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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 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县赶超发展”战略,推进 工业项目加快建设,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引领我县工业 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振兴*制造,按国家、省、市相关奖补 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一、支持类型(一)支持新进规上企业和新上重大工业项目建设1、申报条件当年新进规模以上企业(矿山资源类企业除外);符合 国家许可投资、本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和投资协议或项目备案 (核准)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建成投产的 新上重大工业项目。2、支持标准新进规模以上企业按当年实现销售收入来分类奖励,当 年实现5000万以上销售收入的
2、奖励15万元,当年实现5000 万以下销售收入的奖励10万元;新上重大工业项目按当年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规模进行奖补,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 元-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 元以上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3、申报材料(1)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表;(2)新上重大工业项目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项目 备案(核准)证(文件)、购置合同、工程合同、发票复印 件。(二)支持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1、申报条件(1)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 中鼓励类和允许类。(2)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依 法纳税且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名录的企业,无其它不良或
3、违法 记录。(3)申请补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 设的技改项目(项目完成期限以每年申报通知规定为准)。(5)企业申请补助的技改项目不属于原招商引资合同 内包含的建设项目,不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限内。2、支持标准对技改项目中设备投资和设备安装的相关基础设施建 设部分给予奖补。技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 总额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 元。2000万以上的项目奖补80万元,2000万以内的项目按 技改总投资的4%给予奖补。3、申报材料(1)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
4、(核准)证(文件)、 购置合同、发票复印件和技术清单及其他证明或说明材料;(3)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及效益基 本情况、技改项目实施情况、预计投产时间及投产后预期效 益等,篇幅控制在2000字以内。(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1、申报范围(1)生产过程信息化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控 制的信息化、网络化及企业上云服务。支持集成化的生产执 行等系统的普及应用,提高生产精度、资源利用率、劳动生 产率。(2)研发设计信息化项目。支持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 网络化;支持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协同设计和产品数据交换, 及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开展研究与开发合作。支持产品数据管 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系
5、统的应用。(3)绿色制造信息化项目。支持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 用,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污染物脱除率,提高企业产 品质量合格率,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4)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支持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消除的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 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5)其他信息化综合项目。支持工业企业关键业务环 节信息化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的项目,支持全业务全流程 互联网转型的集成创新的项目。(6)省、市级以上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支持经工信部、 省经信委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服务机构。 获得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示范企业或竣工工 投产的示
6、范项目。2、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购买设备和购买服务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 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80万元。设备购置的奖补按设备购置 费4%的比例给予奖补,购买服务的奖补按服务费40%的比例 给予奖补。3、申报材料(1)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签订合同、项目设备、购买 服务发票复印件和项目技术清单及项目介绍等证明材料。(3)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及效益基 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情况等。二、申报程序(一)企业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形成 完整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至县经信局。(二)现场核实。县经信局应对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7、 进行现场核实,完成初审。(三)专家评审。县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相关项目进行 评审,专家组成员包括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 发改局、县科技局及其它的中介机构等单位专业人员,专家 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在资金申请 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四)政府核定。县经信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转型 升级资金分配方案,书面报告县政府予以核定。(五)项目公示。县政府核定转型升级方案后,在政府 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六)资金发放。对项目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经信局 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由县财政局对企业直接拨付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三、其他事项(一)单个转型升级项目在本级预算内享受同类型奖补 的或享受国家、省市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给予扶持(国家和 省市要求当地配套奖补的除外)。(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的使用。(三)每年财政预算工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总额为1000 万元。(四)此办法施行后,原有县级同类型奖补的政策自行 作废,以此实施办法为准;此办法由县经信局、财政局负责 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