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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方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南 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保护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保存、利用工作,资金设立期限为2022年-2024年。第三条 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管理。省财政 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预算, 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实施财政监督与 重点绩效再评价等。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工程申报、评审、工程库建设和省直部门 上报工程的资料审核、资金安排建议、工程管理和组织绩效评价。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工程预算编制、绩效 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第四条保护资金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那么。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2017年省财政厅联合原省文化厅制定了
3、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以下称管理方法),有效期5年, 即2007-2021年,目前政策已到期。2022年2月,财政部、文化和旅游 部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方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 规范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参照中央资金管理方法,并结 合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实际,省财政厅联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管理方法 进行了修订。二、修订原那么一是参照中央资金管理方法,在资金开支范围新增了组织管理费, 用于省级组织开展的非遗保护和管理工作。二是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 意见中关于“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传承
4、、利用水平,在原有对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的基础上增 加“利用”内容。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参照中央做法,鼓励支持我省省级文化生 态保护区创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资金 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四是修订了绩效管理最新要求。五是按照河南省推进省级部门支出零基预算管理改革方案有关 规定,政策执行期限由5年改为3年。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支出内容第五条 保护资金分为省本级工程资金和省级对市县补助资金,按 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省本级工程资金包括省文化 和旅游厅本级组织管理费和省级部门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
5、 助费,省级对市县补助资金为各市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一)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五)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第六条 保护补助费分为工程补助和传承人定额补助。其中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补助、省级 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等采取工程法分配。保护资金支出应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主要包 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补助,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开展的普查保护、规
6、划编制、宣传培训I、记录保存、 传承传播等,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研究、保护规划和 方案编制、宣传传播、展示展演、抢救记录、录音录像、传习传承、开 发利用、创意设计、档案建设、相关实物征集、理论及技艺研究、资料 整理出版、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活动中所发生的设计规划费、论证 费、评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讲课费、资料整理和编辑出版 费、场地租赁费等。(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的陈列布展、传承培训等补 助,主要用于依托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程建立的专题展 示馆、传习所充实展示内容、提高传习水平等。(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主要用于省级非物 质文
7、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研究、传习、传播等活动中发生的有关 费用。(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主要用于已公布的省级文化生态 保护区创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普及教 育、宣传推广等支出。(五)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补助, 主要用于全省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和重点工程。第七条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 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归还债务 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 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 其他支出。第三章 申
8、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第八条确定预算控制额度。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并 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提出预算建 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第九条申报条件(一)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保护资金的工程单位,必须 是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工程保护单位,同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2 .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二)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陈列布展、传承培训保 护资金的单位,必须是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展示馆、传习所主办单位, 同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展示、传习场地和设施;2 .具有
9、从事展示、传习工作的专业人员;.免费向公众开放。(三)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资金的,必须是省文 化和旅游厅认定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四)申报省级文化生态区保护资金的单位,必须是已公布的省级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第十条申报时间和方式每年4月底前,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下一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资金工程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工程申报工作。工程实施期原那么上不 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工程实行一次申报立项、按工程进度分年实施, 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滚动工程库。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实施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要如实填 写申报书(格式见附件),确保填报资料的真实。申报单位要
10、详细编制 工程预算、填列工程绩效目标及实施后将产生的社会效益。绩效目标设 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 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第十一条申报程序代表性工程、展示馆、传习所、传承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各 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申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 目资金使用、工程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同级财政部 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审核汇总下一年度资 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同级财 政部门。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从省直单位申 报的代表性传承人由其所在
11、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第十二条工程评审和资金分配(一)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工程组织专家评审,业务专家从省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中抽取,财务专家从省财政厅专家库 中抽取。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 对拟资助工程名单在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工程纳入扶持范围,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财政规划。(二)对确定扶持的工程,根据保护资金额度,按照工程评审得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求、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确定每个工程的具 体扶持额度。第十三条对省级传承人给予定额补助。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12、保护工作总体 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程评审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整体绩效 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建议分配方案, 审核确定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后下达资金预算。第四章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保护资金预算一经批准,由工程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 资金额度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审核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已确定补助工程 的,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 审批。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第十七条工程实施单位使
13、用保护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 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保护资金开展的活动, 形成的工程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 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工程”。第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 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第十九条 保护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我省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 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 将上年度本地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验收及保护资金使用情 况书面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财政厅。
14、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 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保护资 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原那么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 一定的工程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工程 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工程实施,并组织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价。 年度结束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省财政厅报送保护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
15、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 工程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内容完整、权重合理、 数据真实、结果客观。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市县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适时抽查重点工程进行再评价,评 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保护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项 目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 作人员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 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补助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 予暂停核批新工程、停止拨款、收回保护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一)弄虚作假申报保护资金的;(二)擅自变更工程实施内容的;(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保护资金的;(四)不按期报送保护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的;(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第二十七条接受传承补助资金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 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视情况核减、停 拨或者收回已拨补助经费。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 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的通知(豫财教(2017) 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