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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加强 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 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 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 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或从 事职业病诊断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的执业医师(以下 统称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和考核。第三条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具体培训考核工作。第四条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 责
2、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管 理制度,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建立并不断完 善考试题库,每年一季度发布本年度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 核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培训和考核。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范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化学中毒;(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含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 鼻喉口腔疾病);(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五)职业性皮肤病、传染病、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等。第六条接受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3、;(四)拟从事或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职业健康检 查主检工作,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参加相应类别的专业培 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职业病诊断医 师变更诊断类别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职业病诊断医师初次培训应当完成职业病诊断医师培 训大纲规定相应类别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标准及典型职业病诊断案例分析等,培训学时应 不少于16个学时。初次培训结束后,省职业病防治院通过理论考试与实际 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或审批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证书的依据。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每年接受职业卫生、放射 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省级或国家级继 续医学教育,在获得省里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的学分 中,应包含上述相关内容的学分不少于2学分。第九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吉林省将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和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 入年度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评估 计划。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秩序、考 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有作弊行为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 绩。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 核资格1至3年的处理。第H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