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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圍P GB 50808-2013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限内部发行)2012-12-25 发布 2013-05-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 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GB 5
2、0808-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 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2 0 1 3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2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GB 50808-2013*中国建筑 工 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庾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 本:850X1168奄 米 1/3 2 印
3、张:1%字 数:35千字 2013 年 3 月第一版 2013年 3 月第一次印刷 定 价:10.00元 统一书号:15112 23659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M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 政 编 码 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5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为 国 家 标 准,编 号 为 G B 50808-2013,自 2013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 中,第 4_1.1、4.2.1、
4、4.3.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有关出版社印刷,限内部 发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 12月 2 5 日本 规 范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 订、修 订 计 划(第 一 批)(建 标 2006 77号)的要 求,由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规划、设 计、管 理、教学等单 位共同编制而成。本规范共分为五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 语、基本 规 定、配建指标与布局、设置要求。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
5、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 院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其寄送至中国 建 筑 标 准 设 计 研 究 院(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 号 主 语 国 际 2 号 楼 邮 编 100048)。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焕东陈志龙张瑞龙赵贵华尹 峰朱 茜朱思城伏海燕李建广张 铁杨红禹徐利国戴晓春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王建强田川平代华琮石晓东张永康沈志红李磁
6、泉洪昌富顾 新 梁 兴 伟次1总 则.2术 语.3基 本 规 定.4配 建 指 标 与 布 局 4.1 居 住区.4.2居 住小区.4.3居 住 组 团.5 设 置 要 求.5.1人员掩蔽工程5.2医疗救护工程5.3防空专业队工程 5.4配 套 工 程.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引 用 标 准 名 录.附:条 文 说 朋.5Contents1 G 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Basic Requirements.4 Construction Index and Layout.4.1 Residential District.4.2 Residential Quar
7、ter.4.3 Housing Cluster.5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5.1 Personnel Shelter.5.2 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5.3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5.4 Indemnificatory Works.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List of Quoted Standards.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1 为满足战时人民防
8、空需要,规范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 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地配建各类人防工 程,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和人防工程建设。1.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 贯 彻“长 期 准 备、重 点 建 设、平 战 结 合”的 方 针,坚 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2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到 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 语2.0.1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指 城 市 干 道
9、或 自 然 分 界 线 所 围 合,并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30000人50000人)相对 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 该 区 居 民 物 质 与 文 化 生 活 所 需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居 住 生 活 聚 居 地。2.0.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是 被 城 市 道 路 或 自 然 分 界 线 所 围 合,并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10000人15000人)相对 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 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 称小区。2.0.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指 一 般 被
10、 小 区 道 路 分 隔,并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1000人 3000人)相 对 应,配建有居民所耑 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 生活聚居地,一般称组团。2.0.4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 信、掩 蔽等耑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 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 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 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2.0.5 医疗救护工程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用于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
11、疗的 人防工程。按照其规模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 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种。2.0.6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2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 专 业 队 队 员 掩 蔽 部 和 装 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按执行防空 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 抢 险 抢 修、医 疗 救 护、消 防、防 化 防 疫、通 信、运 输、治安等工程。2.0.7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主 要 用 于 保 障 人员掩蔽 的 人防 工程。人 员掩 蔽工程分 为 两 种:一等和二等人员
12、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 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 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 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2.0.8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 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 水 站、人防物资库、食 品 站、生 产 车 间、人 防 交 通 干(支)道、矜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2.0.9 人防物资库 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供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2.0.
