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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 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 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单位直接发生预 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 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 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
2、管理 活动。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 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 性。(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 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 况。(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责 的评价,包括对预算单位项目的评价和对财政单位安排的对下转 移支付项目的评价。第四十五条按照评价类型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阶段评价 和结束评价。阶段评价是对上年度已安排预算,下年度需继续安 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的评价;结束评价是对上年度已安排预算, 下年度不再安排预算的项
3、目的评价。对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或不 能充分体现的预算项目,要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适时跟踪评 价。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对财政支出最终结果 的绩效评价和对财政支出管理的绩效评价。财政支出结果绩效评 价是对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结果绩效指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是对项目的立项定位、预算编制、组织实 施和绩效考评等管理绩效的评价。第四十七条 绩效评价应当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以客 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 情况进行计分。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可以采取直接组织评价和委托评价 两种方式。财政单位和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的专业化程度确定项 目评价方式。
4、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自 评工作,并按财政单位的规定撰写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绩效 自评报告。第五十条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及项目背景、实施情况介绍;(二)财政支出结果绩效的自我评价;(三)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自我评价;(四)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的自我评价;(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六)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五十一条财政单位要重点对单位自评报告的规范性、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审查,并结合单位自评工作组织 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单位。财政单位要抽取部分单位项目 实施财政重点再评价。第五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要采取评分与评级
5、相结合的形 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第五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每年第四季度,财政单位向预算单位部署对本预算年 度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二)预算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项目管理单位按要求完成项 目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三)预算年度终了四个月内,预算单位要完成本单位绩效 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单位绩效自评报告,报本级财政单位;(四)预算年度终了六个月内,财政单位对业务单位报送的 单位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财 政单位组织对本级年度预算执行总体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 评价,撰写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单位及其项 目绩效
6、评价基本情况总结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单位。第五十四条 对预算单位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或项目效果 暂不能体现的项目评价情况,应在单位绩效评价报告中对原因进 行分析说明,但不能因此影响单位绩效自评报告提交。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编制报送绩效 自评报告的,要向财政单位说明原因,否则不予列入下年度预算。第三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五十六条财政单位和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以后年度编制单位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七条财政单位和预算单位要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 总结分析,逐步完善财政支出绩效指标体系。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调整和优化本单位以后年度
7、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 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 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报本级财政单位备案。第五十九条 财政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和加强单位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单位落实。第六十条绩效评价数据信息要在财政单位和预算单位之 间实现共享。第六十一条 评价结果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人大常委 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的监督。预算单位要将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 性分配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实现单位所有项 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财政单位要将本级财政综合支出和再评价项
8、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二条要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下级政府和本级预算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故 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 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 算单位及其责任人,要依照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 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第四章附则第六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责任意 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 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等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政府及其授权单位为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 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 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算单位及其责任 人员实行绩效问责。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 政资金的绩效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 拨款关系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
10、理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客观事实,以全面 真实的绩效管理信息为依据,确保绩效问责的客观公正。(二)科学规范。要合理确定绩效问责事项,科学界定相关 责任主体的责权,按照规范的问责程序实施问责。(三)公开透明。绩效问责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利用多种 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主体资格机构是各级人民政 府。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力资源等相关机构受 政府委托,依照职能分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责。预算单位按 照预算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问责。第七条省政府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由主管
11、财政的常务副省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财政、审计、纪检(监 察)、组织、人力资源等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预算绩 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绩效 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会议由主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常 务副省长不能主持召开时,委托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省财政厅 厅长主持召开。各市县比照省级设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 会并开展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中的职责是:审 核批准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提出的绩效问责建议,做出 绩效问责决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在预算绩效管理问 责工作中的职责是:(一)组织审核相关单位
12、提出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建议,提 请政府批准后实施;(二)组织受理有关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问责申诉,组织复 核,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财政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中的职责是:(一)组织预算单位编制预算绩效内容,并对绩效内容编制 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对不编制预算绩效内容或虽然编制但不符 合相关规定要求,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二)组织监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绩效运行情况,对绩效 运行未达到相关要求,经督促仍未纠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 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三)组织对预算单位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核预算单 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对
13、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 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 议;(四)组织对下级政府、本级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整体评 价,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 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中的职责是: 组织本单位预算绩效内容的编制,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按规定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承担相关绩效管理责任,对所属 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第三章绩效问责情形、方式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对预算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一)不按规
14、定编制预算绩效内容的;(二)由于预算绩效内容编制问题造成预算决策失误的;(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四)财政支出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省政府通过、省人 大批准的预定目标的;(五)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规定档次的;(六)不能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工 作组织不得力、发生违反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或事项 的;(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八)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九)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十)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第十三条对不能按要求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15、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预定绩效目标的预算单位,责令改正,并视 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一)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 少下年度预算;(三)由纪检(监察)单位对该单位实行效能问责;(四)依法给予警告;(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六)审计单位对该单位下年度预算实施绩效跟踪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第十四条对不能按规定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责任人,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如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一)告诫或者责令做出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组织处理:包括取消
