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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涕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 文成段工程(景宁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工程 顺利施工,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人 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公布 2017年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参照景 宁县城南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
2、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滦阳至 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景宁段)建设实 际,制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条 深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 工程(景宁段)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属公共 利益范畴,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集体所有土 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征收范围为深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 成段工程(景宁段)建设用地范围。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三)买卖或其他形式转让的房屋,且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四)被征收人建筑占地面积小于
3、15 nl2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户籍,因土地征收而农 转非或自行购买红印户口、蓝印户口,且未安排过工作或已下 岗同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户,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房 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第二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 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服刑人员按入学、参军、服刑 前户籍登记地址及性质确认(公职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及国有 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除外),属于农业性质且登记在本项 目所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其房屋被征收的,可以选择迁 建安置或公寓式住宅安置。非农户(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被征收人,原户籍登记地
4、址 在本项目所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为农业且未享受过安置政 策,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用于产权调 换房屋评估价的70%予以结算。第三十条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建房用地土地性质为划拨。(二)建房地点另行公告。(三)建房层次按照建设规划的标准执行。(四)县城市规划区内建房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被 征收入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5后(含15 m2) 54 m2 (含54 m2),安置占地54 nV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54后一81 而(含81 m2),安置占地81行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81 以以上的,安置占地108 nl2的建房用地。县城市规划区外建房
5、用地面积按县城镇规划站相关规定标 准执行。(五)被征收房屋按关于公布2017年县房屋征收重置价 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景建2017181号)执行并结合 成新予以补偿。(六)安置房在鹤溪街道、红星街道范围内的,其建筑占地 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ion)?(含10而)以下部分, 按900元/nV收取;超过10 m220 m?(含20 m2)部分,按1800 元/nV收取;超过20 nl2以上部分,按2700元/疔收取;安置房 在东坑镇、澄照乡范围内的,其建筑占地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 建筑占地面积20疔(含20 nl2)以下部分,按300元/行收取; 超过20 nl2以上部分,按600元/i
6、tf收取。(七)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8nl2部分,按建筑占 地面积超过部分相对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A)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 规费由被征收人支付。(九)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之月起12个月内办理好建房、 放样手续。(十)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 进行。(十一)“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实施单位出资统一 建设。第三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二)货币补偿奖励:住宅房屋按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 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的30%奖励。(三)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
7、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 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四)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县城规划区 内购买商品房的,其购买的商品房屋价款与原被征收房屋补偿 款(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相 等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第三十二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由实施单位缴 纳。(二)安置原则为“征一还一点二五”。(三)安置地点:具体位置另行公告。(四)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与其配比面积之和:小于80 m之的(不含80 m2),选择 安置房面积为80武(含80 m2
8、)以下套型;在80 nl2-100肝(不 含100 m2)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00 rtf (含100 m2)以下套 型;在100 m2120 rtf (不含120 m2)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 nV (含120 m2)以下套型;大于120 m2 (含120 m2)的,如 有房源,可选择大于120 nl,(含120 nl2)的套型。安置房按上 述标准选定后仍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实行货币补偿。但 建筑面积在120 nl2以上的,可根据上述标准选择第二套安置房, 选后仍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实行货币补偿。(五)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价结 算差价;配比部分按零价结算;
9、超过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六)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附房建筑物、阁楼、 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相等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由 被征收人自行缴纳。第三十三条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公寓式住宅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由实施单 位缴纳。(二)安置地点:具体位置另行公告。(三)被征收房屋按关于公布2017年县房屋征收重置价 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景建(2017) 181号)执行并结合 成新进行补偿。(四)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8 nl2部分,按超过部 分相对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五)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10、在15肝(含15 m2)以上54肝(含54 m2)以内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00 nl,(含200疔)以内;被征 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54近以上81 rtf (含81 m2)以内的,安置建筑面积为300 nl2 (含300 nl2);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 81nl2以上108 nl,(含108 nl2)以内的,安置建筑面积为400 nl? (含 400 nl2)。(六)公寓式住宅的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评估价3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率等因素进行调节。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按廉购价购买,廉购价为500元/行;超 过被征收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属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购 买,优
11、惠价为1500元/疔;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 确因户型原因,超过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七)安置房的价款与原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相等部分免缴契税, 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A)公寓式住宅的房款在公寓式住宅交付时结算差价。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屋按照城市规划小区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第四章其它规定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以伪造文件、借离婚之名等手段骗 取安置的,一经查实,必须追回非法所得。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征收中,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与被征 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景宁畲族自治县
12、人民政府提出房屋补偿决 定方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 查予以批复,并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 收入应当自收到房屋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 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补 偿决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 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 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与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的,由实施单位向房屋
13、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作出 补偿决定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 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 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 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从被告知之日起被征收人15日内未申请注 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 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 证书收回或公告作废。第三十九条 安置房有关手续,由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 集中办理。第四十条在建设安置房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的要求严格施工。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
14、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损坏财产或辱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深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景宁段建设指挥部另行确定。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由景宁至文成高速公路景宁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景宁至文成高速公路景宁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是深阳至宁德 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景宁段)土地房屋征 收
