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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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提高我县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 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县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作出 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 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 权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 处罚。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 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 则。

2、(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 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版)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 和参照执行标准,应当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 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经县司法局审定,作适当处 理后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3、 指导意见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 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 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八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依照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行政处周实行分级裁 量制,即划

4、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裁量等级。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 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 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 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应当或可以依法

5、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 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 为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变更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 相应的证据和材料。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行政执法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 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 权。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变更处罚 的,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 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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