13、10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 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2.0.1 1 区域电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 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 能力。3基 本 规 定3.0.1 城市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180划 分,并 应 符 合 表 3.0.1 的 规 定。表3.0.1 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居住小K居住组团户 数(户)10000
14、16000300050003001000人 UI(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3.0.2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应主要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 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3.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应根据城市类别和城市居 住区规模来确定,并 应 符 合 表 3.0.3 的规定。表3.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IV程城市 居住K 规税急救医院救护站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阪疗 救护 专业 队工 程治安专业队工程消防专业队工程人W 掩蔽 工程人防物资库食品站X域电站K 域 供水站报站人防居住KA參工类
15、居住小区參 參城市居住组团人防居住K參n 类 居住小K參參參城市居住组团參4续 表 3.0.3城市类别城市居住区规校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 工程配奁工程急救医院救护站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工程消防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 库食品站区域电站K 域 供水 站报站人防居住KA參參參參0类居住小E參參參參城市 居住组团一-參-居住区A參參參A-itii居住小K參居住组团-參注:參代表应配咒,代表笪配冗,A 代 表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1.2 条规定时应设咒急救医院。3.0.4 城市居住区宜结合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所设 置具有社区防空组织指挥功能
16、的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 5m2/千 人。3.0.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应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 M、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 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 规模和布局。3.0.6 城市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 居住区的连通条件。3.0.7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类型宜与地面建筑功能相适应。3.0.8城市居住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S 宜符合表3.0.8 的要求。表3.0.8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置防工程 公共丨别 设施类别医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 工程配逛工程教育设施续 表 3.0.8 人
17、 防 工 程公丼別 设施类别叚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奋工程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 _电市政公用行政货理社 K 服务注:代丧宜结合。3.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 存 甲、乙类易燃易爆 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 的储耀或仓库不应小于100m。3.0.1 0 人 防 工 程 各 个 主 要 出 入口 之间 水平 直线 距离 不宜 小于 1 5 m,并应与地面环境相协调。3.0.1 1 人 防 工 程 的 抗力 级 别 应 符 合城市 总体 防护要求 和相关 规定。4配建指标与布局4.1居住区 4.1.1 居 住 区 配 建 各
18、类 人 防 工 程 的 平 衡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4.1.1 的规定。表4.1.1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 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 防 I 类城市3.5 4.55.0 7.572.079.5 12.0 16.0100人 防 I 类城市3.0 4.03.5 6.575.5 83.0 10.5 14.0100人防 类城市2.5 4.03.05.577.0 85.59.0 13.5100其他城市2.5 4.02.5 5.079.089.06.0 12.01004.1.2 居住 K 人防医疗救护 工程 应以 救护站为主,
19、当医疗救护 工程 服务半 径 内人 口规 模超 过 10万 人 时,应 至 少 配 建 1 个急救 医院。、4.1.3居 住 区 人 防 防 空 专 业 队 工 程 应 以 抢 险 抢 修 专 业 队 工 程、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工程为主,并应符合本规范表 3.0.3 的规定。4.1.4 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宜根据保障目标和保障范围 结合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人员密集区分散布置。抢险抢修和消防 专业队工程应在保障目标50m和 1500m的环形区域内建设。4.1.5 居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食 品 站 为 主,宜结合 平时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 居住
20、区内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宜符 合 表 4.1.5 的规定。表4.1.5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工程类型物资库食品站总指标比 例()70 8020 301004.2 居 住 小 区4.2.1 居 住 小 区 配 建 各 类 人 防 工 程 的 平 衡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4.2.1 的规定。表4.2.1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 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 防 I 类城市5_0 7.05.5 8.571.0 80.59,013.5100人 防 I 类城市4.7 6.55.07.574.081.88.5