15、的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第三条 景宁至文成高速公路景宁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 责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深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 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景宁段)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处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部门;鹤溪街道办事处、红星街道办事处、澄照乡人民政府、东 坑镇人民政府负责迁建安置及政策处理等工作;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 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 体育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 执法局、县电力局、电信公司、铁塔公司
16、、移动公司、联通公 司等相关单位和涉及的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协作做好相关工 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造年份、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 收入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审批及不 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以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对未经产权登记、两证不全或证物不符、所有权人不明确 的房屋等,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县滦阳至宁德高速公路 (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景宁段)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 作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经产权登记 的建筑建造审批、建
17、造时间等相关证明)。调查、认定结果应当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未经确权的建筑(房屋)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认定:(一)在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由使用权人提 出申请,经本行政村村民(社区)委员会审查,报县滦阳至宁 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景宁段)房屋征收 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照有证 补偿安置;(二)在1987年1月1日至深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 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景宁段)红线范围公告期间为完善生活 生产设施功能而建造,并且该使用权人户籍登记地址或执有房 屋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登记在本行政村(社区)范围 内
18、的,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审查,报 县涕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景宁 段)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 的,按认定结果给予补偿。第五条对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 产权人的房屋,由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主 管部门审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 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第六条被征收房屋户主夫妻有死亡情形的,该房屋产权 经公证或以有效法律文书确认继承人。户主夫妻一方死亡的, 该继承人的子女不予分户;户主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该继承 人的子女可分户。第七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
19、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 律执行。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评估标准,以本征收区块评估比 准价格为依据,结合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 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选择迁建安置的补偿按照本方案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执 行。以滦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景 宁段)土地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 报名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家,公 开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
20、机构现场公证。第十条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 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按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被征收房屋 属于非成套住宅的,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第十一条 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生产企业用房、 仓储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重置成本法或收 益法进行评估。第十二条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释 要求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解释或者出具书面复核结 果。征收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1、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丽水市房地产价格评估 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三条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迂移的, 由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第十四条分户条件分户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 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家庭成员、户口登记册等因素, 须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定后方可分户:(一)房产证登记有多个共有人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 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有家庭成员的,可以按登记的共 有人或家庭成员进行分户(共有人或家庭成员分户仅限本人,其 子女不予分户;夫妻双方为一户);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共有 人或调查表(农村
22、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家庭成员不予分 户,法定结婚年龄是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年龄计算 日期截止至深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 程(景宁段)土地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 表)中登记产权人为一人或夫妻双方的,且未登记有其他共有 人的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其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分户。(三)有代位继承的以继承人为准。(四)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夫妻双方 均已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必须同其中一户子女家庭合并计一 户(该子女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龄计算日期截止至滦阳至 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
23、段工程(景宁段)土地房 屋征收公告之日。(五)在2018年H月6日之后离婚的不作为分户依据。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经分户分配到的建筑占地面积,其建 筑面积应按相对应比例计算。第十六条底层住宅用于商业经营且有效营业执照注册登 记时间在滦阳至宁德高速公路(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工程 (景宁段)土地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六个月以上并依法在正常 经营的,以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7 米的,按7米计算,并结合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或间数的现状 予以认定。按住宅评估价补偿后,再给予该评估价的30%补助。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范围内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 屋,合并补偿安置。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土地
24、是被征收人从划拨方式转为出 让或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不含工业用地),按景宁畲族自 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发200925 号)补出让标准给予补偿。第三章补偿安置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在鹤溪街道、 红星街道范围内按400元/而予以补偿,在东坑镇、澄照乡范围 内按300元/后予以补偿。第二十条征收耕地、园地、林地等及青苗补偿按景宁 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 知(景政发2017) 19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根据殡葬改革有关规定,迁移的坟墓原则上 安置在生态公墓,生态公墓由政府在指定地点无偿提供。坟墓 迁移补偿为:(一)单棺800元/
25、穴,双棺1000元/穴。(二)单金400元/穴,双金450元/穴,3金以上(含3金) 550元/穴。(三)不迁入生态公墓安置,农户要求自行安置的,每穴 坟墓予以补偿4500元。第二十二条电力及其他弱电线路需要立杆的,按杆位予 以补偿,每杆位给予补偿300元,拉线每根补偿150元;铁塔、 基站、管道等占用土地以及青苗、林木等补偿按景宁畲族自 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景 政发2017) 19号)规定执行。开挖、通道造成损失的面积以 实际损失程度予以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各类补偿费标准:(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nV按户 付给,低于
26、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迁建安置、公寓式住宅 安置、产权调换的享受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只享受一次 搬迁费。(二)临时安置费:本次项目中房屋征收周转过渡用房由被 征收人自行解决。1 .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鹤溪街道、红星街道范围内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0元/月而按户付给;东坑镇、澄照 乡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8元/月n2按户付给。产权 调换、公寓式住宅安置、迁建安置计发24个月,货币补偿计发 6个月。鹤溪街道、红星街道范围内低于每月600元的,按600 元/月计发。东坑镇、澄照乡范围内低于每月400元的,按400 元/月计发。2 .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人自腾空并验收合格之
27、月起至 产权调换房屋、公寓式住宅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3 .选择产权调换、公寓式住宅安置,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 限(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24个月)未交付安置 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本方案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倍支 付。4 .选择迁建安置的,实施单位应在12个月内办理好建房手续并交付给被征收人动工建设,如逾期按月支付2倍的临时安 置费。房屋建设期为12个月,超过建设期未完工的,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第二十四条搬迁腾空奖励有关规定:(一)被征收人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疔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且经验
28、收 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 物)给予100元/nV的奖励。(二)按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优先安置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或安置用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五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安置实行 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迁建安置等4 种方式;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户均分或产权证上明 确份额的,可选择产权调换。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按户均 分且建筑面积小于15 nl2的,实行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迁建安置和 公寓式住宅安置。(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性质为非农的。(二)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本行政村(社区)区域范围内的 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