16、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 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情节轻微的,可实施告诫、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问责方式;情节较重的,可实施停职 检查、调离岗位、警告、记过等问责方式;情节严重的,可实施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问责 方式;情节非常严重的,可实施开除问责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下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一)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结
17、果达不到规定档次的;(二)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 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四)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第十六条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八条 将预算 单位绩效管理情况、财政支出绩效结果情况作为预算单位及其责 任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对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好、绩效
18、评价结果优秀 的预算单位,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奖励:(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奖励;(二)优先考虑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三)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第二十条对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好的相关责任人,可选 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奖励:(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二)优先考虑当年度考核评先资格;(三)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交组 织或人力资源单位备案。第二十二条预算绩效问责程序包括绩效责任的考核、责任 追究和实施奖惩。第二十三条 除预算绩效内容编制、预算决策、预算绩效运 行方面的责任考核随相关预算绩效管理程序进行外,绩效责任的 考核主要以年度财政支出
19、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由财政和预算单任和财政单位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 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 导对分管单位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 和监督责任。第七条财政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 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单位编制单位预算建议计 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
20、审查和预期绩效评 估;(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 程序批复单位绩效预算;(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 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单位;(A)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 位分别组织进行。(一)预算年度终了 4个月内,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单位的要 求,完成本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支出实际绩效与 年初既定目标进行对比分析,按规定撰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 告,报财政单位审核。(二)预算
21、年度终了 6个月内,财政单位组织对预算单位报 送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评价,根据财政支出绩效 评价结果,研究提出绩效问责建议,报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 员会审批。第二十四条绩效责任追究和实施奖惩由预算绩效管理问 责审核委员会组织进行。(一)预算年度终了 8个月内,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 会审核批准财政单位提出的绩效问责建议。(二)预算年度终了 9个月内,财政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 问责审核委员会批准的问责决定,草拟绩效问责决定书,送 达被问责预算单位以及相关机构执行。绩效问责决定书应当 写明当事人名称地址或姓名、问责事项、问责依据、问责方式、 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
22、理机关等。(三)被问责预算单位以及相关执行机构及时将绩效问责执 行情况报告财政单位。(四)财政单位审核绩效问责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预算绩效 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五)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向社会公示绩效评价报 告和绩效责任追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社会反馈意见, 特别重要的意见及时向政府报告。第二十五条 下级政府于预算年度终了 4个月内,按上级财 政单位要求,完成本级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规定撰 写绩效评价报告,报上级财政单位审核。预算年度终了 6个月内, 上级财政单位组织对下级报送的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 行审核、评价,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研究提出绩效问责 建议,报预
23、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批。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组织等单位,依照责权, 根据掌握的预算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违反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的事项,向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提出问责建议,并经批 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预算单位或个人,对绩效问 责决定书有异议的,应在绩效问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提请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复 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做出 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7
2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 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 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 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 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 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 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25、(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 动实施指导、监督;(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实 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 总务处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 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 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 次:(一)
26、向同级财政单位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 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 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 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 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 位或者同级财政单位报告。第九条财政单位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 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
27、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五)其他因素。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 同级财政单位;(二)财政单位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 算控制数;(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 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单位;(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单位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 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 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
28、级审核汇总 后报同级财政单位审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 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 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资 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 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 单位的收入。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 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
29、算,统 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 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 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 出之外发生的支出。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总务处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 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 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单位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
30、得 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 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单位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 用情况,接受财政单位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单位或者上级预算单 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 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 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 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
31、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 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 金。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单位的规定执行。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 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 产等。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 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
32、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 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 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 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 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
