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明代由兴至衰的“病根”或在刑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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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由兴至衰的病根或在刑制品读寄籍公明太祖朱元璋从建国初期严惩元代遗留的不良风气,并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但这种规定,只能行于一时,朱元璋之后,就逐渐松动、变化了沈厚铎明代刑制中有两处较特殊的规定一一置与赎法。针对这两处规定,清代 法学家、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其撰写的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中,分别 予以了考证。置,即罪犯被处以迁徙或迁到口外,轻者安置为民,重者充军。所谓口 外,泛指长城隘口以外,长城以北地区。为民与从军的不同,在于为民仍保留 普通人的身份,而从军则完全失去了自由,必须接受军事化管理,被强制参加屯 田劳作。明史,刑法志对此的记录是: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 徒二年。有

2、口外为民,其重者充军。充军在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 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这就是说,所谓置是指流刑的安置,有两种。一种是迁徙,也即上文所说的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徒二年。以犯人所 在地为起点,迁到一千里以外的地方,还要杖一百,徒二年。另一种是迁到“口外。沈家本认为:“迁徒即唐律之杀人移乡千里外也,不 在三流之列。流刑有三等,分别是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故称三流。至于明代的赎法,明史,刑法志有这样的记载:凡赎法有二,有律得 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定赎罪事例,凡内外官吏, 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徙者俸赎之。永乐(明成祖朱棣年号,公元

3、1403至1424 年)十一年(公元1413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 其情轻者,斩罪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徒笞杖纳钞有差。无力者发 天寿山种树。这实际上是以赎替代死刑。天寿山即北京昌平天寿山,原名黄土山。朱元璋昭定帝后合葬制度。成祖 朱棣徐皇后去世,朱棣为其选择陵地,就是为自己选择冥宫,自然十分慎重。经 多方勘查,风水测定,陵寝选在昌平黄土山。于是黄土山更名为天寿山。古人习惯寿分下、中、上:88岁为下寿,又称米寿;108岁为中寿,又称茶 寿;118岁为上寿,又称天寿。天寿,犹言天年,即人生命自然生长之年限,意 为长寿。发天寿山种树实际上就是发到皇陵服劳役。对明

4、代的刑罚制度,明史刑法志有一段很好的总结:始,太祖惩元纵 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 令子孙守之,奉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 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 弊愈无穷。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熬(音同队,意为 恶),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 烈。故综明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 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 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

5、叹也。这段文字,首先述说了明太祖朱元璋从建国初期严惩元代遗留的不良风气, 并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能行于一时,朱元璋之后,就逐渐松动、 变化了。其实,人们不知道律法是假,不顾法律、肆意妄为是真。社会发展、情势变 化,掌权、执法的人不同,为了应付新的情势需要,当然免不了因人设例、因事 设例,产生诸多弊端那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值得一提的是,古代法律中的例, 就是案例,是经批准的、被明确规定的可以比附的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案 例。如明代重要的法典大明律集解附例,就是把律与例汇编到一起。到了明英宗朱祁镇、明宪宗朱见深(后更名为朱见濡)以后,形成了侦查、 窥伺告密的风气。各种大案堆积如山,而皇

6、帝却不问朝政。许多案件,依据案情 并没有判死刑的道理,但一纸告发信,就能形成惨烈的诏狱。最后,明史,刑法志认为,明代法制的大略情况,是以厂卫的出现为极 致。刑罚制度中,创制自明的有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等刑种与机构。 就是这些刑种与机构导致草菅人命,且它们代代相传,最后登峰造极。朝野上下, 人们的命运,听凭那些掌握权柄的武夫、宦官们颐指气使,实在是可叹啊。可以说,上述观点鲜明地表达了明史编纂者,对明人自创的东西厂、锦 衣卫、镇抚司狱等机构的批判态度。沈家本也对明代法制作出了评价。他说:综论有明一代刑政,太祖用重典 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7、这是对明太祖朱元璋时代的刑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又说:惠帝专欲以仁义化民,元年(明惠帝朱允炊建文元年,公元1399 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其后仁宗、宣宗、孝宗,政治清明,刑法最称平 恕。也就是说,明惠帝及其后仁宗、宣宗、孝宗都是政治清明的时代,刑法最 为持平宽仁。尤其是惠帝建文元年,年终囚犯只有高祖时代的十分之三。但对于明成祖朱棣,沈家本批评道:用刑之惨毒,莫甚于成祖。这是明代 乱法的开始,其后就有英宗时,王振乱政,刑章大紊,然帝心颇宽平。霜降审 录重囚,实自天顺始。情可矜疑者,得沾法外之恩,实仁政也。沈家本指明, 英宗时期虽然有变故,但英宗本人还是宽和持平的。特别是英宗天顺时期,创制 了霜降审录重囚的制度,能够及时审录重刑犯,实施了仁政。不过,此后的明代,沈家本认为一帝不如一帝:宪宗多枇政(不良的政治 措施),而于刑狱犹慎之。武宗时,刘瑾专权,冤滥满狱。世宗意主苛刻,中年 益肆诛戮。神宗性仁柔,而独恶言者,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一百四十人。后不复 视朝,刑辟罕用,则又失之废弛。熹宗昏乱,阉竖用事,酷虐极矣。他还说:庄烈帝锐意综理,时国事日棘,重法以绳臣下,救过不暇,而卒 无救于乱亡。意思是,尽管庄烈帝朱由检积极理政,但国家病入膏肓,改正与 补救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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