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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执 行难”问题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约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市中级法院在本制度明 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 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和具体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 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执行监督 措施。第二条市中院设立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约谈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中院执行局长担 任,成员由执行局副局长、庭(室)领导组成,下设领导 小组办公室,由承当执行监督职能的庭室具体负责执行约 谈工作
2、的组织实施。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一)通过“数字法院分析系统”,反映超期执行案 件超过已受理案件比例5%的;(二)通过信访、舆情渠道等发现辖区内违法执行等问题突出,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在执案件中,经查实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正 当理由超期不作为等严重消极执行问题的;(四)对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有明确处理意见 的监督、督办、函办、转办等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 限内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五)对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部署的重点执行 工作、专项工作等不予落实或者落实情况未到达要求的;(六)最高院执行申诉信访数据库挂牌督办的案件, 无正当理由超期未执结,或未
3、采取有效息诉、息访措施的;(七)接到省高院、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指令后, 未按要求落实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A)打击拒执犯罪、司法拘留、边控、搜查、限制 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等执行措施,占执行案件 的比例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九)执行实施案件执结率、实际执结率、标的到位 率在省高院通报排名中,连续两次位于后三名的;(十)执行案件信息和失信人员名单信息录入严重不 合格,连续两次被最高院、省高院通报的;(十一)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约谈对象为基层法院分管领导、执行局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第五条 约谈工作由市中院执行局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院领导参加。约谈可由市中院执行局单独实施,也可
4、邀请市中院监 察部门等其他部门共同实施;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 应提前就约谈事项与其进行沟通、会商。第六条约谈程序如下:(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履行执行监督、管理职责中, 认为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第三条规定情形,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提出约谈建议及负责组织约谈领导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 审批或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二)经审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拟约谈的基层法 院发出约谈预通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 求及时限,并明确整改不落实将予以正式约谈。约谈预 通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备查;(三)拟约谈的基层法院收到约谈预通知后,未 能落实整改要求且无合理解释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约
5、谈对象正式发出约谈通知,启动 约谈程序;(四)约谈预通知不是约谈的必经前置程序,经 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直接启动约 谈程序;(五)约谈通知于约谈前七个工作日发出,告知 约谈对象约谈的事由、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六)约谈过程中,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 的,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由约谈对象对 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并填写约谈问题整 改承诺书,进一步明确落实整改要求及时限;(七)约谈结束后,制作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 谈事由、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及时限等;(A)约谈纪要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以执行局文 件正式印发至约谈对象,并抄送约谈对象同级法院。第七条 市中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 导法院约谈对象落实约谈纪要确定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中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条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 对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向约谈对象所在党委政法委和法院党组通报;(二)向约谈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处)通报情况, 并提出取消评先评优的建议;(三)向法院通报;(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分;(五)涉嫌违法违纪的,向市中院监察部门通报情况。第九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市中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解释。第十条 本实施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