21、12.0100人防I 类城市5.07_581.0 87.08.0 11.5100其他城市1001004.2.2居住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4.2.3居住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 为主。4.2.4居住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1.5 条的规定。4.3 居 住 组 团4.3.1 居 住 组 团 配 建 各 类 人 防 工 程 的 平 衡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4.3.1 的规定。表4.3.1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 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 防 I 类城市-80.0 88.0 12.0
22、 20.0100人 防 n 类城市-82.0 90.0 10.0 18.0100续 表4.3.1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 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1 类城市-100-100其他城市-100-1004.3.2 居住组团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为主。区域电站和区 域供水站宜与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5设 置 要 求5.1人员掩蔽工程5.1.1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5.1.2 人员掩蔽丄程宜设置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当设有 多层地下空间时,人员掩蔽工程宜设于最下层。5.2 医疗救护工程5.2.1 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其中急救 医
23、院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km,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5.2.2 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并应直接 通 向 居 住 小 区 级 以 上 道 路,且 宜 在 出 人 口 地 面 留 有 适 当 开 敞 空间。5.3 防空专业队工程5.3.1抢险 抢 修 专业 队 工程 服务半 径不 应 大于 1.5km,消防专 业 队 工 程 服 务 半 径 不 应 大 于 2.0km,医疗救护专 业队和治安专 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km。5.3.2 防空专业队工程宜靠近保障目标设置,其主要出入口应 与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相连。5.3.3 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宜相邻布置,且
24、相 互连通。确 W条件限制而分开设置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 主要出入口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超过200m。5.4 配 套 工 程5.4.1 城市居住区人防物资库工程应按综合物资库建设,并应 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105.4.2 普报站的布局和数 量应结合地 形条件、居 民 分 布、矜报 音响锐盖半径等因素,宜结合居住区内建筑设置。5.4.3居住区内人防工程的战时供电负荷预测采用单位面积指 标 法 时,单 位 建 筑 面 积 供 电 负 荷 指 标 可 按 10W/m240W/m2 选 取。5.4.4区域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靠近负荷中心;2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和
25、取水条件;3具有较好的管线进出条件。5.4.5 急 救 医 院 应 设 置 固 定 电 站;救 护 站、防 空 专 业 队 工 程、人员掩蔽工程、配 套 工 程 等 人 防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大 于 5000m2 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或移动电站。移动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0.75m2/k W,固定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0.8m2/kW。5.4.6 区 域 供 水 站 宜 结 合 市 政 工 程 配 套 建 设 的 人 防 工 程 合 并 设置。11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 面 词 采 用“
26、必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禁”。2)表 示 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应”或“不得”。3)表 示 允 许,稍 有 选 择,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的 用 词,采用“可”。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 范 执 行 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12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 B 50038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
27、293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条 文 说 明制 订 说 明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经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2年 1 2 月 2 5 日 以 1599号 公 告 批 准、发 布。本规 范重点 给出 了 居住 区配 建各 类 人防 工程 的平 衡控制指 标,而居住区的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总量需要根据当地城市 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或政策要求确定。为便于广大设计、施 工、科 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 程规划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