33、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 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 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 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 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 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 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 单位审批,并由总务处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
34、 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 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单位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 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
35、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七章负债管理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 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 款项等。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 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 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 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 坐支。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 位或者
36、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 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 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单(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单位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 支出绩效工作;(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 议;(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单位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 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 况。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在预
37、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 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财政单位;(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 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三)组织对拟列入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草案的 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四)具体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 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五)定期向本级财政单位报告单位绩效预算执行和单位预 算绩效管理情况;(六)组织对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 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单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问责意见改进单位预算绩
38、效 管理工作;位、主管预算单位等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 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 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 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 审核并上报财政单位和有关单位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 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 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单位或者财政单位授权 的单位处
39、理。(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单位或者财政单位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 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 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第五H一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 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 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
40、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 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 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 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 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 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单位、主管 预算单位和
41、其他有关单位。第十章财务监督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 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 督。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 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 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 审计单位的监督。第五十九条财政单位、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 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基本
42、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 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 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 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单位可以依 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1 .支出增长率,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的增长水平。计算公 式为:支出增长率二(本期支出总额上期支出总额-1) X100%2 .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衡量行政单位当年支出总预算 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
43、式为: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二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土年 中预算调整数)义100%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3 .人均开支,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消耗经费水平。计算 公式为:人均开支二本期支出数:本期平均在职人员数X100%4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 构。计算公式为:项目支出比率二本期项目支出数小本期支出总数X 100%5 .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 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二本期人员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X 100%公用支出比率二本期公用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X 100%6 .人均办公使用面积,衡量行政单位办公用房配备情 况。计算公式为
44、: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二本期末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小本 期末在职人员数7 .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计算公 式为:人车比例二本期末在职人员数本期末公务用车实有数(A)负责公开本单位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第三章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根据单位职责、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 单位事业发展计划。第十条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主要包括:(一)单位职能和工作任务说明;(二)单位中长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三)围绕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和项 目;(四)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和技 能、资
45、金投入、人力资源、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实施计划和措 施。第十一条 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要符合国家和省、市、县 的政策要求,要与全省及本单位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涉及政府 财政资金配置方面的内容要经财政单位同意;对于同一战略目标 需要跨单位实施的,由财政单位统筹协调一致。必要时报本级政 府研究决定。第十二条年度工作计划是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年度 实施计划。预算单位要依据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预算 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三条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包含 的项目要单独编列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 段性目标,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分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建议计划。第
46、十四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单位未来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单位。第四章绩效预算编制第十五条绩效预算是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单位、预算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 要求分别编制针对政府总支出、单位总支出、项目支出的政府绩 效预算、单位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单位预算的项目 支出和财政单位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第十八条预算单位要根据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 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年度单位绩效目标和指标,提出本单位的 年度预算项目,编制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
47、标。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分为中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中长期目 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中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年度目标是针对期 望达到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单位及其项目的绩效目标要与单 位职责相吻合,与事业发展计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目标设置 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第二十条 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分为产出指标和 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 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绩效 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 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充分量化、便于考核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 行研究论证,按照项目绩效优劣等级排序,选择确定高绩效的预 算项目。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在编制单位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 编制单位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单位预算绩效说明书要 列明单位职责概况、单位总目标和指标、总支出情况、总体项目 安排等情况,说明单位支出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预算 项目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项目的概况,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 指标,说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向财政单位申报预算建议前,要按财 政单位要求,组织对本单位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 并将自评结果随同单位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一并报 送财政单位审查。第二十四条财政单位要围绕绩效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