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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投标服务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1.1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 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合 同条款、技术标准等实质性要求,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使 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 定;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地方的示范性文本。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1.4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招标文件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存在不公平
2、、不公正的条款, 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发售、澄清和修改、投标文件准备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情况, 避免出现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要求、以 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以排斥潜 在投标人等问题。(2)招标文件内容应完整,文字应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 条款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3)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了解和动态掌握招标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针对 项目实际特点,在保证充分竞争及科学择优的基础上,拟订投标人需满足的资格 条件和评标办法。1.5 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
3、 充分讨论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留意 见(如有)真实记录备案。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专业角度作出合理判断,予以接 受或与招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提出的意见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歧 视性条款,或与委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 人拒绝接受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1.6 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招标文件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负责协助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的报批或备案。1.7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合 理安排招标工作,招标文件编制宜在资格审
4、查工作结束之前完成。1.8 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投标人在第一阶段提交的技术 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2.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 编制招标公告,经招标人确认后办理公告发布事宜,以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 直接参加投标。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2.3 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应同时遵守本规范第6.2款对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相 关要求。2.4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2.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向所有已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5、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2.3 投标邀请书须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出。在发出之前,投标邀请书 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投标邀请书不得存在内容错误或发送遗漏等情况o2.4 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予以回函,确认其 是否参与投标。回函确认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汇总各标段/标包确认参与投 标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2.5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确认参与投标的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 意,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6、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2.6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2.1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标人依法确定的 3家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书,邀请其参与投标。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2.3 投标邀请书发出工作应同时遵守本规范第7.2款对资格预审情形下发出 投标邀请书的相关要求。3发售招标文件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 方可予以发售。发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文件封面或扉页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 位章。招标文件扉页应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名称及其招标职业资
7、格证书 编号。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安排专人负责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期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3.3 除直接发售纸质文件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发售招标文件,但应保证通过不同途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3.4 招标代理机构的文件发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潜在投标人购买招 标文件,包括在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故意离岗,设置审查潜在投标人单位业绩、人 员业绩等环节,要求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 潜在投标人可以或不可以参与某标段/标包的投标等行为。3.5 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汇总购买各标段/
8、标包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3.6 除招标人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3.7 招标文件收费应仅限于补偿招标代理机构印刷和邮寄招标文件的费用 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或有关行业对招标文件收费有明确规定的,应符 合相关规定。3.8 购买某标段/标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 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调整后,重新组织招标。4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4.1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拟组织现场踏勘的
9、,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 件中明确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4.2 踏勘现场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招标 项目有关情况。踏勘项目现场的组织程序一般如下:(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潜在投标人;(2)组织潜在投标人前往项目现场;(3)依据事先确定的踏勘路线,介绍项目现场内外实施条件;(4)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5)现场踏勘结束。4.3 对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不能说 明的,可以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集中澄清或说明,也可以按照本规范第7.6款规 定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解答。4.4 组织踏勘现场过程中,需要招标人
10、给予必要支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 请招标人进行协助,包括现场进入和相关设施的临时使用、招标项目及其现场有 关信息的提供和介绍、相关专业机构(勘察、设计、造价等)或其他涉及单位的 协调等事项。4.5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应注 意避免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6 踏勘项目现场工作应组织有序,招标代理机构应提醒潜在投标人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护措施。4.7 召开投标预备会5.1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拟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投标
11、预备会的召开时间不宜距离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过近,应保证所有潜 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了解招标文件相关内容。5.2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预定投标预备会召开场所,准备 会议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并提请招标人予以支持。5.3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潜在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疑问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初步答复建议,与招标 人充分沟通后,确定最终答复方案。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涉及到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等内 容,需要设计单位代表或其他单位予以澄清或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请招标 人予以协调。5.4 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召
12、开。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通知招 标人,确定其是否派代表参加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的组织程序一般如下:(1)宣布会议开始;(2)介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参会人员;(3)集中澄清潜在投标人在要求提交澄清问题截止时间前提出的问题,必 要时,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统一说明;(4)宣布会议结束。5.5 在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并应注意避免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标的其他情况。5.6 对于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口头澄清或说明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会 后整理形成书面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一部分内容,按照本规范第 7.6款的规定
13、发出。5.7 文件澄清与修改6.1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如组织)结束后,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和招标文件中有待补充完善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其对潜在投标人问题 的澄清,以及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的招标文件澄清与 修改。6.2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之前,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须 经招标人事先审核确认。6.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发出之前,应加盖 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6.4 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完成规定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出O招标代理机 构应协助招标人办理报
14、批或备案手续。6.5 招标代理机构需发出多次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应按时间顺序对其发 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进行编号,并明确以发出时间在后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 改文件为准。6.6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6.7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提供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 标代理机构应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予以回函确认。因潜在投标人 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导致上述澄清或修改无
15、法送达潜 在投标人的,或已经送达潜在投标人但无法取得其回函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应 予以记录并载明原因。6.8 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过程中,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得泄露 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标的其他情况。6.9 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涉及到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 等内容的,需要设计单位代表或其他单位予以澄清或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 请招标人予以协调。6.10 标保证金7.1 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应明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 标保证金。要求提交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 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16、标有效期一致。7.2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 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提交截止时间以及其它需要投标人了解和注意的事项,并 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采用现金、支票、汇票或转账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 明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名称,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 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金额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规定金 额,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号。(2)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规定出具保函的机构(如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的级别和保函格式,并要求保函原件应单独密封,与投 标文件一起递
17、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投标文件时一并接收投标人的投标保 函,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妥善保管并在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7.3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核对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实际到账或缴纳情况,出具投标保证金到账或缴纳明细表, 交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延 迟退还投标保证金。8接收投标文件8.1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 件,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8.2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及所投标段/标包;(2)投标人名称;(3)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18、;(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投标文件签收凭证经送达人、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8.3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拒收:(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未 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3)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因密封不合格而被招标代理机构拒收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再次封装,并在 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本项规定重新检查并 接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8.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声明撤回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出具 书面撤回通知,并检查其是
19、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签字和盖章,确认无误后 接收其撤回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其撤回通知后,应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收投标人撤回 通知后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8.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声明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其 出具书面修改通知和修改的投标文件,并检查其修改通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进行了签字和盖章,修改的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密封,确认无 误后予以接收。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其修改通知和修改的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 出具签收凭证。8.6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也不得在接收投标文件后 拒绝出具签收凭证、在签收凭证上弄虚作假或随意涂改相关内容。8.7 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接收的投标 文件,不得出现丢失、损坏或泄密情况;必须移动时,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确保移动后投标文件完好无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