28、规范的条文说明,对 条文规定的目的、依 据 以 及 执行 中 需 注 意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说 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 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的参考材料。16次細.187 语.20基本规定.21配建指标与布局.254.1居 住 区.254.2居住小区.304.3居住组团.31设置要求.335.1人员掩蔽工程.335.2 医 疗 救 护 工 程.335.3 防空专业队工程.345.4 配 套 工 程.3417则1.0.1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 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 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
29、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化水平不 断提高,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带动了城市居住区规模不断扩大。在居住区规划设计阶段,居住区人防工程应有明确的配套建设指 标,从而使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得到有效的控制引导。本规范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将 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融人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使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在规 划阶段就能够有效控制和落实。1.0.2 本 规 范 作 为 国 家 标 准,各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在 进 行 县 级 (含)以上城市新建和改造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中,要求执行本 规 范。同时,在一些较发达地区的县级以下城镇,若要求配套建 设人防工程,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
30、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我 国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实 行“长期准 备、重 点 建 设、平战结 合”的方针,贯 彻 与 经 济 建 设 相 协 调、与城 市建设 相结 合的原 则。在我国现阶段,城市居住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M 占城市 建设总_的很大比重。居住区人防工程若要充分发挥综合防护效 能,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 目 标,同时还应遵 循下列要求:1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所在城市 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城市人防工程专 项规划中基本确定了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指标和布局要点,根 据城市威胁环境,确定 了甲、乙类人防工程建设区域。
31、同时居住 区人防工程建设也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区所处的周边环境 条件有关。182居住区内部人防工程鼓励相互连通,形 成 网 络,可大大 提高单项人防工程的生存概率,提高居住区人防工程的整体防护 效 能,同时有利于人员从地下疏散。3居 住 区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和 功 能 尽 可 能 与 平 时 防 灾 相 结 合,与平时功能开发相适应。居住区人防工程应该纳入到平时防灾空 间体系中,因 其 受 气 候 因 素 影 响 较 小,可 充 分发 挥其 在 灾 时 避 难、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功能。1.0.4 本 规 范 仅 规 定 了 城 市 居 住 区 中 人 防 工 程 规 划 的 相 关
32、要 求,人防工程建设还应满足其他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192术 语术 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本规范的使用对象 主要是各类规划设计单位,多数对人防的专业术语了解不多。另 一 方 面,本规范还引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目前在其他标准规范中 还没有正式定义,也需要给予明确的解释。一、人防工程专业术语。包括人防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 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此 部 分 术 语 引 用 了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人 民防 空地 下室 设 计 规 范 G B 50038中的相关解释。二、居 住 区 分 类 术 语。包 括 居 住 区、居 住 小 区、居 住 组 团等。此 部 分
33、术 语 引 用 了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GB 50180中的相关解释。203基 本 规 定3.0.1人防工程的建设f i 和工程类型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密切 相 关,所以不同分级规模的城市居住区根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所 需要的各类人防工程,以满足战时防空行动的需要。现行国家标 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 50180中,按居住户数或人 口规模将城市居住区分丸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现 行的城市居住区分级规模在城市建设中相对成熟,故本规范在此 城市居住区分级的基础上,提出人防工程配建的相关指标。居住 区的分级从整个城市的层面进行统一规划考虑,
34、而有别于实际开 发 中 的 地 域 概 念(如 小 区、花 园、街 坊 等)。另 外,城市居住区 的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行政主 管部门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相关建设要求。对于介 于两级居住区规模之间的城市居住区,从满足人员防护要求的角 度,宜按照本规范上一级城市居住区的指标配建。3.0.2 根瑪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可分为 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及配 套工程。城市居住区内部一般不考虑设置指挥工程,有街道办事 处驻地的除外。3.0.3 本条分别对各类城市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中 需要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类型给出
