求的在线式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7.4.4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水质、水21量检测仪表。7.4.5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 与控制工艺过程参数和工艺设备的运行,应能够监视供电系统设 备的运行。7.4.6应采取自动监视和报警的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城镇给水 设

46、施的安全。7.4.7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 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7.4.8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通信系统设备应满足日常生产管理 和应急通信的需要。7.4.9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生产调度中心应能够实时监控下属 设施,实现生产调度,优化系统运行。7.4.1 0给水排水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调度中心应安全可 靠,连续运行。7.4.1 1城镇给水排水信息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 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22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

47、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 选择,在一定条件卞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3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条 文 说 明制 订 说 明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48、经住房和城乡建 设 部2012年5月2 8日以第1413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定位为一本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以现行强制性条文 为基础,以功能性能为目标,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 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工程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 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 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 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本规范旨在全面、系统地提出城镇给 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

49、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 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 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26次总、贝 丨J.29基本规定.31城镇给水.373.1 般规定.373.2 水源和取水.393.3给 水 泵 站.403.4输配管网.413.5给水处理.453.6建筑给水.463.7建筑热水和直饮水.49城镇排水.524.1 一 般 规 定.524.2建 筑 排 水.554.3排 水 管 渠.564.4排 水 泵 站.574.5 污水处理.584.6污泥处理.61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645.1 一般规定.645.2 再

50、生水水源和水质.655.3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665.4雨水利用.67翻.696.1 般 规 定.696.2构 筑 物.71276.3管 道.726.4结 构 抗 震.73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767.1 般规定.767.2机 械 设 备.777.3电气系统.787.4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80281总 则1.0.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 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 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城镇给水排水系统 形成水的社会循环还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维护水的健康循环也是制定本规范的重要目的。本规范按照“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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