35、了要求。其 中,A 代表符合本 规 范 第 4.1.2条规定时,居住区内应设置急救医院,来代替应设 置的救护站;普 报 站 的 拟 盖半 径 应 根 据 全 市 范 围 内 统 筹 考 虑 设 置,若在建居住区已全部纳入已有笞报站音响拟盖范围内,可不 配套建设。3.0.4城市居住区内宜设置部分具有临时指挥通信功能的房间,便于社区管理人员及时接收信息、发布信息、管理和引导社区居21民实施掩蔽活动。这部分房间可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或一等人员 掩蔽所合并设置,不必单独建设。本规范要求社区防空指挥房间 的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m2/千人。从而保证在居住组团内有5m2 15m2 的 空 间,居 住 小 区 内
36、 有 50m2 75m2 的 空 间,居 住 区 有 150m2250m2 的 空 间,利 用 这 部 分 空 间 可 布 置 通 信、信息管 理、宣 传、指挥管理等要素房间。3.0.5 城 市 居 住 区 人 防 工 程 规 划 与 服 务 半 径、服 务 人 口 数 M、功能配套、用地条 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密切相关,影 响着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的规模和布局,应综合考虑,统筹安排。3.0.6 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城市其他地下 工 程 之 间 宜 相 互 连 通。有 条 件 的 城 市 可 利 用 人 民 防 空 交 通 干 (支)道
37、的建设或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的建设,形成城市人民防空交通干道,重要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人民防空交 通 干(支)道附 近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与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 连 通,逐步使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网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 力。因此,人防工程的连通十分必要,同时需要相应的技术标准 及政策支持。高层住宅区内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连通的目的是使居住区 相邻人防工程 互连 互通,构 成 网 络,便 于人 员 从 地 下 疏 散 和 掩 蔽。一般来说,多 层 住 宅(6 层及 以下)的居住区,人口密度不 太 大,绿地率较高,从人的心理角度来说,不愿从地下疏散。而 高层住宅区由于人口密度高,绿地率较
38、小,同时高层住宅区由于 平时停车的需求,会充分利用楼之间的地下空间,具有连通的耑 求和条件。连通道功能应与平时使用功能相结合。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 不是为了连通而连通,应同样重视其平时使用功能。连通道平时 可供居住区车辆、行人的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的使用,并宜与居 住区平时防灾设计相融合。连通道的建设应做好规划设计和预留工作。连通道的建设需22要从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到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统一考虑,做到统一规划、预留接 口,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阶段技 术审查时,重点审查工程连通的落实问题。3.0.7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与城市平时使用功能相适应,将人防 工程建设与教育、医疗、广场绿地、社区 服务
39、、交通等其他公共 服务设施的建设结合起来。按建筑空间功能与地下空间环境相适 应的原 则,城市居住区中许多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都可转入地下,这些建筑空间主要包括:即使设在地面也需要辅助人工照明和 机械通 风、空 调,且虽有大量人员进人,但停留时间相对较短的 建筑功能空间,如居住区中的商业购物、服 务、室内文娱活动以 及停车、物业管理办公功能空间;对自然采光、通风和日照没 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数专业人员进人,或要求与地面外部空间 隔离以避免污染,以及要求特殊防护的功能空间,如各种管线空 间、变 电站、水泵房、煤 气 调 压 站、废 弃 物 收 集 处 理 和 转 运 站、中水系统、雨水收集、沼气池
40、等。无论是采取与地面住宅建筑相 结合的附建式,还是 单建 式,都可充分高效利用土地,大大节约 地面建筑空间的占地面积,既完善了配套服务设施,又保证了地 面有适当的开敞空间,避免了地面建筑空间的拥挤,改善了地面 建筑空间环境。尤其是在寒冷和炎热地区,将部分公共服务建筑 空间设在地下,还可充分发挥地下建筑保温隔热、冬暖夏凉的优 势,具有很大的节能效益。3.0.8进 入 21世 纪 以 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理念产生重要创 新和 升华,“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融入到居住 区规划设计中,节 能、节 地、环保意识深人人心,这与人防工程 建 设 所 遵 循 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
41、一”原则是 一致的。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突破以往仅仅结合住宅楼 建设的单一模式,深人细致地进行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功能开 发研 究,寻求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可能性,拓展建 设模式,才能更好地落实居住区人防工程。本规范给出了各类建 设用地适合建设何种类型人防工程的建议。233.0.9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与战时的危险源应保持一定的安全 距 离。3.0.1 0 人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战时应保证可以使用,为提高战 时的主要出入口安全系数,保证遭到单个常规武器袭击时,相邻 出人口不会同时受到破坏,确定其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5m。3.0.1 1 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一般由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根
42、据 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确定。若当地没有或未完成人民防空 工程专项规划,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政策文件 如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 确 定。244配建指标与布局4.1居住区4.1.1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 B 50180的要求,居 住 区 人 口 规 模 介 于(35)万 人,其各类公共 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其中人防工程配建项目也应满足服务人口的 需 要。居住区以普通商品房为主,居住区品质不断提高。目前普 通商品房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力
43、军,同时也是结建人防工程的 建设主体。我国大部分地区现行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是:新 建 10层(含)以 上 或 基 础 埋 深 3m(含)以上的民用建 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住宅楼高度换 算成结 建 比 例 如 表 1 所 示。表1居民住宅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换算表建筑高度结建比例商层33层3%25层4%18层5.5%中S层11层1 9.%9 层11%多层6 层16.7%考虑人防工程体系完备、功能配套的要求,居住用地除配建 人员掩蔽工程以外,还需相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 程、配套工程,形成相对完备的人防工程体系,发挥人防工程的 总体防护效能。人
44、防工程体系的完备程度首先与城市的设防等级是密切相关25的。国 家 I、n 类设防城市,由于受到空袭威胁程度高,工程配 套要求显然要高;国 家 m类 设 防 城 市、县 级 市(区),由于受到 的空袭威胁程度较低,工程配套要求可以低一些,满足基本的人 员掩蔽即可。其次和居住区的规模相关。如大型居住区人口达到8 万人以 上,基本对应于街道的行政级别,其 配 套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包括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 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也非常完善,这些建筑也可结建部 分人防工程,同时在居住区级以上的广场、绿地下方也可建设一 些人防工程。罔此,对 于居住区,
45、特别是大型居住区,服务人口 数m较 多,其工程配套程度也相应要求较高。因此规范中采用城 市设防等级和居住区等级两个影响因素,确定各类人防工程的配 套要求。综上所述,从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实际需求和影响因素等方 面可以确定,人防工程人均指标受城市设防等级和居住区类型的 影 响,因此本规范采用这两个指标作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的 判定因子。本 规 范 表 4.1.1 中具体指标的大小除满足基本人员掩 蔽工程的指标外,还反映其他各类人防工程的配套程度的不同。编制组通过调研有代表性城市的人防建设情况后,综合考虑 耑求和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确定我国的城市居住区内人防工程配 建面积指标情况如下:人 防 I 类
46、 城 市 一 般 介 于(1.94.0)m2/人 之 间,人 防 n 类 城 市 一 般 介 于(1.73.0)m2/人 之 间,人防 m类 城 市 一 般 介 于(1.62.5)m2/人 之 间,其他城市一般介于(1.5 2.2)m2/人 之 间。我 国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一 般 为(28 35)m2,若 按 照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28 m2的标准进行配建指标与配建比 例换算,则 配 建 指 标“(1.54.0)m2/人”分别相当于配建比 例“5.3%14.3%”;若 按 照 人 均 居 住 面 积 35m2的标准进行换 算,则 配 建 指 标“(1.5 4.0)m2/人”分 别
47、 相 当 于 配 建 比 例 “4.3%11.4%”。通 过大量测算,分别确定各类人防工程的配 建指标的上限值和下限值,见 表 2 表 7。26表2居 住 区 配 建 人 防 工 程 的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上 限 值(m2/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K 疗救护.T.程防空专业队 丄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 防 I 类城市0.180.303.200.641.00人 防 U类城市0.120.202.260.423.00人 防 01类城市0.100.14 920.342.50其他城市0.090.111.740.262.20表3居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m2/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呙
48、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 防 I 类城市0.070.101.500.231.90人 防 11类城市0.050.071.400.181.70人 防 hi类城市0.040.061.360.141.60其他城市0.040.041.330.091.50表4居住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上限值(m2/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 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 防 I 类城市0.280.342.840.544.00人 防 IT类城市0.190.222.230.363.00人 防 m类城市0.192.020.292.50其他城市2.202.20表5居
49、住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m2/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 防 I 类城市0.100.111.520.171.90人 防 n 类城市0.080.091.380.151.70人 防01类城市0.081.380.141.60其他城市1.501.5027表6居 住 组 团 配 建 人 防 工 程 的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上 限 值(m2/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叚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 防 I 类城市3.200.804.00人 防 n 类城市2.460.543,00人 防m类城市2.502.50其他城
50、市2.202.20表 7居住组团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m2/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民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 防 I 类城市1.670.231.90人 防 11类城市1.530.171.70人防1 1 1 类城市1.60-1.60K 他城市1.501.50综 合 以上数据,本 规 范 分 别 给 出 了 表 4.1.1、表 4.2.1、表 4.3.1 的平衡控制指标。本规范确定的指标,既考虑了地面建筑 的重要性,又有连续性,相对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参考人均指标 控制和 配 建 比 例,本 规 范 表 4.1.1、表 4.2.1、表 4.3.1 中每项 数据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